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贵的错误:禁止入境,如何导致EB-5申请落空

2017年09月19日 TheHouseClub美房帮



您终于做好了投资美国梦的准备:您具有足够的资金,从您的个人账户转到美国投资的转账记录清晰。您可以说是EB-5投资者中的典范,您的I-526也已经准备递交接受审理。您现在只有一个问题:您20岁的时候曾因携有可卡因而留下犯罪记录。依据现行的美国移民法,您将永远无法获得一张移民签证,也就是说,您的EB-5美国投资美梦变成了一场价值百万美金的噩梦。


很多人认为EB-5计划仅跟投资资金有关,但实际上还有大量因素与此相关。正如任何签证申请一样,EB-5申请人必须满足基本的入境要求


导致签证被拒的因素很多,可能存在一些避免不可受理情况、为不可受理情况进行辩驳或得到豁免的可行措施。有时,不可入境的豁免对于移民类签证并不适用,但对于非移民类申请者可能可行。


一个意外之外的麻烦


移民和国籍法条款212(a)列出了十类外国人不可入境的情况,即由于过去的犯罪记录或目前的危险性无法入境美国的个人。广义上来讲,这些类别关于公共健康威胁、安全威胁和过去的犯罪记录。


具体类别包括:健康;犯罪;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极端党派成员或与纳粹党有关;需要接受政府救济(如贫穷);劳动许可和资质,如所申请的签证类别以资质为前提;非法入境者或移民法违反者;证明文件问题;不符合公民规定;曾被递解出境外国人;其他原因,包括重婚、儿童绑架者、非法选民和为了逃税而放弃公民权利的前美国公民。


在这十个类别中,较有可能影响EB-5申请人的是健康问题、犯罪记录、违反移民规定和递解出境。这些不受理因素可能是暂时的、有一定时限的或是永久性的


比如,由于健康问题引起的不可受理性,关乎某种威胁公共健康的疾病就是典型的可以通过证明不再具有这种疾病而解除不可入境性的情况。同样,关于“曾被递解出境的外国人”的条款包括那些曾在美国滞留的人员,很可能受到3、5、10或20年的限制,此后他们的不可入境情况就移除了。最严重的不可受理性出现在那些永远无法消除的因素上,包括所有安全和犯罪相关记录,以及对美国移民官员的虚假陈述。


大多数不可入境条件对于非移民类签证可以得到豁免,但对于移民类签证申请人,豁免的情况极其有限。而且要记住,EB-5是一种移民类签证。


让我们来看看最常见的三类不可入境情况


与健康状况相关的不可入境


所有移民都必须递交一个由与美国政府签订过协议的医生出具的完整的医疗检查报告。对于海外的签证处理,身体检查是由指定的医生小组完成的,对于美国境内的身份转换,则由指定民间医生完成。根据疾病控制中心的要求(CDC),指定医师必须评估签证申请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所有申请人必须记录他们已经接受过某些病毒的疫苗接种,包括腮腺炎、麻疹和小儿麻痹症等。如果无法提供疫苗接种证明,签证申请将遭到拒绝。危害公共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麻风病、淋病和梅毒等也会作为A类健康问题导致申请人不得进入美国境内。同样,如果发现签证申请人目前患有可能对他人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身体或精神障碍,也属于A类健康问题。对于近期因酒驾触犯了法律或因滥用药物或酒精影响判断力而卷入案件的申请人,如在酒吧中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物,就需要尤其注意这种情况。


因犯罪而导致的不可入境


某些犯罪记录可能导致申请人永久不可入境。包括违反管制药物规定,道德败坏的犯罪行为、多次犯罪累计关押时间达到或超过五年、卖淫、非法移民走私和洗钱。


对于法律专家来说,“道德败坏”(CIMT)的定义都是有些模糊的。基本上,法学上指出的带有某种程度的低劣性、卑鄙性和恶意性的犯罪——一种有目的、有预谋的伤害或诈骗行为。强奸是一种CIMT犯罪,轻微盗窃和邮件造假也是。原则上判断一种犯罪行为是否属于CIMT可以通过决定该行为中的关键因素是否包含对行为性质的知晓——即是否有意图。当某项犯罪必须通过特定意图才能执行,那很可能被认定为一种CIMT。


重要的是,CIMT和违反管制药物规定的不可入境情况不仅仅是基于定罪,还取决于正式的认罪。这种认罪必须是经过宣誓的,基于法令和个人陈述来确定CIMT的成立,在对犯罪事实了解的情况下做出,包括构成犯罪的全部事实要素,认罪还必须是详细的、清楚的、无保留的。


基于以上认罪条件的不可入境情况曾经相当少见,但过去几年中我们发现类似情况有明显增加,包括2014年国务部有关英国警方训诫的政策变化,该变化承认从2008年6月以后给出的训诫包含正式认罪。


违反移民法律法规


在最后一个类别中,笔者将移民和国籍法中的条款INA§212(a)(6)和条款§212(a)(9)结合加以讨论。条款INA§212(a)(6)是关于非法入境和移民法律违反者的,条款§212(a)(9)是关于滞留和曾被递解出境的外国人的。


虚假陈述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您如果曾经在入境或申请美国签证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那么根据条款INA§212(a)(6)(C)(i)您将无法入境,且是永久性的。虚假陈述必须是有意且具有决定性的,也就是说您知道自己当时在虚假陈述事实,而虚假信息直接影响了您的准许入境。比方说,您没有披露违反管制药物相关规定的情况。类似地,曾经虚假地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将会导致永久无法申请合法永久居住。


那些在准许停留期结束后依然滞留美国的人,或者曾因有限时间内(3至10年)禁止再次进入美国而遭递解出境的人,不可入境情况取决于违反规定的性质。滞留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将导致从离境之日起三年内的禁止再次入境。


滞留达到一年或更久将导致长达10年的禁止入境。如果您是因美国移民法庭令而遭到的递解出境,那么您可能受到5年、10年或20年的禁止再次入境。


您有足够的时间处理不可入境情况


健康情况相关的不可入境


由健康状况引起的不可入境情况是可以解决的。对于那些接种了疫苗,但缺少相关证明,疫苗接种程序不合乎医疗规定,或由于宗教或信仰等原因拒绝接种疫苗的人,疫苗相关的不可入境限制可以豁免。


A类医疗相关的不可入境条件也可以豁免,但通常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情况。鉴于解除的审理时间超过六个月,对于那些有A类不可入境条件的申请人,可能会觉得等待12个月更容易,以希望重新检查能得到完全可入境的结果,从而将A类不可入境情况降级为B类,不可入境条件也会得到移除。


因犯罪记录而导致的不可入境条件


解决因犯罪记录而导致的不可入境,移民签证申请人仅有两种有限选择:为不可入境情况进行辩驳,或寻求豁免条件。


不构成严重伤害


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会导致不可入境,一般能够避免不可入境判定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项:交通违规、醉酒驾驶、过失导致/无意识的犯罪、政治犯罪和青少年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判决重审可以解除犯罪记录导致的不可入境情况,比如受到美国总统的完全和无条件赦免。在上诉时被推翻的定罪或原法庭撤回的判决并不构成移民层面上的定罪。


有犯罪记录的豁免


INA条款212(h)描述了基于犯罪行为的不可入境条件的酌情豁免情况,但仅限于触犯CIMT类案件——不包括谋杀、私刑、试图蓄意谋杀或私行,或在一起案件中持有30克及以下重量的大麻。以上是全部情况。任何与毒品相关的犯罪,如持有可卡因,不能得到移民签证的不可入境情况豁免。


为了申请豁免,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在申请签证的至少十五年以前发生的,且获许入境不会与美国的国家福利、安全和安保造成冲突,且申请人已经接受过犯罪改造。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为美国公民或具有永久居留权,且若申请人不能居住在美国,他们的生活会遭受极大痛苦。对于“极大痛苦”的定义非常严格,要求比“夫妻分居、经济问题等一般禁行后果”要高。


违反移民法


因曾经违法移民法规而导致的不可入境情况一般较难克服。当然,对于有限时间内的不可入境令,只要满足了禁令要求的时间,不可入境条件便可解除。但其他情况下,或在禁令期限之前,想要解除不可入境条件,选择非常有限。


INA条款212(i)描述了基于美国配偶或父母生活极其困难的有限豁免条件,但其中不包括子女。豁免条件仅对条款(6)(C)(i)虚假陈述有效,对于谎称为美国公民的情况无效。


正如条款(6)(C)(i)描述的虚假陈述,3到10年滞留导致的禁令只有在能够证明美国配偶或父母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豁免。


由于递解出境而导致的入境禁令无法得到豁免,除非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人获得准许再次申请入境的批准才可能获得免除。这完全是量情决定的情况。


如果无法得到移民豁免,尝试寻求非移民签证


虽然不可入境条件使得申请人无法获取移民签证,但非移民签证可能是一种可行的途径。不可入境情况适用于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但豁免情况对于非移民类申请人而言更加宽泛,比如任何管制药物相关的犯罪行为对于非移民签证的申请均是可能得到豁免的,其法律标准也低一些。


了解E和L类签证


EB-5签证的潜在申请人可以将E-2条约投资者签证作为一种可行的EB-5替代。E-2签证是一种非移民投资者签证,基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双边贸易条约。并非所有国家与美国均签订了E-2合约,因此此种途径并非对于全部申请人都适用。目前参与E-2条约的国家列表请参看美国国务院外交部手册条款9 FAM 402.9-10。正如EB-5一样,E-2是关于美国商业投资的。E-2签证的标准有效期是五年,可以获得无限期延期。


非美国公司的所有人和关键雇员也有资格申请非移民商务签证,只要该非美国公司存在大量国际贸易业务,且其中大部分均是同美国进行的。像上面提到的E-2签证一样,E-1签证仅限于来自与美国签订了合格贸易协定的国家的申请人。


另一种途径是L-1公司内部调动签证。在过去三年中,在非美国公司受聘至少一年的申请人有资格申请L-1签证,以获得允许其暂时调动到美国子公司的L-1签证。该签证有效期为3年,最高可延期7年。


您也有足够的时间获得非移民类签证豁免条件


根据条款INA 212(d)(3),大多数不可入境条件均可由非移民签证的自由量裁而得到豁免。唯一不能得到豁免的是涉及安全类的不可入境情况。非移民签证豁免情况的标准不是法令性的,但是基于判例法(Matter of Hranka15),根据三个层面的考量而建立,包括允许申请人入境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申请人以前移民法或刑事法违反情况的严重性,以及希望进入美国的理由。


程序上,非移民类豁免的要求是在签证面试中由面试官建议的。国务院手册要求面试官评估申请人违法的新近性和严重性,提出的访问原因,并衡量允许该申请人进入美国的利弊影响。


每个人都会犯错,有的错误会一直伴随着您。无论您投资款有多少,您在以前所犯的错误可能会导致您的不可入境,从而暂时或永久性地妨碍您取得EB-5签证。然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总是有后备方案可供选择的。



本文由资深经纪 Roy 提供,内容及图片整理转载自eb5投资者杂志,版权归原作者斯蒂文.D.海勒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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