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美国汽车4S店——注册美国子公司完全指南

2015年07月08日 并购美国汽车经销商




赴美并购汽车经销商的第一步是成立中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用这个子公司作为并购主体去收购目标店。同时预先把并购资金汇入子公司,可避免中国外汇监管程序所带来的延迟。


为获得最佳税务安排,我们需要彻底了解美国公司法,以决定合适的子公司形式。美国公司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1)投资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高度灵活;(2)无法定经营程序要求,运营成本低;(3)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直接计为合伙人的个人收入,只用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缺点:合伙人个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有些类型企业来说,风险很高。


3、C型公司。


优点:(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不受股东成员变动影响,可永久续存,保持稳定。


缺点:(1)必须缴纳企业层面的所得税,股东分红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导致双重征税。(2)要按照法定经营程序开展经营,成本较高。如果违反法定经营程序,有可能失去有限责任保护(即法定术语: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4、S型公司。


在C型公司的基础上取消了双重征税,即变成S型公司。相应的,它有严格的成立限制:(1)股东不得是法人,只能是自然人。(2)股东不得是非定居美国的外国人。(3)股东35人以内。这就导致中国投资人可能无法利用S型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LLC)。


1996年,美国国税局出台了“打勾规则”,极大简化了公司的税收结构,导致LLC型公司集中了合伙型、C型和S型公司的所有优点,从而带来LLC的大行其道。


(1)LLC的股东成员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又可根据成员或经理的选择承担额外的责任,以保持合伙的个人信誉的优点;


(2)LLC没有C型和S型公司一样的股东人数限制,也没有S公司那样对成员类别和股份类别的限制,几乎任何人,包括非本州居民及外国人、法律实体等均可成为其股东成员,从而有更大的适应性;


(3)LLC经营程序灵活,可以象合伙一样由成员分散地进行经营,也可以选择由经理进行集中的经营,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


(4)LLC的可分派利益可以任意转让,但受让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成员,从而保证了企业掌握在成员熟悉的人手中,但如经全体成员同意,也不排除受让人成为成员的可能;


(5)最后,在税收方面,LLC可以如同S型公司一样享有企业层次上的免税待遇。


因此,LLC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的更为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成为我们赴美投资并购时,成立美国分公司的首选。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络:

欧帕克美洲 OPARC AMERICA

创始人:王家全,Jacky Wang

美国:19 New Haven, Laguna Niguel, CA 92677

中国:天津市东丽区满江东道矽谷港湾B1区9-2,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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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本公众号所发表文章,除注明转载外,皆为欧帕克美洲王家全先生原创,所配照片,也皆为其在美国访问各州经销商所拍摄。欢迎转载,并请注明来自于欧帕克美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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