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h is Cash”案,新进展与新案例

2019年02月04日 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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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law360点报道,“Cash is Cash”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在谈进展之前,先来回顾下案件背景。


18年11月30日,Ira律师赢下一个行业内非常重要的案子,也就是所谓的“Cash is Cash”案。


首先,我们看下案件回顾


I. 一贯以来,移民局将EB-5投资(Capital)定义为:


资金指的是现金(Cash)、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货币等价物以及由外国企业家(移民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所担保的债务(indebtedness),前提是外国企业家个人对此债务负有首要责任,并且用于投资移民申请的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并未用于担保上述任何债务。


注意:上述Cash和indebtedness,从字面意思来看,是Capital的两种并列形式。


II. 2015年4月22日,电话会议上,移民局提出新定义:


银行贷款,如果要满足EB-5 Capital(资金)条件的话,是必须要求为满足法规条件的indebtedness(债务)。


移民局第一次,将第三方贷款所得的Cash(现金),解读为indebtedness(债务)。而indebtedness,就需要满足法规条件:外国企业家(移民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所担保的债务(indebtedness),前提是外国企业家个人对此债务负有首要责任,并且用于投资移民申请的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并未用于担保上述任何债务。


此时,移民局认为:第三方贷款所得Cash,被认为是indebtedness,而非Capital的两种并列形式了。


III. 随后,大批I-526申请被拒:


因为移民局变更了贷款所得Cash的执行标准,认定为indebtedness的话,就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财产(可以与配偶共同财产)全额抵押所得贷款,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资金来源。


那些股东借款、非全额抵押(譬如房产上有子女名字致使不能达到50万美金对等抵押款项的)、用预期收益来抵押等,来获得资金进行EB-5投资的,都纷纷收到补件甚至被拒。


参考阅读:USCIS变更贷款做资金来源的审案政策 | EB-5必读


IV. 发起并赢得集体诉讼:


行业普遍认为,移民局错误地将第三方贷款所得Cash解读为indebtedness,而且回溯到在政策变更之前的I-526申请。但是移民局这个衙门不是讲理的地方,让移民局纠正其政策的最佳措施是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其政策变更是否合理。


15年6月,“Zhang v. USCIS”集体诉讼发起,参考阅读:


一对中日男子牵手,状告美国移民局 |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原告控诉:


1. 原告依赖USCIS之前的审批规则,但是却被拒,USCIS变更了其审批规则,要求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的担保;

2. USCIS从来没有公告其政策变更,直到今年4月22日的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那是原告递交I-526申请很久之后的事了;

3. 原告为了移民做了大量准备,被拒后重新递交申请将大大加长张甲受到排期的影响,而且中国投资人原告三个小孩中的最大一个已经接近超龄。

4. 当然,最重要的是,USCIS将原告的“现金”投资按照“负债”来进行处理,违背了移民法的要求。


诉讼进程:


2015年6月23日,中日两名原告发起诉讼。2016年6月,所有诉讼动议准备完毕。2017年3月,双方表示将坐下来谈判和解,但是最后谈判破裂。2018年11月30日,法庭做出判决。


法庭认定:


1. 移民局将第三方贷款所得Cash,错误地认定为indebtedness;

2. 移民局修订审案政策,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PA),未进行公告收集意见而武断执行,并且回溯到之前的申请;

3. 支持原告提出的集体诉讼请求,所有因此被拒申请都可纳入该诉讼,唯一限定条件为:仅这一原因被拒的申请;


最后判决:


所有因这一原因第三方贷款被拒的申请发回移民局进行重新审理,唯一限定为被拒就仅仅这一原因(没有其他被拒原因)。


过去几年,应该至少有几百起甚至上千起类似被拒申请,都可以找移民局重新审理,只是不知道那些被拒的申请人都到哪去了,怎样继续进行EB-5投资。


以上案件背景介绍,请参阅:Cash is Cash,移民局完败|EB-5重大诉讼案


现在,来看下最新进展


1. 1月28日,移民局就“Zhang v. USCIS”案提出上诉;


2. 1月31日,同样是华盛顿DC的法院判了另一起Ira律师代理的“Wang v. USCIS”案子,同样诉讼缘由;


Wang向New Orleans的一家历史酒店改造项目投资了50万美金,该投资是用其与其父亲共同拥有的房产抵押所得。移民局批准了Wang的I-526申请,但是在2个月后,发出收回获批信(revoke)的通知。Wang随后回复,其父亲已经将其所有的房产抵押部分赠予了Ta,但是移民局认为其父亲提供该赠予的声明属于Material Change(重大变更),进而否决Ta的motion to reopen或reconsider。Wang随后向法庭发起诉讼。


在1月31日,“Wang v. USCIS”案子,法官同样支持了Wang的诉求,认为“Cash is Cash”,将该案发回移民局重审。


虽然,移民局还在上诉过程中,这起新案子的判决基本应该宣告了移民局的最终失利。


Law360报道链接:https://www.law360.com/immigration/articles/1124533/your-money-is-good-here-judge-tells-eb-5-visa-see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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