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结婚获公民身份被揭发 却被豁免递解出境 三大理由来支撑

2016年04月29日 加中国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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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13年前以假结婚取得移民并成為公民的男子,就因為拥有上述的三大因素,得以免被递解出境。这件事还给出了一个提示,勿以為多年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移民资格,入籍取得公民身分就「过了海是神仙」,从此无人追究。


        一名中国男子透过假结婚,顺利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之后﹐再与另一名加国女子缔结真正良缘﹐并预备迎接新生命之际﹐却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揭发他当年以虚假陈述的手法取得加国居民身分﹐并勒令将他递解出境,男子以人道理由求情网开一面被拒。




学生签证来加翌年假结婚

        当事人是一名中国姓李男子,他于2002年4月13日以学生签证来到加拿大﹐然后在2003年11月7日假结婚﹐透过配偶申请图取得留加资格﹐并于2007年8月8日成為永久居民。到了2008年12月8日结束假的婚姻关系。


        数年后﹐即2012年1月21日﹐李氏与另一名邓姓女子真结婚。可是与此同时﹐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揭发出李氏第一段婚姻造假﹐是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乃于同年6月﹐向李氏发出递解出境令。


表悔意每月做10小时义工

        李氏虽承认当初以不法手段取得留加身分﹐却以妻子怀孕作人道理由﹐要求联邦移民部让他继续留加﹐但被拒绝。李氏不服﹐再向移民部上诉庭提出司法覆核。理由是当局在发出递解令时﹐没有将其未出生的子女当作已生子女般来考虑他们将受到的影响﹔而且当局否定其求情时﹐亦未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考虑的理据等。


        此外﹐李氏提出求情时﹐亦已就当年的所為深表后悔﹐其中一个补救方法是多年来每月至少参与10小时的义工工作。但当局拒绝他的求情时﹐未考虑箇中理据﹐更坚决认定他悔意不足。


        李氏又认為﹐移民部拒绝他的求情时﹐只集中他当年作出的虚假陈述﹐而忽略其他考虑因素。


        然而﹐移民部则反驳﹐他们已从李氏未生生子女的角度出发﹐来衡量应否将李氏递返原居地﹔而且有关因素只是当局在决定是否接受李氏求情时﹐眾多因素的其一。至于根据李氏悔意的程度来酌情处理他的求情要求﹐并非他们的权力范围之内。


        联邦移民部上诉庭在判决时则指出﹐即使李氏的确曾透过假结婚而取得移民资格﹐但移民部在没有新的理据支持下﹐不应质疑李氏的悔意。况且﹐李氏不但对过去的虚假陈述的行為直认不违﹐更充分配合负责调查的官员﹐甚至多年来参与义工工作﹐可证明李氏的悔意。


        此外﹐虽然联邦移民部决定是否发出递解令时﹐只有权考虑当事人子女的短期利益﹔然而﹐在李氏个案中﹐移民部只在判决书中简单指出﹐当事人的子女尚未出生﹐故无必要考虑相关利益﹐显示当局在作出决定时﹐完全忽略有关问题。


符合人道理由都可豁免递解出境

        最重要一点是﹐任何人包括曾经作虚假陈述者﹐只要符合人道理由﹐都可豁免被递解出境。


        上诉庭法官认為﹐李氏当年作出的虚假陈述行為的确是严重罪行﹐有违加拿大以诚信為基础的移民体制。


        然而﹐移民部决定拒绝李氏的求情时﹐必先考虑﹐此举会否对加拿大有好处。


        根据李氏的呈堂证供显示﹐李氏明显為当年的行為有悔意﹔更重要是﹐其太太更声明﹐即使丈夫被递返回原居地﹐她仍会以配偶团聚方式﹐再次担保丈夫移民。若当局将李氏递解出境﹐无疑是要令一个家庭在未来几年分隔两地。


        相反﹐若容许李氏留在本国﹐他与太太及其子女将来可贡献加国﹐故判李氏司法覆核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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