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网上言论新判例

2015年06月13日 美国驻华大使馆



发表于 2015-06-08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对一起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威胁他人案的判决、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这起牵涉到网上言论自由的官司受到传媒与大众的密切关注,也引起激烈争论。

2010年家住宾夕法尼亚州的安东尼•埃罗尼斯(Anthony Elonis)与结婚7年的妻子离婚,妻子带着两个孩子离开了他,引起他的愤怒,埃罗尼斯于是在脸书(Facebook)上模仿说唱歌手的形式,不断写下威胁前妻的言辞,表示要杀死她。此后埃罗尼斯又失去了工作,他因此在脸书上写下威胁过去同事以及幼儿园孩子们的话。埃罗尼斯在网上带有威胁性的言论,引起了执法部门的注意,联邦调查局(FBI)的一位女探员曾到埃罗尼斯的家中与他面谈,调查他的真实动机,此举也引起了埃罗尼斯的极大不满,随后在脸书上写下他的感受,表示很想用刀割破这位女探员的喉咙。

由于担心埃罗尼斯的言论威胁会真的变为行动,他的前妻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而埃罗尼斯在社交媒体的这些威胁性言论,被认为触犯了联邦法律,最终联邦检察官将他送上了法庭。经过联邦地区及上诉法院的审理,陪审团判决他有罪,入狱44个月,定罪的依据就是他在脸书上的威胁性言论。埃罗尼斯不服判决,认为他在脸书上所说的只是发泄自己内心的感受以及不满,这是一种自我心理医疗的方法,并没有真的想伤害什么人;同时他辩称说他只是模仿著名说唱歌星阿姆(Eminem),在脸书上所写的威胁性言辞用的大多是说唱歌词形式,而这在流行歌曲中是常见的,因此,这是他的言论自由,理应受宪法保护。埃罗尼斯在2014年2月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面对这一涉及21世纪社交媒体言论自由的难题,2014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于今年6月1日做出了判决。

最高法院以7票赞同、一票反对、一票部分赞同部分反对的绝对优势,推翻了下级法院判决埃罗尼斯有罪的决定。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小心地回避了广义的有关言论自由的话题,而是对这一个案做出判决。在解释判决理由时,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表示:在判定被告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时,不但要考虑到行为本身,也要考虑被告的精神状态及心态,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理智的”人会把埃罗尼斯的言论视为真正的威胁,并认为检察官在庭审时误导陪审团,因此要求联邦第三上诉法院重审该案,同时对重审提出了严格的指导意见。

埃罗尼斯的上诉得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支持,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宗旨是用宪法和法律捍卫、维护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但对于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也有一些团体感到失望,全国罪犯受害者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执行主任麦费尔南德斯在判决当天表示,互联网已成为21世纪的犯罪现场,法律必须迅速跟上日新月异的犯罪活动的步伐,而最高法院的法官错过了这个机会,并让这个案件的受害者及其他互联网受害者处于危险的境地。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第三上诉法院将重新审理埃罗尼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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