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特殊人群——孕妇有哪些福利待遇?

2015年10月27日 加拿大立达移民留学



根据加加拿大劳工法例可以看出,加拿大对孕妇有特别保障。加拿大的失业保险其中有分受伤、裁员失业和产假。产假(Maternity Benefit)有分怀孕假(Maternity Leave)和父母假(Parental Leave),怀孕假给予17周的假期,给生产的妈妈使用;父母假父母都可使用,如果母亲休了怀孕假,再休父母假,则父母假为35周;但如果母亲休了怀孕假,父亲休父母假,则可休37周。


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一下具体详情:
怀孕假详情

凡为同一雇主服务满20星期者,有权请怀孕假期17星期(生产前及后均可),如有医生证明不能马上工作,孕妇可以多获得不超过六周的假期。


雇员于产后有权恢复未请假前的职位,若做同样职位的同事获得加薪,她亦享受同样权利。

怀孕更不应影响其升职机会

产假必须在分娩前的第16个星期开始才可享受,但如果有产期推迟,有流产危险,产出死婴,母亲身体不佳等特殊情况时,女职工可以享受额外的特别产假(不带薪)。

合法堕胎及流产有权申请不超过3星期的休假

如遇流产,孕妇于产后可以申请不超过5周的休假。 女工在向雇主申请产假时应该提供医生开出的怀孕证明,同时写书面信,说明自己产假开始与结束的日期。雇主应该准许女职工休假,同时保障假后让她恢复工作并得到与原来一样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除产假外,女职工可以临时请假去医院作怀孕检查。她应尽早通知雇主,雇主也应该准许她暂时缺勤去看病。

产后复工要提前说明

产后女工须在复工2周前通知雇主,而雇主则应于雇员预定复工日前4周通知她。


父亲和母亲都一样有权享受35个星期的不带薪的父母假。父母假是从孩子出生后或领养到一个学龄前儿童后才可开始,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此后的70个星期。父母假时间如果未超过12个星期,雇主必须准许该职工回返工作岗位与恢复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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