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无论是2次的限制还是5年的限制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批准,也就是说如果递交了配偶移民申请,但是没有批准(如撤销或拒签),则不会浪费名额或造成5年的限制。但是,这里的批准并不只是说PR(100/801)的批准,临时签证(309/820)包括未婚夫/妻签证(300)的批准,也是算在内的。
让我们举例说明:
B递交了担保妻子配偶移民的申请,在临时居民820漫长的等待期中感情破裂,B毅然决然地撤销了担保申请,820签证没有批准,这种情况下B既不会受到5年的限制,也没有浪费担保名额
再次,关于5年的计算方式要解释一下。人生难免几次错爱,一旦担保了前任,再想担保现任,却会面临5年限制的问题,这时候计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从之前担保的签证递交日期到这次担保的签证批准日期,必须要够5年时间。
继续举例说明:
A于2010年1月15日递交了担保妻子的配偶移民,签证批准,后离婚,遇到了现任妻子,并结婚。现任妻子没有身份,遂A想担保现任妻子,这时候A其实不需要等到2015年1月15日才能递交申请。A决定提前操作,于2014年8月递交了担保妻子的820签证,分到签证官的时候已经到了2015年的3月,此时这个820申请是可以批准的,因为从前一次的递交日期到这一次的批准日期已经距离超过了5年。
最后,这个5年和2个担保名额的限制是否有豁免的可能?答案是肯定的。法律虽然无情,但也不能违背人性。1.20J(2)给出了法律依据,说如果有‘迫不得已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签证官可以豁免以上所有限制。
移民法没有针对‘迫不得已的情况’给出严格的法律定义,但是在移民局的政策里(Policy)给出了一些例子,如:
除此之外,如果给出的理由足够给力,也是有机会成功的。这一点需要咨询信为的移民专家来做更详细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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