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地产开发】对相关税务风险的探讨

2016年09月20日 土澳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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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澳思维】的朋友们,


越来越多的朋友和客户们已经不满足于简单买卖房产的投资了,不少人对地产投资的理念有了很大的升级,不少人搞起了一些小型的地产开发项目。


投资升级了,对于税务风险的把控也需要升级,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小型地产开发的相关税务问题。




通常来说,地产投资上赚来的钱通过两种方式缴税:


  1. 如果是地产开发商,房产买卖就是商业运作的一部分,因此赚的钱就是正常的收入所得(英文是 Revenue Account);

  2. 如果是单纯地把房子给卖了,赚的钱就是增值所得(英文是 Capital Account),如果个人持有资产至少一年再卖掉的,就可以享受增值税五折的优惠(注意,公司和非税务公民持有的资产没有这项福利)和相关小生意增值税减免的福利。


所以,在买卖房产的交易中,人们会尽可能地将赚到地钱归为增值所得,然后通过打折政策来减少纳税额。


可是,小型房产开发很可能导致第三种征税方式:收入和增值混合式所得。


最常见的小型房产开发就是把已持有的土地再进一步分割,然后在分割后的土地上建造房子,最后卖掉以此赚钱。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有三种税务后果:


  1. 收入所得税(澳洲税法118-20条确保了收入所得税的优先级最高,稍后举例)

  2. 增值所得税

  3. 消费税(请阅读:地产开发中的GST陷阱地产开发中的GST陷阱 第二弹


特别提示:如果您的开发项目同时包含分地和建房,通常情况下都会是收入(没有五折优惠)和增值(有五折优惠)混合式所得。如果开发项目只有分地,例如仅仅把土地分割后连同原有房产一起卖掉,通常来说只有增值所得(有五折优惠)。


判断一个项目是收入所得、增值所得还是混合所得可以参考以下一些因素,然后再进行综合性判断:


  1. 持有越长,越可能是增值所得;转卖越快,越可能是收入所得;

  2. 项目规模越大,越可能是收入所得;

  3. 贷款规模越大,越可能是收入所得;

  4. 纳税人曾经分地和造房的次数越多,越可能是收入所得;

  5. 纳税人在项目里的参与程度越深(如辞掉工作专门来打理),越可能是收入所得;

  6. 项目的房子通过中介卖出,越可能是收入所得;


特别提示:强烈建议找专业人士帮您一起分析项目的综合事实。对于较复杂的项目,建议向税务局申请个例约束裁定书(英文是 Private Binding Ruiling,简称 PBR)。


我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几年前,小红(非专业开放商)买了一块农业性地皮(农业地皮没有消费税,消费税法38-480)。当时的价值是50万。在买这块地时,她也没有想着要马上开发,于是就搁置了几年。


今年她申请并拿到了政府的项目批文DA,在这块地上可以造两套房屋。动工之前,因为要贷款,银行对土地的市值进行了重新评估,结果发现涨到了80万。


我们假设建筑成本是90万(含消费税),银行利息为20万,每套房屋的售价是150万。最后,依据消费税发的规定,小红注册了消费税并申请了差价方案(请阅读:房产开发中的差价方案 Margin Scheme)。



消费税


在计算消费税差价方案时,不可以包括建筑成本(请阅读:房产开发中的差价方案 Margin Scheme):


3,000,000(两套) - 500,000(初始地价)= 2,500,000


因此,卖房的消费税 = 2,500,000/11 = 227,273


收入所得(优先算)


利润 = 3,000,000(两套) - 227,273(GST) - 800,000(重估地价,因为小红一开始买地时没有明显的开发意愿,依据税法解释条例TD97/1,应该采用开发时的估价)- (900,000 - 900,000/11 )(不含GST的建筑成本) - 200,000(利息)= 954,545


收入所得没有五折优惠。


增值所得


增值 = 3,000,000(两套) - 227,273(GST) - 500,000(初始地价)- (900,000 - 900,000/11 )(不含GST的建筑成本)- 200,000(利息,1991年8月21日以后都可以作为资产成本)- 954.545 (优先算的收入所得,防止重复)= 300,000 (刚好等于土地增值额度)


由于个人持有土地至少1年,再打5折,因此净增值 = 300,000/2 = 150,000


税后利润


我们假设小红本财政年度(2016-17)没有任何其它收入,那么她需要申报两个不同的税种:


  1. 消费税: 227,273 - 81,818(建筑 GST)= 145,455

  2. 所得税:含收入所得 954,545 和增值所得 150,000,依据税率阶梯表,1,104,545 应纳税 511,174(含医保税和预算附加税),所以税后利润 = 3,000,000(两套) - 227,273(GST) - 500,000(初始地价)- (900,000 - 900,000/11) (不含GST的建筑成本)- 200,000(利息,1991年8月21日以后都可以作为资产成本)- 511,174 (所得税)= 743,371


最后,我再说一句,以个人名义进行房产开发几乎没有有效合法的避税方法。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客户成立信托来分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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