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进化史

2014年12月05日 美国移民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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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国国会设立了基于就业的第五类移民签证类别,eb-5投资移民计划,旨在通过外国移民投资到一个商业企业并至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来促进美国经济。最基本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是在“目标就业区”的话,可以最低到50万美金。此类签证每年大约有10,000个名额,其中3,000张签证预留给目标就业区,同时也有3,000张预留给通过区域中心计划投资的投资者。


eb-5常规计划(通常称为:EB-5直接投资)


根据,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第203(b)(5)条,每年提供大约10,000张签证,给投资到一个至少雇佣了10个美国全职职员的新商业企业中。为了符合EB-5签证的要求,该新的商业企业必须:


  1. 19901129日之后,一个申请人已经投资(或者正在投资)至少100万美元(或者至少5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的企业;

  2. 有利于美国经济;

  3. 至少为美国创造10个就业;


此外,投资者必须至少在企业中扮演决策角色。


在短短几年里,国会议员们开始注意到,一万个可供使用的EB-5签证中被授予投资者的非常少。他们正确地将此归结为原来的直接投资项目要求相对繁琐。


首先,投资者必须在企业“开始”之际就已经出现。其次,新的商业企业必须创造十个新的全职就业机会。对当地经济做出贡献,不足以证明投资者有产生十个就业机会的影响,新商业企业本身必须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再次,投资者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最后,为了申请绿卡,投资者必须证明所要求的资金全部投入了企业。


EB-5区域中心计划


为了通过EB-5签证类别,鼓励移民,1993年,国会设立了一项临时性试行计划(即所谓的区域中心计划),同时预留3,000张签证给通过“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的外国移民。该试行计划,经过国会批准,多次获得延期,并将于2015930日到期。业内普遍的预期是,该试行计划,国会将有可能将其变为永久性法案,或者至少再次延期。


EB-5常规计划相比,EB-5区域中心计划并不要求移民投资者的企业自己雇用10个美国雇员。相反,如果投资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创造10个就业就可以满足要求。另一区别是,该计划允许私营或者政府机构能申请成为区域中心。


曲折历史


EB-5签证的法律规定是繁重的,在1998年,美国移民局(USCIS)的前身移民归化局(INS),通过4项裁决,使得满足EB-5签证类别的要求更加不堪重负。自此,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也颁布了大量判决,进一步阻碍了EB-5签证颁发。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试图帮助那些受1998裁决所伤害的移民投资者


2003年,鉴于选择EB-5项目外籍投资人数比美国国会最初期望值相差甚远,国会要求美国政府问责署(GAO)调研EB-5计划。GAO的报告表明,该计划之所以未能满足被充分利用,在于一系列的原因,包括:其申请过程繁琐,以及未能颁布法规来实施2002年的法案。同时,该报告也指出,即便如此,EB-5投资者已经为美国经济注入了大约10亿美元的资金。


经过国会和移民局的积极推动和规范,EB-5投资移民的申请由此迎来了常规化的增长之路,经过几年的发展,一直到2007财年,EB-5的申请开始真正升温。


2007年起,EB-5行业的蓬勃发展,也有着美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内在原因。其时,美国经济开始遭受经济危机的打击,众多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很难从传统融资市场,如银行,获得融资,EB-5这样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恰好满足了当时众多项目融资的需求。在当前,美国经济逐步走暖,传统融资方式开始复苏的背景下,优质项目会因为EB-5融资流程复杂,传统融资方式便捷等原因,放弃使用EB-5资金。这一经济背景,也将会给挑选可靠的EB-5项目带来新的挑战。


同时,随着中国投资者的加入,最近几年EB-5申请人数不断攀升新高,并带来了突破年度10,000张签证,以及中国大陆投资者即将面临EB-5排期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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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转自EB-5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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