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今年起出售自住宅必须申报

2017年04月07日 加拿大地产周刊



加拿大联邦政府已于2016年10月3日宣布,税务局进行税制行政调整:自住宅交易必须申报。


拥有自住宅且长期居住其中的屋主,完成该房产交易后,仍可申请自住宅免税。然而自2016年税务申报起,申报所得税及津贴补助时须附上房产资料才可申请。


该项政策是为了抑制炒房及逃税等不法行为。可靠消息表示,加国税务局已增派70名税务稽查员,调查房地产交易市场是否存在逃税问题。


加国税务局要求填写的资料包括:购房日期、出售价值及物业描述等,资料须填写于申报资本收益的T1报税表Schedule 3上。


已出售自住宅的屋主若未提供以上资料,将无法申报税额100%减免。此外,推迟申报亦可能须缴交罚金给该国税务局,每月罚金约100加元,但最高不超过8000加元。


如果屋主并非全年居住于自住宅内,必须填写表格T2091以完成自住宅指定程序,并计算房产出售当年之财产获利多寡。该表格必须于退税申请时填毕。


被指定为自住宅的房屋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房子一部分作为主要住宅,而其他部分有实质营利或收入,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便具有自住宅资格:

  • 房屋获利之用途次于主要居住用途;

  • 该物业本身结构没有改变;以及

  • 该房产没有申报过资产减值准备(折旧)。


此新规同样适用于视同出售的房产。所谓“视同出售”指的是屋主转让房产(该房产并未实际售出)的情形:屋主改变房屋使用目的,接着以公平市场价格售出,再立即以市场价格购回。变更房屋用途的税务年,必须提供自住宅出售纪录和指定自住宅表格,并依情形附上该笔财产交易获利、亏损详情。



自住宅出售申报(个人、非信托申报)


加拿大联邦政府2016年10月3日宣布该国税务局进行税制调整:自有房交易必须申报。无论是出售自住宅或是“视为出售”的情形,一般来说在申报所得税和津贴补助时,不须申报也不须课税。每拥有一年自住宅,就享有该税务年度所得税全额减免(自住宅减免)。


自2016税务年起(报税至2017年4月底),自住宅屋主若出售该房产欲申请全额免税,应于申报所得税和津贴补助时,填妥基本资料,如购屋日期、交易所得及物业描述等等。


关于报税问题, 建议您咨询一下您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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