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改革 vs 立法改革

2018年04月14日 美国移民攻略


近日,美国移民局发推,表示 EB-5行政改革是移民局2018财年的工作重点。由此可见,移民局一年前发布的EB-5行政法规草案很有可能在近期定稿发布。



新上任的移民局局长Lee Francis Cissna (此人曾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听取参议员Grassley团队的详细报告)已明确表示他希望新的EB-5 行政法规尽快上马。上个月, EB-5 改革法案未能在国会通过,参议员Grassley对阻碍改革的"金钱受益方"提案表示失望。



上周,参议员Grassley致函国土安全部领导敦促实施新规“刻不容缓”。信中写道:


“我们在此敦促贵部立即采取行动,完成2017年1月13日在联邦登记册公布的《EB-5移民投资项目的现代化》法规草案。司法委员会对于EB-5项目具有管辖权,作为委员会主席,我认为该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利益,其实施刻不容缓。”


由此可见,EB-5改革非常有可能将由行政法规(而不是国会立法)来打头阵。立法和法规的区别至关重要,因为通过行政法规的改革可能使利益受损方对该法规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审查。    


以下是《EB-5移民投资者计划现代化》法规中的三项重要规定:


1. 增加最低投资额。法规将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额从50万元增加到135万美元,将非目标就业区投资额从100万元增加到到1.8M美元。此外,法规还建议每5年对最低投资额按消费物价指数进行定期调整。


解读:28年未曾变化的投资金额涨价在所难免。但希望涨价不会太突然,以致扼杀整个投资移民项目。市场需要渐进的定价。另一方面, 增加最低投资额可能有助于缩短中国投资人的排期。有传言最终金额将比法规建议的略低。


2. 目标就业区改革。法规建议取消州和地方指定目标就业区的权力,根据新商业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点所在的人口普查区以及“直接相邻”的普查区的数据来进行计算,防止通过合并普查区来达到高失业率的标准。


解读: 这项提议可能大幅改变 EB-5 资本的使用情况, 因为投资者更愿意较低金额的投资来获得同样的移民福利。法规将减少符合目标就业区项目的数量。尽管法律赋予移民局制定相关规定的权力,我们预计会有针对这一规定的行政诉讼。


3. 保留优先日期。法规允许 EB-5 申请人在第二次递交EB-5 申请时保留之前已被批准的申请优先日期。


解读: 这对中国投资人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漫长排期中项目发生不可控变更 (例如区域中心的终止、项目经营不善或失败等),可重新投资和递交新的申请,而不需要重新排期。遗憾的是法规并没有给有超龄风险的子女提供解决办法,作为附属申请人的子女在漫长的等待中仍有超龄危险。我们建议中国和越南投资人在子女年龄较大的情况下,考虑让子女做主申请人。

 

最后,我们希望国会能够克服两党斗争导致的政府效率低下,努力修复EB-5这个在过去3到4 年中至少带来200亿美元投资的项目。如果按通常项目中EB-5投资额占总投资的1/3来计算,那么使用EB-5资金的项目总价值超过500亿美元。这些项目给美国创造了数以千计的就业机会,带来大量高资产新移民,推动美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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