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公司资产存在的问题 – 890/892签证-交移民局文件偷懒不得

2015年06月03日 澳大利亚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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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对于890签证确认$100,000为公司净资产的重审委员会(MRT)案例。在890签证申请表中申请人称其在企业中拥有下列净资产:

2013年6月30日

2012年6月30日

(申请时申请人的资料)

(递交前申请人的12个月的资料)

890签证企业净资产$14,853

890签证企业净资产$1,993

股东贷款于公司$236,463

股东贷款于公司$207 279

公司总净资产$251,316

公司总净资产$209, 272

在申请人的890签证申请中,这些数据显示了2012和2013年的财务状况。申请人提供了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股东贷款账户的账目。在2012年8月后(递交前12个月),最低贷款额为$169 ,127(890签证要求至少$100 ,000)。账目显示申请人在2011年9月有一些贷款存入,总额为$187, 000。申请人提供银行对账单显示相应数额款项当天从其账户去除。然而,签证官并不满意有足够的材料被提供来证明股东贷款。因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账户取出的款项在当如被存进公司账户。

申请人也提供了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账目,并且显示在2012年11月12日和2012年11月22日有两笔$100 000存款。签证官 因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此存入款项是从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取出。

由于签证官在计算公司总净资产不包括公司资产中的股东贷款,签证官结论是净资产少于$100 000。因此签证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cl.890.212条例。

在重审委员会(MRT),中介代表人称申请人在2010年4月建立了公司拥有100%所有权。在2010年和2011年,申请人将自资产从海外转至澳大利亚来建立其企业。申请人用了本地兑换机构来接收其海外资产并转进其WESPTPACK账户。申请人这次才递交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银行账单。

重审后,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据证明股东贷款的真实性。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其在那些天所做的取款证明。

关于申请人净资产的来龙去脉和原因

签证官在审批当时不满意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账户$236 463和$307 729成立的有效证据。不过,在收到新的信息后,重审委员会目前有更多的证据来做出正确的决定。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在2011年9月从其个人账户转入$187 000到企业账户,分6笔转完。此证明包括用于转账的申请人银行对账单和企业银行对账单。其他账目是用于记录之前的余额。重审委员会也接受了贷款从申请人海外资产转至澳洲的途径

基于在签证申请递交时的财务报表,重审委员会认同企业2011/2012净资产为$1 993外加股东贷款$209 272。总额为$209 213,超过890签证所要求的$100 000。委员会也认同企业2012/2013净资产为$14 853外加股东贷款$236 463。总额为$251 316,超过890签证所要求的$100 000.

重审委员会现在认同主营企业净资产在递交时及随后12个月内超过至少$100 000.在这情况下,重审委员会认同申请人在相关的时间内在公司拥有100%股权。重审委员会最后认同申请人符合cl.890.212的条例。

汤博士的提示:

在这890签证案例,申请人基本上是符合890签证的资格。不过为什么申请人890签证会有这么多折腾呢?最主要的原因是递交时文件交的不齐全。最主要的是银行的账单没有交上。我们建议,无论是890签证或892签证,申请人宁可多费一些精力,把所有相关文件交齐,不要遗漏重要文件。

890,892类别签证的首要要求(2015年6月1日)

890,892类别签证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满足首要指标。此类签证的其他家庭成员申请人只需满足次要指标即可。也就是说主申请人必须是下列一种签证的持有者:

·Business Owner (Provisional) 企业所有人(临时),或

·State/Territory Sponsored Business Owner (Provisional) 州/领地担保企业所有人(临时),或

·Senior Executive (Provisional) 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或

·State/Territory Sponsored Senior Executive (Provisional) 州/领地担保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或

·Investor 投资者。或

·State/Territory Sponsored Investor (Provisional) 州/领地担保投资者(临时),或

·Business (Long Stay) Independent Executive visa 商业独立管理人员签证(长期居住),或

·Skilled – Independent Regional (Provisional). 偏远地区独立技术签证(临时)。

换言之,所有160类别(包括160, 161, 162, 163, 164 和164)可以选择通过890或892签证申请永居。然而,160,161和162签证持有者欲申请892签证必须先申请州政府担保资格。890签证则不需通过州政府担保资格,但是申请人需符合更高的要求。

1)890签证的主要条件要求

890签证主申请人在作出签证申请前曾经或持续至少两年拥有一个或更多在澳大利亚仍在经营的主营企业。对于每个主营企业需符合下列条款适用:

(a)主营企业已获得澳大利亚企业编号(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b)ATO要求的所有企业经营报表(Business Activity Statements)已交给ATO 并,包含在申请材料中。

890.212条款:这条款要求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申请人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共同的财产,在澳大利亚的主营企业中:

(a)拥有净资产至少为AUD100 000;并且

(b)在签证申请作出前的12个月期间持续持有至少AUD100 000的净资产;同时

(c)这主营企业是由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申请人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共同合法拥有的。

890.213条款:这条款要求在申请作出前的12个月内,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主营企业或多个企业共同的年交易额至少为AUD300 000.

890.214条款:在申请作出前的12个月内,由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申请人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共同在澳大利亚拥有的主营企业:

(a)在12个月的时间内聘用雇员的总时间需至少相当于聘用两个全职雇员;并且

(b)雇佣的雇员需需符合下列条件:

(i)雇员不是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并且

(ii)雇员是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新西兰护照持有者。

890.215条款:这条款要求 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申请人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共同在澳大利亚的企业和个人净资产在申请作出前的12个月内至少为AUD250 000。

890.216条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侣没有在澳大利亚通常不被接受经商的背景。

890.217条款:这条款要求在申请作出前的2年中申请人在澳大利亚作为签证持有者至少住有1年。

Reg 1.11 主营企业的定义

(a)申请人在企业中拥有或曾经拥有所有权;并且

(b)申请人保持或曾经保持直接且持续的参与企业日常管理,并作出影响企业导向和表现的决定;并且

(c)申请人的所有权股分,或申请人和申请人配偶或同居伴侣在企业中的共同所有权股分为:

(i)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 – 至少为企业总价值的10%;或

(ii)如果

(A)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并且

(B)年营业额至少为AUD400 000;那申请人需至少拥有企业总值的30%;或

(iii)如果

(A)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并且

(B)年营业额低于AUD400 000(但仍需不少过AUD300 000),

至少拥有企业总值的51%;并且

(d)企业是符合资质企业(Qualifying business)

不过,如果申请人拥有或曾经拥有超过1个符合资质企业的所有权,申请人必须不能提名超过两个符合资质企业作为主营企业。

Qualifying business符合资质企业(Qualifying business)的定义

符合资质企业需:

(a)企业经营目的是通过向公众提供商品、服务或商品和服务来获取利润;并且

(b)企业经营的主要或实质目的不是为了投机或被动投资。

2)892签证申请时需满足的条件

(i)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在澳大利亚持有和经营并继续持有和经营一个或更多的至少2年的主营企业。

(ii)对于每个企业需有:

(a)取得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并且

(b)按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要求在规定期间内的所有企业经营报告需呈交给ATO,并且将经营报告包含在申请之中。

2.i)892类别签证附加要求

i)须满足下列3个条款中的2个

除非已得到州/领地政府已决定的免除条款,主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款中至少2个:

·企业净资产 ---在申请前的12个月内,您(或您与您的配偶共同)在澳大利亚的主营企业(或2个主营企业)中的净资产至少为$75,000澳币,或

·个人和企业净资产 ---在申请前的12个月内,您(或您与您的配偶共同)在澳大利亚的个人和主营企业(或2个主营企业)中的净资产至少为$250,000澳币,或

·提供就业 -您(或您与您的配偶共同)在澳大利亚的主营企业或2个主营企业至少雇用相当于一个全职雇员,其必须是:

o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新西兰护照持有者,同时

o不是您的家庭成员

2.ii) 满足年营业额条件

如果申请人在2010年4月19日前已取得160类别签证,而且,申请人已在2010年4月19日前购买澳洲的企业或申请人已在2010年4月19日前成立公司,您的主营企业(或2个主营企业一起)在您申请前的12个月年营业额只需200,000澳币或以上。不过,申请人已在2010年4月19日之后日才取得160类别签证,或申请人在2010年4月19日前已取得160类别签证,不过在2010年4月19日后才成立公司,或申请人在2010年4月19日后才购买澳洲的企业,那您的主营企业(或2个主营企业一起)在您申请前的12个月年营业额则需200,000澳币以上,再加下列条款:

·若申请人持有公司至少51%所有权,年营业可少于400,000澳币;

·若申请人持有公司少于51%所有权,但多于30%所有权,公司年营业应多于400,000澳币;

·如果是上市公司,需持有至少10%所有权。

如果您满足如下条件,此项可不适用:

·您已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两项(企业净资产、个人和企业净资产、提供就业机会),并且

·适当的州/领地机构已确定同意免除条款;并且

·您的企业和定居地位于偏远地区或发展缓慢地区。

2.iii) 满足澳洲公司所有权利益

您需在申请之前至少两年在澳大利亚的最多2个主营企业中持有并继续持有所有权并直接且持续地经营管理。您必须拥有至少:

·年营业为少于400,000澳币,需持有至少51%所有权;

·年营业为多于400,000澳币,需持有至少30%所有权;

·如果是上市公司,需持有至少10%所有权。

如果您是在2010年4月19日之前在澳大利亚购买了主营企业,那么过度条款适用。在此情况下,要求至少拥有企业10%的所有权。

对于每个企业,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必须为所有的企业经营报表(BAS)获取澳大利亚商业编号,并且您需提供证据证明在您递交签证申请前已向ATO连续2年递交了BAS。

2.iv) 主申请人须满足在澳大利亚居住的时间

在申请前的2年之内,主申请人必须累计在澳大利亚居住满1年。不过,申请人仍需证明有直接参与澳大利亚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日常经营。

2.v). 892签证决定时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人的担保人(比如州政府)未取消其担保资格。这种情况意味着在892类别下申请永居的申请人必须继续满足州政府担保的审批条件。这些条件通常比移民局的强制性条款更高。比如说申请人可能同意州政府带进澳大利亚更多的资本,为澳大利亚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比如高于$75,000),雇用更多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公民。已同意带入更多资金的申请人可选择向州政府写信请求减少之前由州政府施加的较高标准。建议越早向州政府提出降低要求越好。

3. 直接参与澳大利亚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日常经营的要求

目前旧有的163签证转890、892永居签证获批的最大障碍时直接对澳大利亚企业的日常参与管理和签证官是否接受对于日常管理文件证明。即使申请人满足所有投资期限、所有权和营业额要求,如果签证官挑剔,他们总能挑出一些管理问题的芝麻原因来拒绝签证的申请。我们列出3个主要建立要求作为参考。

a)申请人直接参与澳大利亚企业的行政管理

申请人需直接参与澳大利亚企业的行政管理。虽然申请人不需要持有或负责全面企业的管理的职位,但需要在主营企业的至少有一方面重要参与直接管理。直接参与需要申请人负责监控整个或一大部分企业的活动。如果企业具有超过一名以上的人负责管理,那么需要划定申请人的一定的管理的任务。管理包括生意计划、公司组织、指导和控制公司的资源:

•生意计划包括设定组织目标,发展战略来发展生意的目标和决定生意标准或质量水平,以求能完整的满足企业任务。它包括:

•企业战略策划 – 为组织设定长期发展目标;

·企业的短期策略计划 – 发展关于什么需要做、谁该负责和怎样处理的详细战略;还有;

·企业的应急计划 – 当主要项目发展后并未实现企业的目标有能采用应急后备项目。

•公司组织指的是適当的资源分配、任务分配来达到目标的途径。在组织的过程中,经理须安排一个可以联系所有工人、任务和资源的框架从而使公司的目标得以实现。

•企业管理指的是监督或领导工人来完成公司的目标。

•企业监控是确定企业目标是否会达到,设定对工作人员的表现准则并依据准则监督其表现的过程。

b). 申请人持续参与澳大利亚企业日常经营

申请人不需要全职参与企业的管理,但其必须持续和参与日常的企业管理。对于被认作主营企业,签证申请人需很积极的参与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的管理:

•在其企业管理参与中没有任何明显或频繁的间断;和

•在企业活动中没有任何明显或频繁的间隙,还有

•在任何普通营业日内,明显的中断或间隔是指持续6个星期或更多,或者很多次短期但总数达到6个星期或更多的时间,同时在这段时间申请人并未参与企业的经营或未表现有任何企业活动。频繁的中断或间隔不包括常规的与企业相关的旅行,但可能包括:

• 申请人为非企业相关活动在普通营业日缺席;或

• 企业没有运作;

(‘普通营业日’是只在当地绝大多数企业会照例经营。星期六或星期天是否被认作是普通营业日取决于当地的习俗。)

c). 申请人决策能影响企业整体的方向和表现

申请人需证明其参与制定能影响企业整体方向和表现的决策。能影响企业整体方向和表现的决策包括与下列有关的决策:

•建立公司的目标、在市场的定位、商业能力和竞争优势;

•销售分配和相关产品分配支出的方式;

•决定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自主研发或其他品牌,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分类,例如劳动力强度对比自动化操作和成本结构;

•企业效果的衡量例如设定销售目标、价格结构和利润率;

•招聘和任命高级职员、分配员工的责任、酬劳和奖励计划的批准;

•公司集资的引导和其他资源包括评估公司收购机会、企业扩展、投资和投产新产品或放弃企业的一部分或终止一种产品;

•开发有潜能的合作关系和供应商的管理包括与主要供应商洽谈合同,更换供应商,外购服务、活动或资源;

•制定管理结构和经营计划来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公司的业务;

•有方针解决公司管理问题或顾客投诉问题。针对无法预见情况的意外事故和困难市场情况能做出有效的安排;

基于上述各种不同的要求,挑剔的签证官就可以挑出很多问题来使申请人不能满足892类别签证管理职位的要求。有时碰到挑剔的签证官时,有经验的移民代理也会弄到焦头烂额 (汤博士也碰过这类挑剔的签证官),更不要说是没经验的申请人自己递交申请。

892企业所需缴交文件

主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证明

为了证实申请人企业的法定所有权,应提供下列文件证明:

·完整的合伙,基金或连锁协议的证明附带支付印花税的收据。

·在递交签证申请前的两年中递交给ASIC的文件。

·企业的确立,购买和转让的证据:

o所有权日期

o支付印花税和ASIC注册证据

·每个企业的ABN的证明。证据必须显示自签证申请递交之日起的2年以上。

·企业、公司名称注册文件

·自获得之日起企业的租赁合同,之后的转移或更新副本。

主营企业的获得的文件

如果企业是被购买的,所需证明文件包括:

·购买合同

·付款证明,包括:

o在个人和公司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

o交易相关的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和

o企业相关的认购和付款的证明文件

o印花税支付凭证

如果企业是新成立的,所需证明文件包括:

·资产,器械设备的租赁付款收据;

·进入新连锁机构的合同

·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

主营企业的管理

申请人需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需能证明在申请前的两年里对企业资源的计划、组织和直接的管理。所管理的主营企业的文件证明材料包括:

·详细的总结包括战略管理、雇佣、定价、企业盈利性和参与相关事宜的例子并有证据支持。

·由申请人签署的企业文件(比如供货商合同,供货商信用申请信,与银行的协议,保险合同,雇佣合同和其他能证实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和影响企业决定的文件证明);

·有相关机构发出的食品卫生报告;

·申请人和第三者(包括员工,银行,房东,供应商,顾客等)来往信件;

·由供应商和顾客发给申请人的文件;

·员工,银行,房东,供应商,顾客等发给申请人的推荐信;

·能证明申请人雇用员工和管理员工的文件;

·能证明申请人管理业务买卖的文件;

·能证明申请人是银行主签人的文件;

·能证明申请人是负责公司维修的文件;

·能证明申请人是申请人与当地政府部门来往的文件;

·公司保险文件;

·员工PAYG的文件;

·货品出口文件;

·公司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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