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华人的母亲节心愿:能与母亲长相厮守,让父母老有所依!

2018年05月11日 英伦大叔



又是一年母亲节,当自己有了孩子之后,可能才会慢慢的体会为人父母的艰辛,不易。 但是,有了孩子之后,父母的排位却又自动的被下调一个或者两个档位。 

来英国久了,慢慢习惯了视频,最早是QQ视频,FACE TIME,到现在的微信视频。 有时候感觉父母就在身边,往往就很容易,很自然的忽略了大洋对岸的曾经伟岸,曾经无所不能的父亲,母亲。 


早上起来,是小儿子提醒我 “爸爸,这周日是母亲节哦, 我给我的妈妈准备了礼物了,你有没有给你的妈妈准备什么礼物?“,猛然再想起来,又是一年母亲节,母亲又老了一岁。 


下面这篇文章,转自咪蒙的公众号,虽然有时候不喜欢她的毒蛇,但是她的文字,却每每的戳入心底。 



我真的不是个东西。

母亲节快到了,我突然想起,好久没跟我妈联系了。

我在微信上把我妈置顶了,但我几乎没有主动跟她说过话……

每次都是,我妈问我什么,我就回答一下。

甚至很多时候,我忙到忘了回复……


这段时间,我和我妈的对话是这样的。



最后一条是,我妈看我在公号上写我胃痛,发了微信来问我。

我都没回……

她忍不住,直接给我打电话了。


还有一次,她问我感冒好了吗?

我才想起,她摔坏了腰,躺在床上,两周都起不来。



感冒这么小的事,她记得。

腰摔坏这么大的事,我却不记得。

不是记性不好,而是我不走心。


真的,这么说起来才发现,我对我妈真的挺没心没肺的。

她的手机屏保是我(严格来说,是我的诈骗照)。

我的手机屏保是我爱豆。


我妈连跟我打个电话,都要预约。

她总是小心翼翼地说,我们明天可以打个电话吗。

姿态都这么卑微了,往往还因为我,一推再推。


经常,我跟我妈打电话,打到一半,发现手机快没电了。

我就说,我挂了啊,手机快没电了。

我妈说,怎么又没电了啊?

后来我才知道,每次我妈跟我打电话之前,都会提前把手机电量充到100%。

跟我妈打电话,对我来说,是有点负担的任务(打出这句话,真的觉得自己不是人)。

跟我打电话,对我妈来说,却是生怕被打断的美好。


更恶劣的是,我有时候还撒谎。

我妈说跟我打电话,我说我还有两个会。

其实我躺在床上,刷抖音……

当时觉得自己工作很累,想放松下,心里还挺理直气壮的。

现在想起来,真想扇自己两耳光。

其实内心知道妈妈在自己的价值排序中,很靠前很靠前。

但行动上,又总是把她排在很后面。


跟同事聊起来,他们也这样。

钱多多说,他妈妈每次看到什么好玩的,用到什么好用的,吃到什么好吃的,都会第一时间问他要不要。

而他遇到同样的情况,却不会主动去问妈妈。

妈妈每次想第一个分享的人就是我们,而她却不是我们的第一分享人。


同事吉跳说,她妈妈有一次让她买东西,让她寄到医院。

因为她妈妈在那个医院上班,她也没在意,买完就寄过去了。

过了两天,她爸打电话骂了她一顿,说你妈住院了,都不关心一下。

这时,吉跳才反应过来,她妈妈之前在那家医院上班,但去年就退休了。

她在医院不是上班,是生病。

但她没能从那么明显的线索,看出她生病了。

对于我们的信息,妈妈反复阅读;

对于妈妈的信息,我们一扫而过。


其实我们不是不爱妈妈,而是太有安全感了。

因为我们知道,不管我们怎么作,妈妈都在那里。

按道理说,不应该爱一个人爱得太满,否则你的付出会变得廉价。

但对我们,妈妈做不到。

也正因为这样,我们当子女的,才有恃无恐。



有时候,我们也会良心发现,知道自己对妈妈不够好,想弥补。

我妈一直说想去乌镇,前段时间,我终于陪她去了,觉得自己挺孝顺的。

后来我妈跟我说,很心疼我,旅游时一路上都在工作。

我才反应过来,我一路都在刷手机,根本没跟她好好聊天。

妈妈并不需要一趟旅游,而是需要我陪她。

很可笑的是,我们为妈妈做事,常常是出于“良心不安”,而不是“她需要。”


去年她生日,我特地给妈妈订了花,还发了朋友圈,对妈妈大肆表白。

直到大姨在下面留言,我才想起来,妈妈对百合花过敏。

特别打脸,特别愧疚。

我们比妈妈更喜欢说“我爱你”,不是因为我们更爱她,而是因为——

她对我们的爱,是默认在线的。

我们对妈妈的爱,偶尔上线一次,就忍不住通知全世界。



我们给妈妈的爱,就像是一年一度的大餐,只有炫耀价值。

妈妈想要的爱,却是每顿都有的家常菜,是舒舒服服的爱。

我看到一个短片,里面有一句话特别戳心,它说:

我们总在朋友圈转发锦鲤保护妈妈。

可是锦鲤再神奇,也替代不了守护妈妈的你。


相信在英国的每一个华人家庭,特别是那些已经长期定居在英国的华人家庭,都有一个心愿,希望能经常与父母团聚, 希望父母不需要舟车劳顿每次去签证,希望能在英国长期定居。 


但是,目前实际的英国法律条件下,按照正常的ADR条款申请父母团聚签证,难于登天。 


总体来说,如果想申请中国籍父母来英定居并享受英国相关医疗及保障,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申请担保人(子女)已取得英国国籍/拿到永居;

2) 父母双方或一方超过65岁;

3) 父母身体不好,需要长期照料;

4) 在中国没有其他直系亲属,护工,或家政人员等可以提供照料;

5) 父母在中国没有养老保障,或养老金不够支持日常生活开销;

6) 在中国居住时,全部或者大部分生活费用来自英国的申请担保人(子女)

7) 申请担保人(子女)可以在不寻求公共基金的条件下为父母提供住所和承担生活费用。


也就是说,以下条件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1)申请人如果不超过65岁,通常不可以:因为英国政府认为申请人仍然有能力照顾自己;

2)申请人有一定工资收入的,或者有一定退休金的,通常不可以:因为政府认为申请人有经济能力并享有中国的社会保障福利,英国政府没有责任和义务对申请人进行照顾;

3)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通常不可以:因为英国政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已拥有基本生活保障,虽然申请人的子女已经获得英国国籍/永久居留权,英国政府也没有理由来照顾一个中国公民;

4)申请人有其他子女在中国的,通常不可以:因为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中国的子女对自己进行照料;

5)申请人有一定存款的,通常不可以:因为申请人有能力保障自己的生活。


中国人往往按照自己的传统思维模式去考虑问题,认为孩子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但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英国的相关条文对“需要被赡养”的条件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作为政府对于居民的人权的责任和义务,在很多时候都不是想当然地拥有的。


英国政府的角度认为,赡养老人不是子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是政府的相关职能机构例如医院,养老院,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和义务。当申请人原居国有这个能力或者申请人有这个能力去支持自己的生活的时候,英国政府是没有责任和义务来承担这个部分的。


但是,即便英国移民局对此类签证把控如此严格,经过深入地研究相关条例和根据客户情况做好周全的前期准备,笔者认为此类签证还是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下面就为大家举例说明笔者处理过的几个很典型的案例:


成功案例分析a:

申请人夫妇两人均超过65周岁,无其他子女,身体不好,低收入,过去3年当中大部分生活费用由英国亲属提供。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的切入点主要是:

1)父母身体不好需要照料;

2)父母收入较低,大部分生活费用由英国亲属提供;

3)父母在国内无其他子女。

我们一共准备了超过50页的证据来支持以上三项要点,最终成功获批。


成功案例分析b:

申请人夫妇两人一个超过65周岁,有一子在英国,一子在中国,夫妇身体一般,收入中等,过去2年当中部分生活费由英国儿子提供。


这个案例重点需要说明的是:

1)夫妇俩在中国的儿子酗酒,被拘捕多次并被判刑,无收入,无赡养能力;2)搜集证据证明夫妇两人身体不好需要有人贴身照顾,例如心脏病,糖尿病等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疾病;

3)同时要证明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关机构能够提供类似服务;

4)证明父母的日常生活开销来自英国。


这个案例我们前后用了6 个月时间准备,搜集了大量证据来证明以上的要点,最终成功获批。


成功案例分析C:

申请人夫妇63岁,女儿在英国已经入籍,稳定收入,自有房产,无汇款记录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

  1. 女儿为了申请父母定居签证,在爱尔兰找到一份工作,成为了爱尔兰的工作人士;

  2. 定期给父母单独汇款,证明了亲属关系中的依附性;



  3. 英国担保人行动力十分坚决,很快的解决了最难的爱尔兰问题,并且很快递交了相关签证,通过爱尔兰欧盟相关的法律途径,6个月之内,帮助父母获批

  4. 第一步: 父母获批爱尔兰欧盟条约人权签证,进入爱尔兰

    第二步: 父母在爱尔兰获批爱尔兰绿卡,原因是女儿是英国国籍,在爱尔兰定居;

    第三步:父母与女儿一起回到英国,在英国境内申请欧盟家属签证,获批5年欧盟家属签,5年后可以申请英国绿卡,同时在此期间,可以注册英国NHS医疗系统。 


说实话,我也没有想到这个案例能够这么迅速的完成,总结下来,其实最重要的还是女儿的执行力强,一切的行动都非常的坚决并且迅速,加上申请人有很强的经济基础,很多时候,拿金钱开道,是最有效的方法。 


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父母是否考虑清楚愿意配合,因为有可能父母需要在爱尔兰停留3个月左右

2. 您自身的经济实力是否允许,前后加起来,至少是需要1-2万英镑的相关开支,例如找工作,租房子在爱尔兰;

3. 您的生活,工作会受到至少3个月,最长一年的影响,作为担保人是否能够接受?


5月12日

上午10点 伦敦时间

英籍儿女申请父母团聚签证成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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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代表任何彼得森律师行及大叔的任何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及学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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