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36发子弹】新移民买房前后的税务终极指南

2017年10月11日 土澳思维


新专题·预告



近日,土澳某知名吐槽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则某悉尼律师行与客户在房产过户期间所产生的一些纠纷。随后,由于受到该律师的书面交涉以及诽谤侵权的威胁,客户最终决定让此微信公众号删除原先的帖子。


土澳思维在第一时间与此微信公众号的号主取得了联系,之后成功地与该客户取得上了联系,该客户同意让土澳思维对这次事件做进一步的取证、调查和分析。


近年来,吐槽群或吐槽微信公众号的新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个体监督社会行为的维权意愿在不断地增强。当然,这里面不乏有无理取闹或恶意诽谤的,但总体来说,吐槽群或吐槽微信公众号的出现加强了个体在社会中的维权力量和增加了社会监督的纬度。


我算是该知名吐槽微信公众号的粉丝吧,经常会关注一下它推送的奇闻怪事。不但满足了我的八卦欲,同时也在毁了三观后,帮助我进一步地思考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环境。


土澳思维决定将开设一个新的栏目【51吐槽】,这个栏目只专注于土澳专业持牌型服务的吐槽,如会计服务、理财服务、法律服务等。该栏目不但要理性地吐槽,还会通过我们的专业网络,邀请各路专家分析该不该吐以及潜在的解决办法。需要对专业持牌型服务进行吐槽的朋友们请添加微信号:dollarsrus,并备注“专业服务吐槽”



【让子弹飞】系列 总目录

引子  前言  1.小目标  2.税务居民  3.myTax  4.海外资金  5.三把飞刀


失败案例分析·06


我们接着上期的内容,今天说我的第二个错误。


错误二:过于相澳洲主流慈善机构的“华丽外表”


我们先来看原文:


宣判书第4页


以上这段里,法官的结论是女生联系慈善机构的行为不是导致它们终止与我公司合作的根本原因,其根本原因是我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些机构的商标。


TBT计划一共邀请到8家澳洲主流的慈善机构:The Smith Family, Guide Dogs NSW/ACT, Heart Foundation, Australian Red Cross, Starlight Children's Foundation, beyondblue, RSPCA NSW, National Breast Cancer Foundation。个个都是大名鼎鼎的机构啊。所有这些机构在法庭上都说是我冒用了它们的商标,好吧,8:1,我也认了,可是这些机构在法庭上举证难道不脸红吗?我来举两个例子。


第一,说说Heart Foundation。请看下图的邮件原文,此机构已经让我换上了它们的商标,我换好后还让它们的负责人检查,负责人亲自回复谢谢哦。可是在法庭上,Heart Foundation一口咬定终止与我公司的协议是由于我用了没有授权的商标,而不是由于这位女生打的“小报告”。我也是无语了。



第二,再来看Starlight Children's Foundation。这一家更前进了一步,在法庭上直接说我公司跟他们根本没有合作协议,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它们的负责人连商标都寄给我了:



既然您说没有合作协议,那当时发email过来鼓励我,还给我你们的商标不是欺负人吗?


我就不去讨论这些慈善机构背后的动机了,真地说不清楚,它们只要不脸红就ok。从这件事上我们应该吸取些什么教训呢?


  1. 慈善机构也是一种利益型集团,当它们觉得您的企业榨不出什么“油水”时,是不可能为您的企业着想的,因为它们的第一目标就是要保全自己;

  2. 通过这次事件我才了解到,企业帮助以上的个别慈善机构筹款时能否用它们的商标是要看总筹款大小的,如果您企业给它们的钱数少了,Sorry,就不可以用它们的商标。同时,还美名其曰,这是为了保护它们的知识产权。这绝对是一种实用的拿来主义啊;

  3. 慈善机构“翻脸不认人”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但翻脸归翻脸,钱是另外一回事。翻脸后,部分慈善机构还依然不忘我公司已经筹到的款项,哎:


希望土澳中小企业的老板们引以为戒吧,今后请谨慎地处理好您的企业与慈善机构的关系,尤其是双方所签署的书面协议细节。今天就说到这,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第六课·新移民买房前后

声明:【小葛说税】的所有音频和文字内容不属于针对个人的专业建议。遇到具体问题,请务必咨询您的专业人士。作者和土澳思维将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所有版权归土澳思维®,违者必究。


本文法律条款检查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关键字:新移民买房  最新海外人口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个人购汇申请书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ITAA97 118-145  ITAA97 855-45  新州200天规定


【小葛说税】的音频也会在【喜马拉雅】上同步推送


土粉们,大家好,


我是葛佳。今天是我们【小葛说税】的第六讲。说之前,我要先更正一个上一讲的错误。在上回课程最后的第6小点里,我说道,新州从2016年6月21日起,在原有印花税的基础上,对海外人士征收4%的印花附加税。这个已经不是最新的法律了,我先向读者们道歉。新州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原有印花税的基础上,对海外人士征收8%的印花附加税。也就是说新财年翻了一倍。因此,如下图所示,我把上节课最后的表格计算也更正了一下:


小明在悉尼买了一套150万的新房,我们来比较一下澳洲税务居民和海外居民的投资成本差异


依据澳洲统计署在今年3月30日发布的最新海外人口统计的数据,在2015-16财年,海外出生的澳洲人口比例再一次地创了新高,达到了28%。仅仅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和印度的移民总数都翻了一番。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土澳海外移民总数排名前四位的国家是,英国,120万,占人口总数的5%;新西兰,60万,占人口总数的2.5%;中国,53万,占人口总数的2.2%;印度,47万,占人口总数的1.9%。进一步发掘这些数据,我们还会发现,仅在2015-16财年里,海外移民净增长的数值为18.2万,其中,新移民的中位年龄为26.2岁,男比女的比例为96.3%。


每年有这么多新移民过来,总要解决住房的问题吧。当然这里面有的人选择租房,有的人选择买房。但从我们中国新移民的角度来看,只要有经济实力,就买呗。况且,如今在北上广深卖掉一套,就可以在悉尼的好区买一套很不错的独立屋了。但是,在两地买卖房产的过程中,税务的后果是您必须要搞清楚的一个关键,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用来讲税务实在是太合适不过了,买房的时间如果失之毫厘,税务的结果就可能穆以千里了。


所以,我们今天这节课就来深入地探讨一下新移民买卖房产前后需要注意的税务外汇的相关事项。


本节课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多的,为了便于土粉们的理解,我特意地编了一个情景案例来一步步地说明:小明,北京户口,10年前来到上海打拼,他在上海有两套房产,三年前由于一次公派的出差机会,他来到了悉尼。刚踏上这片土地,他就被我们这里蓝蓝的天空和清新的空气所吸引。回国后,小明励志要通过技术移民的途径移民澳洲。前不久他的澳洲永居签证获批,小明现在正在着手长期移民澳洲前的最后准备工作,比如对于现有工作和资产的处理。小明的主要资产如下:


流动现金和活期理财产品: 800万人民币

上海自住房产: 1500万人民币(买入价800万)

上海投资房产: 1000万人民币(买入价500万)


小明的计划是,到了悉尼后,先租房住一段时间,半年左右吧。在这段期间里,他再进一步地了解悉尼当地的房产市场,然后打算在悉尼较好的地区买一套200-250万澳币左右的独立屋。目前,小明会面对两个大问题:


  1. 房产是现在卖掉,还是等到了澳洲后再做打算?

  2. 大额人民币的资产如何合法地换汇并转移至澳洲?


我们先来说说简单的换汇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已经被问过无数遍了,但在目前看来,大众对待这个问题还是存在很大偏差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大众对外汇限制的理解往往局限于两部法规条例,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今年7月1日以后,我们又多了一个传得沸沸扬扬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那我们就先来复习一下吧。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确实是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但是,这个管理办法的实施并没有网上谣言传得那么可怕,原因是它压根都不涉及到个人外汇管理的政策调整。新的管理办法主要是调整了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金额,比如:


  1. 大额现金交易的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2. 自然人银行账户间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

  3. 自然人银行账户间的大额转账交易,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有土粉可能不服了,说,这怎么会没有影响呢?想凑人头搞“蚂蚁搬家”把资金转移到海外买房的人士不就更容易中招吗?没错,如果您从中国非法转移资金的角度来看,那确实是受到了影响。


其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境内个人购汇限额是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同时,在《个人购汇申请书》里有明文规定: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家伙,乍看上去,感觉小明在中国的资产若要通过合法的手段是很难转移到澳洲的。小明难道非得通过换汇公司,也就是地下钱庄,来转移资金吗?这里我多说一句,持牌的换汇公司只有在澳洲才是合法的,如果读者们实在是走投无路,需要地下钱庄的帮忙,那只有擦亮您的眼睛了,因为此类渠道的风险是不可能降为零的


好了,本节课的第一个重点来了:小明由于拿到了澳洲的永久居民签证,他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将资金一次性地转移到澳洲。这就是传说中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是暂行办法,可是这个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就一直没有变过哦。这个办法既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也包括继承财产转移。我们今天着重分析移民财产转移这一部分。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小明需要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这里指的是北京,而非上海)提交以下主要书面文件:


  1. 澳洲永久居民签证的证明。特别要注意的是此项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换句话说,有澳洲的临时签证是没用的;

  2. 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地税收完税证明。注意,如果小明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就不需要这一项;

  3. 如果持有的是海外护照,就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国外定居证明。这里,小明仅仅是取得了澳洲的永居身份,依旧持有中国护照,所以不需要这一个文件;

  4. 小明在中国的相关收入来源和产权的证明。这里要注意的是,涉及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是不予受理的。


如果小明的申请被北京外汇局审批通过了,他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一次性把国内资金兑换成澳币全部汇往他在澳洲开设的银行账户。


好了,小明把钱合法地移到澳洲已经不是个问题了。那有土粉问了,这笔转来的钱在澳洲需要交税吗?当然不需要了,依据澳洲税法,资金从A处转移到B处,不会产生收入。但是要注意一点,大额的转账可能会被澳洲反洗钱和恐怖主义署暂时地冻结以便确认钱的合法性,只要您的文件齐全,就不必担心。


下一步就是判断小明要不要在来澳之前把房产给卖掉?因为这里面有可能会涉及到澳洲的增值税。


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的是,当小明辞掉国内的工作后希望长期地移民澳洲,那么在他以澳洲永居身份入境的第一天算起,小明是澳洲的税务居民,还是海外居民?注意,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税法对于居民的定义,建议土粉们复习一下我们第2课的内容。因为,在那一课里,我们知道大众熟知的183天测试并不是判断的唯一依据,这里我就不重复了。依据第2课的内容,我们可以判断小明在入境的第一天起就成为了澳洲的税务居民,受到澳洲税法全球性征税的控制。


明白了这一点后,我们下一个问题是,入境澳洲前与后,但在小明买悉尼自住房之前,卖掉小明在上海的自住房,从澳洲的税务角度分析,会有区别吗?答案是没有区别。如果小明在入境澳洲前卖掉自住房,他还是海外人士,在中国的房产买卖不受到澳洲税法的控制。如果小明在入境后再卖掉,从入境澳洲那天起,小明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依据澳洲1997年所得税法第118章的规定,澳洲税务居民的自住房买卖是没有增值税后果的。就算此时小明已经离开了原上海的自住房,依据第118-145条的规定,在他离开后,只要小明在其它地方还没有买自住房,如果原上海的自住房没有出租出去挣钱,那么依然是他的自住房。如果原上海的自住房出租了出去挣钱,那么在6年之内仍然是他的自住房。这个六年法则的法律我们以后还会细讲。


我们的第三个问题是,入境澳洲前与后,但在小明买悉尼自住房之前,卖掉小明的投资房在澳洲的税务上会有区别吗?答案是有区别,但区别不会太大。有些读者可能想不通啊,比方说,当年500万买的,现在1000万了,这不是要交很多增值税吗?您这么想就错了,别忘了,小明在入境澳洲前可不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哦。依据1997年所得税法第855-45条的规定,小明入境那天除了变成澳洲税务居民以外,税法还会自动将小明在中国的两套房产的买入价变成当天的市值1500万和1000万,同时将这两套房产的买入时间换成了小明持永居签证入境澳洲的那一天。因此,如果小明入境六个月左右,就想筹钱在悉尼买房的话,再卖掉他的上海投资房的增值力度是有限的。假设六个月后,投资房的市值变成了1050万,那么也就是增值了50万元人民币,而不是拿以前的买入价来算的。不过,对于准备长期移民澳洲的小明来说,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小明在入境澳洲前就把这两套房都处理掉吧。


最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小明入境后不久就决定在悉尼买房,他需要缴纳新州8%的印花附加税吗?新州的印花附加税,英文叫surcharge purchaser duty,是专门针对海外买房人士的。依据澳洲联邦海外投资法案,持有澳洲永居签证的人士,如果在澳境内居住不满200天,依然属于海外人士。BUT,我们新州从2017年6月20日起,出台了一项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对于小明这类有永居但在澳时间不足200天的人士,只要:


  1. 买房合同是自然人,也就是小明本人,而非公司或信托买的;

  2. 小明买的是新州的自住房,而不是新州的投资房;

  3. 成交后,小明书面保证在里面连续性居住至少200天。


就不需要缴纳新州8%的印花附加税。假设小明的自住房市值为300万澳币,这一下子就节省了24万澳币的开销啊,可以用来买豪车了。这里我再多说一句,如果小明是在维州昆州买房,不论是自住还是投资,也不论是否满足在澳时间200天的要求,他都不需要担心维州和昆州的印花附加税。因为在这两个州,只要你有永居身份就ok啦。


好了,今天我们系统地探讨了一下新移民在澳买房、国内资产处置和外汇之间的一些重要税务关联。听小葛说税,懂得越多,才能交得越少。小葛说税的第六课就讲到这里。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知识小测试

上期答案:C  B  A,您答对了吗?本期答案会在下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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