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司税

2014年07月18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当海外实体在澳大利亚进行经商活动,且该实体所在国签有国际“双重征税”协议(澳大利亚是其中一方),就有可能产生税务问题,概述如下。

直接税

所得税

如果一个公司:

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或

虽不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但在澳经营业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核心管理及控制在澳大利亚;或

- 表决权由身为澳大利亚居民的股东控制。

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必须对其全球范围所有应征税收入按普通公司所得税率30%缴税。

资本利得税

一般来说,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出售其资本资产时获得的资本收益都需按公司所得税率缴纳资本利得税。

非居民股东出售澳大利亚子公司的股份时,若这些股份计入资本账户上持有,并且该澳大利亚子公司并非澳大利亚应税资产(即子公司土地资产的市值不超过非土地资产的市值),则无需缴纳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存在若干除外情况(住宅类物业低于250万澳元)。从2016年7月起,买方将负责从出售应税澳大利亚资产的收入中预扣10%并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卖方需就任何超出其最终税负的预扣金额申报退税。

澳大利亚公司支付的股息

如果澳大利亚子公司向其海外母公司支付“税后股息”(即由利润产生的股息已缴纳澳大利亚公司税),则无需支付股息预扣税。如果股息尚未交税,则需按照未交税股息总额支付30%的股息预扣税(或根据有关双重征税条约降低)。

澳大利亚公司的债务融资

澳大利亚公司支付给海外借方(非澳大利亚居民)的贷款利息需征收10%的利息预扣税。然而,如果借方在澳大利亚设有永久机构,且利息与该永久机构确有联系,那么该利息则需在澳大利亚缴税。

按照2001年7 月1 日开始实行的债务和股本分类规定,可能存在一些将应付利息按股息处理的情况。与之类似,被归为债务利息的股息,将无法缴纳公司税而获得税务抵免。

法规也对按“资本弱化”规定可抵扣的利息金额作出了限制,(大体上来说,即债务超过除债务外的净资产价值的75%)。从2014年7月开始,该限制由75%变为60%。

向外国公司支付的特许使用权费

如果澳大利亚公司向外国居民支付特许使用权费,该特许使用权费则要缴纳30%的使用费预扣税(或根据有关双重征税条约降低)。这将可能造成转移定价问题。

转移定价

澳大利亚采用由“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所颁布的“公平价格”概念(the arm’s length concept)。转移定价规定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合作伙伴以及信托。这是澳大利亚税局(ATO)所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并积极用于跨国企业管理。

当一名纳税人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总额达200万澳元以上时,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局申报交易的性质和数量,需填写国际关联方交易附表(IDS)。澳大利亚税局采用该表内披露的数据,作为执行转移定价审核和稽查的依据。

国际关联方交易附表要求纳税人根据转移定价文件披露相关方交易内容。虽然转移定价文件非强制性,但准备此项文件能够减少可能出现的处罚。澳大利亚税局执行税务审核与稽查活动并调整转移定价。为了有资格降低处罚,转移定价文件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必须在递交所得税退税申报前准备。

集团税务合并

税务合并制度适用于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目的,针对澳大利亚居民公司性质的100%控股集团公司、合伙组织与信托。当澳大利亚子公司由某外资企业100%控股,且海外母公司与澳大利亚居民子公司不受同一家澳大利亚总公司操控时,也允许采用税务合并。

选择税务合并的集团必须将所有100%控股企业包括在内,该选择一旦作出,不得更改。此后税务合并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交易将不会产生任何所得税影响。

税务鼓励政策

来澳投资

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澳大利亚各州政府可能会不定时地在一定期限内对薪资税、印花税及土地税予以税务抵扣优惠。

资本投资

可适用于资本投资的鼓励政策如下:

  • 2013年5月14日后用于勘探及开采汽油及其它矿物的资本开支可在十五年或资产寿命中取较短期间进行抵扣。然而,某些资本开支,例如承包/转包安排以及直接向政府购买采矿权的成本可获得即时抵扣。

  • 2011年7月1日起研发税鼓励政策代替了研发税惠,为符合资格的研发活动带来更多好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如果年营业额低于两千万澳元,可取得45%的可返现退税(相当于150%的税务抵扣);而在年销售额超过两千万澳元的情况下将得到40%的不可返现税收抵免(相当于133%的税务抵扣)。实体也可结转未使用的抵免额度,将其用于未来所得税年份。要使用这一鼓励政策,公司必须每年在公司所得税年份结束后的10个月内对符合资格的研发活动进行登记。

  • 某企业的相关外国实体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研发活动,且该外国实体所在国与澳大利亚签有双重征税协议,该企业也可能有资格适用研发税鼓励政策。这些研发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可在澳大利亚境外持有(只要其是由与澳大利亚企业所在的同一个跨国集团持有)。如满足特定的合格条件且半数以上的活动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企业也可申报在澳大利亚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如果您正在寻求在澳大利亚投资项目,由于需考虑众多适格性要求,我们建议您征求专业意见。

非居民养老金

- 据所在地法律可享受免税待遇

- 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或其它规定国家的居民

- 足特定的澳大利亚登记要求

连续12个月以上冒风险持有某些澳大利亚风投股本,其在出售其风险投资时免缴所得税。从2002年7月1日起,该免税待遇也扩大至其他若干免税非居民投资者。

境外银行机构

经授权可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境外银行,其进行纯境外银行交易而获得的应税收入按10%的税率纳税。

投资税务抵免

当纳税人出于经营业务的主要目的,购买可折旧资产或在已有的可折旧资产上进行改造,投资税务抵免带来极大的一次性税惠。

对于年营业额不到200万澳元的小型企业,若企业承诺在2008年12月13日和2009年12月31日之间投资资产,且该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前首次使用或者安装好待用,这些小型企业可用税务抵扣额为资产成本的50%。当小型企业的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澳元时即可申报这类抵扣。

对于年营业额超过200万澳元的企业,若企业承诺在2008年12月13日和2009年6月30日之间投资资产,且该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前首次使用或者安装好待用,这些公司可用税务抵扣额为资产成本的30%。如果在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31日之间收购该资产并首次使用或安装好待用,可获得额外10%的抵扣额。如果企业在2008年12月13日和2009年6月30日之间投资资产,且在2010年6月30日到2010年12月31日(包括12月31日当天)之间首次使用或安装该资产,可进一步获得另外10%的抵扣额。

间接税

印花税

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按不同税率征收交易印花税。这些交易包括抵押、证券、保险单、非流通股转让、租赁文件及资产、企业或地产转让的合同。在一些州和领地,上述某些交易免征印花税。

土地税

澳大利亚各州政府及澳大利亚首都特区通常按土地未经改良的资本价值征收土地税(对土地拥有者征收的税,除某人的主要居所外)。土地税在全澳大利亚税率不同,应付税率一般随地产的价值增加。土地税通常于某一特定日期产生,在新南威尔士州,这一日期为每年12月31 日午夜。

薪资税

薪资税是一种基于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款项,向雇主征收的税种。这一税种也适用于向承包方的付款。

薪资税由州政府征收,各州应付薪资税的具体收入水平近乎一致,但适用税率则各有不同。一旦雇主在全国范围内支付的工资水平超过各州协定的免税门槛,需适用4.75%-6.85%的统一税率。免税门槛在75万到175万之间。

“可划为一组的雇主”之间将共同承担这一门槛,其中包括由同一家企业终极控制的各公司(澳洲或海外)。这一定义可同样适用于更广的范围,包括共同使用雇员,财务支持功能,甚至住所的数名雇主。

在一些州(目前为新南威尔士和塔斯马尼亚)如果雇主增加了该州的整体雇员人数,则可以薪资税抵扣形式获得税务优惠。目前抵扣额度高达每名新雇员5,000澳元。

关税

关税通常按照货物的“海关价值”总额征收, 基于在外国出口港的离岸价(即在大部分情况下包括外国内陆货运)。海关价值依照澳大利亚海关法决定,未必等于货物的销售价格。关税在用于澳大利亚国内消费的货物进入澳大利亚时缴纳。这个时间可以是货物清关日期,也可以是从海关保税仓库提货日期。

1901年澳大利亚海关法(海关法)对货物进口至澳大利亚与从澳大利亚出口货物作出了规定。海关法第八章规定了如何计算与支付货物的应付关税。计算应付税额的若干相关因素包括货物的来源地、关税种类与价值。大体上来说,对于大多数货物,包括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关税为5%。对于纺织品、服装与鞋,关税为10%。根据关税减让令(TariffConcession Order, TCO),规章制度(By-Laws)或自由贸易协议(FreeTrade Agreements FTAs)可减轻进口货物的应付关税额。关税减免取决于多个因素,诸如货物性质与来源地,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也取决于进口货物的原因。

进口商应了解是否可适用现有的关税减让令,从而使其进口货物享受免关税待遇。大体上来说,当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澳大利亚本土没有生产可替代该进口货物的产品时,若尚无适用该类货物的关税减让令,进口商可申请新的关税减让令。

此外,澳大利亚工业部(AusIndustry)管理一个名为“可依法扣税的进阶项目”(EPBS)(规章第44款),若进口商品用于(符合资格的行业部门)基建工程项目,且项目资本开支超过1,000万澳币,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享受免税待遇。此项目多适用于资源与制造业企业。为取得这一税惠待遇,申请人必须证明在采购过程中,就项目的商品与服务供应向澳大利亚企业提供了完整、公平合理的竞标机会。

近期的2013年澳大利亚就业法(2013年12月27日起生效)对EPBS体制作出了若干改动,包括重新修改了申请程序指导条例以及对(从2013年7月1日起)价值20亿澳元或以上的项目提出了额外的合规要求。2013年澳大利亚就业法也对澳大利亚境内所有资本开支5亿或以上的大型项目作出了新的要求,无论项目单位是否有意将EPBS用于这些项目。

澳大利亚当前有多个现有的自由贸易协议,还有若干处于谈判阶段。就在最近,澳大利亚于2013年12月初与韩国达成韩-澳自由贸易协议,该协议将在不久的将来生效。其他较新的自由贸易协议包括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议(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及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AANZFTA)(2010年1月1日生效)。AANZFTA涵盖了成员国之间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商品与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商务人员临时流动及经济合作。这一协议为在东南亚市场从事贸易活动的澳大利亚企业逐步扫清了商品、服务与投资方面面临的各种阻碍,为这些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下表列出了现有的及处于谈判阶段的自由贸易协议,若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参阅澳大利亚外交与贸易部(Australia’s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官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与普华永道中国事务部张恺联系:[email protected]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PwC_Australia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