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澳大利亚环境法简介

2014年08月25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联邦政府体制

澳大利亚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独立的监管环境及规划问题权利,但是此类问题的大部分责任还需由各州承担。


某些国际公约所涉及到的主题,例如濒危物种、世界遗产、拉姆萨(Ramsar)湿地、核相关行为及海洋环境,传统上由联邦政府负责部分或全面管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政府的职能已有所扩展,大多数是通过与各州的合作协议,但也有部分是行使澳大利亚宪法所赋予的公司权力(corporations power)。例如,对水资源出台了新法规,协调各州之间的水资源分配情况,制定有关用水效率及再循环标准,以及划拨联邦政府经费以改善水力基础设施。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已展开合作,对州际电力及天然气市场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安排,以及制定包装材料使用周期管理的通行自愿标准(国家包装协定)(National Packaging Covenant)。


针对气候变化,联邦政府通过2007年(联邦)国家温室及能源报告法(National Greenhouse and Energy Reporting Act 2007 (Cth) ),引进了全国温室气体排放与能源生产及消费的强制报告制度,该制度适合触发特定排放/消费门槛的企业。根据2006年(联邦)能源效率机会法(Energy Efficiency Opportunities Act 2006 (Cth)),澳大利亚对大型能源用户也有强制报告规定。


联邦政府已制定法律,要求电力零售商购买充足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并要求企业就其提高能源效率所采取的措施提交报告。


除了在联邦政府层面上的行为外,各州政府也采取了与环境有关的措施。例如新南威尔士州在2003年就已经推出了主要针对电力行业的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一旦联邦政府立法引进排放交易机制或其他措施,制定碳排放价格,新南威尔士州的交易机制与其他州的类似措施将逐渐淘汰。澳大利亚的多个州也出台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指标,迫使能源供应商有义务从可再生资源获得部分电力。


2007年2月3日,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签署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批准文件。批准“京都议定书”意味着澳大利亚承诺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排放指标,即到2012 年达到1990年排放水平的108%,并设定了减排目标,即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减排2000年排放水平的60%。根据目前政府的政策,澳大利亚也有一项中期政策承诺到2020年,与2000年排放水平相比减少5%。


州与领地政府要体制

各州及领地政府保留对下列方面行使监控和管理的大部分责任:

  • 污染

  • 土地污染

  • 自然资源

  • 文化遗产

  • 土地使用与开发


各州和领地的司法辖区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定要求。


除非受某种许可制度监管,法律禁止大部分排放到空气、水及土地中的工业排放物。噪音及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均受到监管控制。各州机关可下令对污染场所进行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


凡涉及污染行为和污染后果的违法行为,公司(某些情况下包括控股公司)、董事、雇员及承包商均可受到严厉的刑法及民事处罚。责任通常归于造成违法的一方,但对某些违法行为,若证明无误,则土地所有者也可被判有罪。


各州均有国家公园体系,保留具丰富生态品种的公共土地。


禁止损毁在私有土地上大多数动植物。因特定农业行为而清理植被的情况例外,但具体情况因各州规定而不同,同时也视该土地的保留价值而定。


禁止未经许可损坏土著遗迹。各州法律也对损毁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欧洲殖民地遗迹的行为加以监管控制。


通常由当选地方政府根据该州法律负责管理土地细分、农业、商业、工业、旅游及住宅开发、房屋建筑及垃圾处理。各州政府通常保留对大部分私人及公共设施开发的监控权,包括能源、水、采矿、道路及铁路项目。


基础设施的控制权与所有权

联邦政府为全国高速公路提供资金,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仍保留主要的监管、维护及开发道路网的责任。在一些州的首府城市还有由私人所有并经营的收费道路。


大多数澳大利亚铁路网由各州政府所有。部分线路由联邦政府或私营公司所有。


各州沿海首府城市的港口设施由各州政府监督管理。


机场受联邦政府法规监管,大部分由私营企业管理。


各州政府通常负责水资源监管及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水库、管道及水道),然而联邦政府在对墨累-达令盆地(Murray Darling Basin)的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河流与地下蓄水层抽水通常需许可证。


城市用水供应及污水设施由各州法律监管,通常由州政府所有。在这一行业的私人投资日益增加,尤其是在污水处理方面。


州政府与私营企业均持有及管理电力和天然气的生产和销售,州与联邦政府则均对此加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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