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申请人是接受中国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调遣,前往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如果在美国没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总公司或母公司需要从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始。在美国设立了子公司后,被派遣到美国的工作人员可以用L1A和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法律允许L1持有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L1A签证在申请时为非移民签证,但是,按照美国移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成立一年之后,L1-A签证持有者便可依法以EB-1C职业移民渠道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即拿"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的限制。当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随行家属亦可同时获得绿卡。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得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签证,因为L1类别的签证在移民法中给予申请人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
◆不受双边贸易和投资条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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