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这么大 为什么不实行增值税?

2016年10月22日 美国房地产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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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也一直有呼吁采用增值税的主张,不过美国国会和政府一直不为所动。

加拿大、日本等国在多方争议中最终开征了增值税,澳大利亚也于2000年推出“商品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相当于增值税。至此,美国成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唯一未采用增值税的国家。美国稳坐世界经济强国的头把交椅,又是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的主流,但喜好改革的美国人,对于增值税却一直举棋不定,犹豫不决。

一 、增值税本身具有缺陷,现实中的增值税不等于理想的增值税。

70年代时卡特政府认为:增值税会引起物价和工资的上涨,会加重通货膨胀。不过今天的税务学家认为卡特时期主要是混淆了价格的一时上涨和持续上涨的区别,增值税和通货膨胀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各国引进增值税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增值税具有累退的性质。增值税为了满足中性要求,在税率上力求采用有限或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形成了增值税累退的性质:收入越高的阶层,实际承担的税负占总收入的比重越低;收入越低的阶层,实际承担的税负占总收入的比重则越高。在美国,公平是税制改革的首要考虑目标,因此,具有累退的性质、有违公平目标的增值税很难被采纳。

增值税的税务成本大。增值税的税务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据美国财政部1984年的估计:假如审计比率为2.2%,实行一项简单的增值税需要增加20694名税务人员,当整个税制完全运转起来时征税成本预算总额将达到7亿美元。像其他税种一样,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高于征税成本。国内外的资料都表明:增值税显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税种,它的税务成本很高。

另外,增值税税负易于转嫁,税收归宿不确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价格,把税负向前或向后转嫁。增值税实行的抵扣办法,虽有相互稽核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逃避税的动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也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现实中的增值税毕竟还不是理想的增值税。


二、 所得税是美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相对不会很大。

美国政府自1909年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1913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所得税在政府的收入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1996年美国政府的收入共计23290亿美元。其中个人所得税7710亿美元,所占比重为:33.1%;公司所得税2320亿美元,所占比重为10.0%。尤其是在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合计为8240亿美元,占联邦政府收入的比重为:53.6%。

三 、现行的零售销售税,不利于增值税的开征。

广义的消费税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单一环节征收,又可以分为两类:(1)只对少数几种商品和劳务征收。美国叫做国内产品税,我国则称之为消费税; (2)对各种商品和劳务征收。可以分为批发商/销售商销售税和零售商销售税。美国采用后者。

2、在多环节征收,又可以分为两类:(1)周转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各国目前很少采用; (2)增值税。1954年由法国首创,之后风靡各国。但美国至今没有引进。

零售销售税美国现行消费税的主体税种,它是从19世纪初期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目前,美国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征收零售销售税,并有扩大使用的迹象。

具有如下特点:

(1)它最重要的优点是很少或完全没有迭加,对于消费品而言因其按最终价格征税,批发和零售加成不会因税收而上升;

(2)美国的零售销售税简便易行,税收归宿明确,仅在零售环节征收,重复征税现象不明显。所以,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在此时表现得并不明显;

(3)税务成本相对较低。John F.Dull 和 John L.Mikesell 指出:从 1991-1993年8个州的样本来看,零售销售税的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0.4%-1.0%,他们在1994年的研究中指出,零售销售税的总体平均纳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2%。如果把这些估计值相加,税务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6%-4.2%。而英国1995年增值税税务成本占税收收入的4.7%。

(4)目前的零售销售的税税率大多在3%-7%之间,如果要开征税率至少两倍于此的增值税,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征管的困难将大增。

四、 联邦税制的特点是没有开征增值税的政治原因。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上的特色反映在税收制度上就是美国的税收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级别。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条授予联邦政府建立并征集税收的法律权力。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凡是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或未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为的权力,都应属于各州政府和人民。这一条款的隐含意义是各州政府也有征集税收的权力。

目前,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依次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国内产品税,遗产与赠与税和关税。州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依次为:零售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国内产品税,财产税等。这样已经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如果要开征增值税,如何协调联邦和州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现实的难题。

如果由联邦政府开征增值税,州政府征收零售销售税。这种方式主要缺点是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剧增。纳税人将面临两种完全不同的税制,为此要进行两种纳税登记,造成重复纳税。必然会遭到纳税人的反对。

如果联邦政府征收增值税,取消州政府的零售销售税。这种方式是州政府难以容忍的。因为这样一来,州政府的经济权利将大大缩减,既得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所以在政治上很难通过。

五、 其他难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所得税比重过大的弊端,所以税制改革的主要趋势是:降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间接税的比重。

美国一直走在这次税制改革的前沿。在间接税税种的选择上,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增值税是间接税的最佳选择。就在增值税在大多数国家遍地开花结果时,美国却迟迟不肯引入。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美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税制的设计上。


参考资料:

邓子基:《税种结构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孙凯:《美国联邦税收制度》,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

Alan A.Tait:《增值税——国际实践与问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Kevin E.Murphy  Mark Higgins :《美国联邦税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Henry J.Aaron 主编:《美国税制改革的经济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秦汝钧:“美国为何不引进增值税及其启示”,《涉外税务》,2000年第9。

注释:

①,②,③,⑥,⑦见《美国税制改革的经济影响》第449,450,451,447,472页;④见《美国联邦税收制度》第243页;⑤见《美国税制》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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