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EB-5

2015年04月16日 美国旅游




部分前言


投资移民(EB-5)类别是最方便快捷的移民方式之一。为了吸引外资,美国政府在1990年设立了投资移民,鼓励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永久居留。为了大力推动投资移民,美国政府加快投资移民的审理步伐,合格的投资者及其家人(配偶和子女)在一年内可取得条件绿卡。此后两年经复审,可获得永久绿卡。

每年分配给投资移民的配额(10,000 visa)并未用完,因此,所有申请投资移民的外国人(无论国籍)都不必等移民名额。

投资移民对于投资者的个人经验和技能,英文水平没有要求。只要你的投资款有合法来源,你就成为投资移民的申请人。

申请投资移民(EB-5)的三个基本条件是:1)对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投资;2)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美元(对特定地区的投资只需要五十万美元);3) 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创造至少10个工作机会。

虽然对于投资者的个人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但是雇主除了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外,还必须保障员工的最低工资。如果对美国市场不熟悉或缺少经验,那么独立开设新企业的风险就相对较高。对于那些有经营经验,对美国市场熟悉并且有信心在美国设立企业的投资者来讲,可以设立公司,雇用员工,亲自管理经营企业。然而,对于那些没有把握,或者不愿意在美国亲自设立,管理企业的投资者来讲,选择一个正在运转的投资项目是相对稳妥的方式。美国政府特批了一批投资项目,并且对投资这些项目的投资者提供了特殊优惠。投资者只需投入资金,依据经营状况分红即可。不必亲自参与管理,不必长期住在投资所在地,可以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地方生活。另外,投资者不必直接雇用10个雇员,只要证明其投资将会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工作机会即可。在投资如期到位后,这些政府特批的项目会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文件证明该项投资是否符合创造10个工作机会的要求。

投资资金紧张的投资者,还可以选择对特定不发达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投资,最低投资额可以降低为五十万美元。

因此,如果参与美国政府特批投资项目而且该投资项目地处不发达地区或高失业地区,投资者只需要五十万美元的投资和间接创造10个工作机会就能为自己和家人申请到美国绿卡。在取得绿卡后,投资者可以依据投资合同的规定转让投资,该转让行为不会对绿卡产生任何影响.

部分 投资移民的三个条件。

一、向营利性新企业投资。

投资者必须向“新”企业投资。新企业是指在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投资企业可以是为投资目的专门设立的,也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合格的新企业。

企业的形式不限,可以是公司,合资公司,合伙(包括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营利行为不包括非商业行为,比如投资自己居住的房地产,经营非营利机构等都不是营利行为。

法律要求投资者需要参与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如果投资者担任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参与决策过程,或是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都可能满足这一要求。但是,对于向政府特批项目(Regional Center)的投资,投资者不必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项目所在地。

二、投资至少一百万美元 (特定地区五十万美元)

法律要求投资者至少投资一百万美元。现金,设备,货物等都可以作为投资。所有的投资都必须以美国市场价值为标准进行资产评估。投资企业的贷款,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之间的债务不能作为投资。实践中,移民局对于投资款的来源审查严格。以非法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金不能作为投资。另外,一百万投资款必须在申请投资移民前到位,而且投资资金必须是风险运作。

为鼓励向特定地区的投资,美国政府将最少投资额减为五十万美元。特定地区是指不发达地区或高失业地区。不发达地区是在大都市范畴之外或在人口超过20,000的城市界限之外的地区。高失业地区是指失业率为美国平均失业率150%的地区。每个州的商业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都有一个特定地区的名单,供投资者查询。

三、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机会

10个工作机会必须是提供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工作机会。提供给拥有合法工作身份的外国人(H-1B, L-1等),或合同工(contractor)的工作机会不算在10个工作机会要求之列。同样,提供给投资者家人的工作机会也不能予以考虑。全职工作要求每周的工作时间至少为35小时。

投资者不必在投资初期就雇用10个员工,只要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商业发展计划并确证明在两年内可以雇用最少10个员工即可。

如果对美国政府特批项目进行投资,投资者不用直接雇用10个员工。在投资到位后,特批的投资项目将会向移民局出具专家的分析报告证明该项投资是否增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

部分 需要资料


投资者需要准备如下资料(依据个案的申请,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证据)

证明投资企业的存在――公司注册手续;

证明投资款为经营所得――如果投资款系经营实体所得,需提供过去5年税收证明;如果投资款系买卖所得,需提供买卖资产合同、转让资产手续等;如果投资款系家人,好友的赠款,需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证明投资款到位――银行资产证明;资产转移证明;资产买卖证明;股票,有价证券买卖证明;贷款证明等等;

证明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对政府特批项目的投资者不需要提交)――投资者的职位,职务以及参与投资企业的决策活动等;

证明该项投资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I-9表;税表;商业发展计划;政府特批项目出具的专家评估报告等。


投资移民的申请程序

一、提交I-526 申请

投资者在准备好所有的申请资料后向移民局提交I-526申请。 该申请需要证明投资者有合法的投资来源,已经或将要在美国进行投资,并且因此创造至少10个工作机会。 投资者需缴纳申请费。

二、提交身份调整申请或取得境外移民签证

I-526申请批准后,如果投资者或家人不在美国,可以通过申请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如果投资者或家人已经在美国境内,就可以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 申请绿卡。由于投资移民的配额远远大于申请人数,投资者不用等移民名额。如果一切顺利,6个月到一年左右,投资者和家人就可以拿到为期两年的附条件绿卡。附条件绿卡和永久绿卡享有同等权利。

三、变附条件绿卡为永久绿卡

在拿到附条件绿卡后两年内,投资者需要证明自己的投资符合EB-5的三个条件,也就是说需要证明投资者已经向新设立企业投资至少100万美元(特定地区50万美元),创造至少10个工作机会。在两年期限届满前90天内,投资者必须提交I-829申请取消绿卡附带的条件。通常,如果投资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移民局就会批准申请,发放永久绿卡。如果在两年期满前没有提交I-829申请,投资者的附条件绿卡将被自动取消。对没有其他合法身份的投资者来讲,取消绿卡意味着无法在美国合法居留。

在I-829审理期间,投资者及家人仍然拥有合法的身份,并且这种身份将会自动延续下去,每次延续一年,直到I-829审理终结。


第四部分:具体操作流程

一。制定美国公司发展计划,包括业务确定,雇用10人计划,投资资金到位等等

二。成立新公司或购买现成公司

三。租办公地点 (办公室及/或连带仓库,根据行业/领域而定)

四。所有手续准备齐全向移民局提交申请

五。移民局第一步批准后,可在海外领事馆办理全家绿卡 (有条件,两年)

六。来美运作公司两年,再申请永久绿卡 (包括生意及雇人都得核实)

第五部分:费用

一。律师费:投资一百万或五十万,律师工作量大不一样,全部法律手续到有条件绿卡,大约三万美元

二。其它费用(估计):移民局 (两千五百/)成立公司(每个州不同:加州最贵,其它州约一千美元,如购买公司费用则在几千到上万美元或更多)办公租赁(月租最低两千五百美元)

三。未列费用根据情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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