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澳大利亚资产与财富管理税务新知(上篇)

2016年09月08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普华永道在最新发布的《亚太地区资产与财务管理税务新知》中,专门就澳大利亚、香港、印度与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可能对您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业务造成影响的行业与税务方面最新动向做了归纳总结。让我们来看一下澳大利亚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动向。


2016-2017预算措施


政府在《2016-2017年澳大利亚联邦预算》中宣布了一系列与公司及养老金相关的税务措施:


  • 拟在未来10年内将公司税率减至25%。

  • 针对从2017年7月1日起的所得税年份,对大型跨国企业征收40%的“转移利润税”(diverted profits tax, 简称DPT)。这部分规定紧随英国的DPT政策脚步,拟对那些通过经济实质不足的相关方交易向海外转移利润(从而少付20%或以上税款)的企业,征收(转移利润额)40%的处罚性税率。此外,澳大利亚税局(ATO)被赋予广泛权利,有权重新制定可选安排,以对转移利润额征税。DPT是政府重点关注跨国企业避税行为的延续,从2016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反跨国企业避税法》(MAAL)正式生效。

  • 缩紧个人养老金税务优惠规定,从而改善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及公平性——主要措施包括:


-          将年度养老金供款税惠(即来自员工税前收入或自雇收入中的可抵税部分)降至每年2.5万澳元,原先50岁以下个人为3万澳元,超过50岁则为3.5万澳元。

-         非税惠养老金供款(即来自税后收入)的终身上限为50万澳元,这一规定适用于从2007年7月1日起及之后做出的所有非税惠供款。

-         160万澳元的限额适用于退休阶段(Pension Phase),即60岁退休后可一次性支取或逐年支取养老金,这一阶段的养老金投资收益无需缴税。任何超过这一限额的部分将被视为积累阶段(accumulation phase),按15%的比例缴税。

-         过渡退休政策(Transition to Retirement)中个人取得的资产收益不再享有免税待遇。


这些措施有可能减少资金流入养老金体系,反映了不同于以往的意图,养老金体系是用来减轻对政府养老福利金的依赖,而非提供财产规划方式。


针对管理投资信托供款的全新税制


针对管理投资信托供款(AMITs)的全新税制及若干相应修改的法案从2016年5月5日起生效。新的法规较为复杂,对基金经理、保管人与信托单位持有者具有深刻的影响。MIT(管理投资信托)的新规定要求在运营、服务安排、向投资者报告及产品规划与开发方面进行改变。


为协助MITs落实新规定:

  • 澳大利亚税局规定了到2016年10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间,受托人可修改章程文件,视为从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假设受托人选择从2016年7月1日起适用新规定);

  •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允许在不举行成员会议的前提下对章程做出修改。


亚太地区基金护照(funds passport)


2016年4月28日,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新西兰针对开始推行亚洲地区基金护照,签订合作备忘录(MOC)。从2016年7月1日起(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任何成员国可颁布国内法规,使基金护照开始生效。在内阁批准后,泰国在6月也签订了MOC。


为了推行护照,政府宣布将引进两种新的团体投资工具(CIVs)—— 公司CIV(从2017年1月1日起)以及有限合伙关系CIV(从2018年7月1日起)。


我们将会在下周推送下篇内容,敬请关注。


此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若与英文原版存在不一致,请以英文为主,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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