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状告移民局?|AAO指导手册出炉

2016年05月14日 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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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EB-5的官司不少,被拒的案子,都在找移民局上诉。


所以也有不少朋友在打听,是否要参与到移民局的上诉或者选择撤案退款,上诉有几种方式,或者上诉流程要拖多久等等之类。鉴于排期的原因,如果撤案再转而投到其他项目,确实会费时费力,故继而坚持打官司的还是多数。


近日,AAO(移民局上诉办公室),发布了一份指导手册,对于我们了解EB-5官司的上诉类型、流程、时限,大有帮助。今天,EB5Sir就来陪大家简单看下这份指导手册。


首先,来看下AAO的简单介绍


通常在投资者在收到USCIS对其I-526申请的拒签之时,会委托律师来找AAO上诉。AAO - USCIS的行政上诉办公室,是作为EB-5投资者如果I-526申请被拒之后,上诉之地。在AAO上诉被驳回之后,还可以将USCIS告到法院。


AAO可以让上诉人或者申请者,对一些但不是所有类别的拒案提起上诉。AAO发出两类裁决:有约束力的判决(precedent)和无约束力的判决(non-precedent)。有约束力的判决是试图提供给USCIS的审案官以及公众,在解释移民法律和政策方面,以清晰和统一的指导。无约束力的判决仅仅是用来约束某特定上诉的双方,并且通常应用范围较窄。


在EB-5领域,AAO的审判管辖权仅仅是在于,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对于I-526申请的拒案。对于I-829的拒案,投资者可能仅仅是在移民法官判决之前,寻求行政复核 – AAO没有审判管辖权。


对于I-526申请,在1998年有四项有约束力的判决


* Matter of Ho - 虽然涉及到I-526申请的很多方面,但是这项判决主要是设陈述了,符合EB-5条件的商业计划书,所必须遵守的条件;


* Matter of Izummi - 在这个极其复杂的案子中,AAO认为,担保的还款/赎回不能满足EB-5投资需要处于“风险状态”的条件。此外,此案还表明,为了满足USCIS的要求,EB-5案件必须在递案时是可以用来审批的,以防止“实质性改变”而造成有问题的申请;


* Matter of Soffici - 这个开创性的案件,阐明了EB-5的投资必须要能显示出一个清晰和透明的资金来源和汇款路径;


* Matter of Hsiung - 在这个案子中,AAO充分讨论了用期票(promissory notes)做EB-5投资,以及重组现有企业。


自1998年之后,再没有过有约束力的EB-5判决。


下面,来看下这份指导手册,简单列下重要内容。


1. AAO的案件类型


1.1 上诉(Appeal) 

1.2 申请复议(Motions to Reopen and Motions to Reconsider):

1.3 认证(Certifications)


2. AAO的裁决类型


2.1 无约束力的判决(non-precedent)

2.2 被采纳的判决(Adopted)

2.3 有约束力的判决(precedent)


3. 上诉(Appeal)流程


3.1 上诉者,通过递交I-290B表,来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3.2 上诉,通常要求在30天或者33个工作日内;如果是申诉移民局收回已签发的移民申请,则需在15天或者18个工作日内。


3.3 初审:拒签相关申请的USCIS办公室,将先进行初审,初审的结果为:

3.3.1 将上诉作为复议对待,并将此获批;

3.3.2 将上诉转到AAO办公室;


3.4 上诉者可以要求加速

3.5 审核过程中,AAO办公室可以邀请:驳回上诉;要求补件(RFE);意图驳回上诉(NOID)

3.6 AAO的裁决可以是:支持上诉、驳回上诉或发回重审;


4. 复议(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流程


4.1 Motion to Reopen是基于新的事实,Motion to Reconsider是基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4.2 通常要求在30天或者33个工作日内;


5. 审批时间


5.1 初审,45天内;

5.2 AAO应该在收到案子(初审之后)的半年之内;


该指导手册内容很多,共46页,有案子在手上的朋友,建议能去读读原文,今天职能简单介绍如此。手册原文,可以到移投路文档区下载,或者微信留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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