美国移民|EB-1c移民介绍(一)

2017年04月10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美国作为全世界经济、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一直以来都是中国高净值人士及家庭首选的移民国之一。


一、移民美国的方式

         根据移民美国的不同方式来划分,主要分为六大类:

(1)通过亲属关系移民;

(2)通过雇佣或职业关系移民;

(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移民,包括各种理由寻求庇护;

(4)多样化乐透抽奖移民(不适用中国公民);

(5)参军移民;

(6)特别法案——大赦移民。


       其中第(2)雇佣或职业移民是指以雇佣为基准的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共有五个优先类别: (EB-1, EB-2, EB-3, EB-4, EB-5)。EB-1第一优先包括三小类:EB-1A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outstanding researcher) , EB-1C 跨国公司高管(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第一优先的特点是不需要证明劳工短缺,移民配额充裕。

二、EB- 1c的概念

       在移民美国诸多类别中,近年来中国新移民比较流行的是EB5投资类移民。但是目前中国大陆居民的EB-5排期时间长(目前I-829审批的日期是2014年10月 ),而EB-1c移民没有配额限制并不需要排队等候签证名额,因此是目前国内最受欢迎和增长最快的移民方式。


       EB1-c移民签证全称为企业高管移民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它在美国境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派到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或总部)继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EB1-c移民签证要求在美国的公司与在美境外的外国公司存在一种被认可的跨国公司合作关系。从境外派来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该类签证的申请人。在递交EB1-c申请前,美国公司在美国全面运营一年以上,公司状况良好,且符合移民法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交EB-1c,申请美国无条件永久绿卡(含全家人)。

三、EB-1c的基本要求

1.在过去的三年中,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2.美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3.美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对申请人的“经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1)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2)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3) 有人事任免权力;

 (4)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EB-1c对申请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1)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2)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3)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4)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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