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案例】留家陪同病母不是人道理由,中国大陆女子失居权上诉驳回

2017年04月20日 加拿大留学移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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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大陆女子因未能达到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要求,五年间只住了235天,仅是法例需要的约三成,被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取消其移民身分。



一名中国大陆女子因未能达到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要求,五年间只住了235天,仅是法例需要的约三成,被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取消其移民身分,于是越洋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提出上诉,近日再被驳回。

上诉人为中国大陆女子,于2004年8月被丈夫担保,依家庭团聚类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在取得移民身分后,她先后以照顾在大陆的父母为由,长期在大陆居住,未履行做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居住的义务。

透过越洋电话出席听证

上诉人在2013年10月,经由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申请加拿大临时居民签证(temporary resident visa),使馆移民官认为,她未符合加国移民法要求而拒绝。

当事人于是越洋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的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上诉,并透过越洋电话参与出庭听证。

移民难民局移民上诉庭计算显示,上诉人在取得永久移民身分后,于2004年在加国居住了42天,之后长期在中国居留,在2007年返回加拿大居住了67天。 2008年在加拿大居住了149天,2009年由于其加国公民的丈夫访问中国86天,这段时间依移民法,可以算作是上诉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

移民上诉庭法官指,自2008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这5年内,上诉人在加拿大实际居住的时间为149天,仅满足了永久居民五年必须居住满730天的五分之一。即使将其丈夫2009年返回大陆的86天,也算做其在加居住时间,她的加居时间亦只得235天,只占其应居住730天的32%。

上诉庭质疑照顾母亲安排

上诉庭再考虑上诉人移民前后9年时间里,在加拿大实际居住的时间只得344天不足一年。她在加拿大从未就业,也未拥有任何物业。她与加拿大唯一的联系,是有一名25岁的女儿及前夫的一名姐姐。相反,她于2005或2006年起,一直与她母亲在中国大陆一起生活。

上诉人对于她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移民法要求没有异议,但申明她必须返回中国照顾母亲,以致未能满足其居住要求。移民上诉庭法官指这种说法勉强。

上诉人声称其父在2004年10月去世后,其母病情恶化需人照料。虽然上诉人在中国大陆还有一位哥哥和一位姐姐,且居住离其母并不远,当事人声称,其母已不能辨认其他两位子女,只有当事人对其照顾及送药给她吃时才接受。上诉庭对这一说法表示怀疑,指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其母的病情,且现时上诉人申请返加时,又声称其兄姐可以代为照顾母亲,令人质疑为何之前不可以做出这样安排,而一定要其返回中国。

上诉人又希望法庭以人道理由,准许其回加拿大与其女儿团聚。法庭认为,其女儿现已经25岁,且是加拿大公民。即使上诉人失去加国永久居民资格,其女儿日后并没有任何障碍可以返回中国探望她,上诉人本人亦可以持访问签证,或是申请超级签证,重回加拿大探望女儿。

法官强调,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并非轻易可以取得,亦不能仅作为当事人方便返加访问时使用的证件。为此驳回有关上诉。

永久居民规定 5年须住加730天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IRPA)第28条规定,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义务。

在任何一个5年的区段内,永久居民必须有730天满足下列情况,才被视为满足了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

1.本人在加拿大实际居住;

2.永久居民在国外居住,但是为了陪伴其加国公民配偶、同居人,或是子女随同加国公民父母在国外居住;

3.永久居民是受加拿大公司全职雇佣,派往海外从事商务活动,或是由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派驻到海外工作;

4.在第3种情况下,永久居民的配偶、同居人或是未成年子女也允许陪伴在国外居住。

《移民法》规定,当永久居民面对移民局审查其是否满足居住要求时,必须满足下列两种情况:一是移民不足五年的永久居民,要证明其在取得永居身分后的五年内,能够满足上述居住要求;二是取得身分超过5年的永久居民,则要证明他们已经满足了有关的居住要求,以继续保有其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官有权以人道理由予以赦免

如果因未满足居住要求而剥夺当事人的永久居民身分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利益,那么由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移民官员可以以人道理由考虑赦免违反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保留其永久身分。在这一个过程中,作为人道理由的孩子的最佳利益考虑,必须胜过其违反居住要求的考虑。

(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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