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G! 加拿大裁定安乐死合法BUT!! 六成医生不想“协助自杀“

2015年08月30日 加拿大学生会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今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安乐死合法化的裁决。到明年2月6日,禁止医生协助自杀的法律将自动失效。然而,加拿大医生对安乐死的态度仍然是呈现两极分化。

本周,在加拿大医生协会年会上,加拿大医生们就实施安乐死问题再次展开了激烈的言论。反对者认为,他们无法给病人实施安乐死,他们无法面对实施安乐死,给他们带来的责任负担。与此同时,他们也不能把这件事,转交给其他医生,他们认为协助病人自杀和医学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违反了医学的根本目的。这些反对者通常认为,不要说协助医生死亡,即使是加重病人死亡,都是应该做到最严格的控制的。反对者最直白的口号就是别让医生当杀人犯。

而支持者认为,医生服务于公众,他们的收入来自于公共支出,因此,他们应该按照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议会的意见为公众提供服务,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医生不提供安乐死服务,病人很有可能无法得到这项服务,从本质上讲,这是医生剥夺了病人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生没有权利这样做,有些支持者甚至表示,加拿大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医生可以自主选择,如果不想协助医生协助自杀等服务就可以选择不做医生。

加拿大医学协会年会上这次辩论,其实是今年六七月份,该协会进行的一项关于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民意调查共收到1407位医生的反馈。其中有高达63%的医生反对由医生实施安乐死,29%的医生表示愿意实施安乐死,另外还有8%医生的表示,他们的意见还不确定。

这项民意调查盘问加拿大的医生,是否同意最高法院关于医生协助死亡的裁决?结果有59%的医生赞同最高法庭的决定,有29%的医生表示反对,还有13%的医生不予评论。由此可见,大多数加拿大医生都赞同医生协助自杀,但与此同时大多数加拿大医生又不愿意由他们自己来实施安乐死。

基于这项民意调查,又经过激烈辩论。加拿大医学学会在今年年会上对实施安乐死表达一种折中的态度,该协会同意不支持医生协助死亡,但又表示,医生有义务将病人提供完整的信息和各种备选方案,并有义务被病人提供相关服务,加拿大最高法院要求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在明年2月6日前,起草关于医生协助死亡的法律,加拿大医学协会表示,他们将把自己的意见尽快转交给联邦和各省政府具体负责修改相关法律的小组,敦促法律乞讨者倾听、倾心的呼吁。(《全球华语广播网》加拿大观察员胡声桥)


好的~~~小编现在来普及一下


背景资料:世界上哪些国家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不妨先了解下世界上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有哪些。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曾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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