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澳大利亚知识产权

2014年09月15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法律保护商标、版权、专利和设计等知识产权。根据澳大利亚普通法,仿冒别家商品或服务也可获得补偿;根据(联邦)竞争与消费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Cth)),可对存在误导或欺诈或可能造成误导或欺诈的公司行为进行索赔。澳大利亚普通法在特定情况下也对保密信息及商业机密提供法律保护。

澳大利亚雇佣义务主要源自普通法。而最明显的普通法义务由雇佣合同而来。雇佣合同(无论书面还是口头)支配着各个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无需为书面形式,但强烈建议订立书面合同。

商标

1995年(联邦)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5 (Cth))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可将具体商品或服务同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商标的初始注册期限为10年。通过支付更新费,可对此商标注册延长10年期限。

商标注册完成后,针对商标注册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所有者拥有对商标的唯一使用权,并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措施。

商标所有者并非必须通过注册商标才能够对其行使权利。然而,如果所有者对商标进行了注册,行使商标权将变得容易得多。在澳大利亚可以申请对正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对于后者,不必在注册日期之时达到可实际投入使用的程度。

澳大利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签约国。因此,若在澳大利亚的申请在首次商标注册申请的6个月内提交,在其它签约国进行的首次申请可以当作在澳大利亚进行相同申请的基础,将首次申请日期作为优先日期。

版权

1986年(联邦)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 1968 (Cth))为澳大利亚的版权提供保护。澳大利亚没有版权注册体系。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原创文学、艺术、音乐和戏剧作品。版权保护的时间长度为作者的寿命加上70年。版权法定义的作品没有要求具有艺术性和文艺性,只要是原创的即可。

除了对作品提供保护外,版权法案还承认其它类型素材的版权,如摄影、录音、电影和表演者的权利。

澳大利亚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签约国,因此在其它国家创造的作品(这些国家也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将在澳大利亚受到与本国作品相同的版权保护。

澳大利亚的版权法也承认著作者人格权和数字版权,例如电子版权管理信息(ERM)及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程序通常视同文学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根据澳大利亚版权法,雇员在雇佣期间创造的作品,版权属于其雇主,然而由独立的承包者创造的作品,版权则由该独立承包者所有。

专利

在澳大利亚,根据1990 年(联邦)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Cth)授予专利,成功申请专利者有20年的时间使用独家专利权及授权他人进行该专利发明的开发工作。

如果与先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且从未公开披露,那么该专利通常会得到批准。

2007 年7 月澳大利亚引入了创新专利来代替小专利。在申请者满足正式手续的各项标准后就可取得创新专利。尽管法院尚未制定实际标准,对一项创新专利的要求标准通常假设为远低于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标准。创新专利无需检验即可授予。然而,如果注册者对创新专利的侵害行为诉诸法律,则必须要求对该创新专利进行检验。

澳大利亚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参与国,该条约对专利提供国际注册。

设计

注册的设计将为所有者提供对某一产品视觉外观的保护。首次设计注册为期5年,可选择更新注册额外延长5年。

2003年(联邦)设计法(Design Act 2003 (Cth))提高了对注册设计的独特性要求。新的获批门槛为两步测试。只有符合“全新”与“独特”两个要求的设计才可注册。通常,如一种设计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已被公开,例如,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则该设计不可注册。

域名

".au"域名分成多个二级域名,如"com.au""edu.au和"org.au"

域名注册意味着注册者取得在注册期间内使用该域名的许可。初始域名注册期限为2年。在再次支付注册费后,该域名注册可以额外延长2 年。如果并未更新注册,域名可由另一商户使用。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为了与互联网上的另一个人联系,您必须在将地址输入您的电脑-名称或数字。这一地址必须具有独特性,这样电脑才知道如何找到彼此。ICANN协调世界上所有的这类独特标识。

ICANN成立于1998年。这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人组成的非盈利性合作机构,致力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稳定与共用性。其在互联网的独特标识方面推动竞争及开发政策。

保密信息

根据澳大利亚普通法,在信息以保密形式传递给另一方,或者信息在存在保密关系的多方之间传递的情况下,信息的接受者如未经披露方允许,有义务不使用或披露该信息。

通常各方出于审慎目的,还会单独签署一份保密协议或契约,或在原合同中加入一项条款,规定为合同目的披露的任何信息将持续保密。当可从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或根据法律要求必须披露该信息时,则保密义务不适用。

澳大利亚隐私法也对使用、披露及存储个人信息作出了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与普华永道中国事务部张恺联系:[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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