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小报:L-1签证 适不适合你?

2015年04月07日 MONG美国移民律所


小编有话说:上期介绍了投资移民,这期打算介绍L-1签证。为什么这么安排呢?主要这两类都是针对目前还在国内的朋友。科普一下,让大家自我评估是否适合自己。如果觉得自己有门,可以和我们在详细咨询。同时在文章的底部还回答了大家的一些问题。
L-1(intraCompany Transferee)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主要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跨国公司到美国做生意。它的申请人是公司,而公司派出的高管是受益人。与其它非移民类签证不同的是它准许受益人具有移民倾向,一般一年后允许你申请绿卡。

美国L-1签证具有以下很多方面的优势。与其它非移民类签证不同,它准许受益人具有移民倾向;对跨国公司的国籍及L-1签证的持有者的国籍没有限制;对企业大小规模没有要求;跨国企业和其美国分公司不需是同一个行业,只需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另外,在美国购买一个公司也可以,不必新建;可以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

美国移民法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分公必须从事哪些类型的行业做出具体的规定。不像工作签证H1-B那样有年度名额限制;不像投资EB-5签证那样对美国公司的雇员人数有具体的规定。L1签证者可多次入境美国并合法在美国长期居留;初次申请的有效期是一年,效期将满时,可申请延长,一般每次延期可以拿到两年的签证。L-1A经理及主管级人员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L-1B特殊知识人员停留期可长达五年。

L-1签证可全家赴美: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 的身份,跟随L-1持有者一同前往美国。家属可以享受当地居民的教育福利。

如果美国分公司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有经营效益,L-1签证持有者即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申请绿卡,而不 需要经过繁琐的劳工应聘程序,也不需要像投资移民(EB-5)那样在美国投入百万资金,而前两年只能拿到有条件的绿卡。如果美国分公司成立超过一年以上,并且运营操作正常,L-1签证持有者不需等待一年,可以直接递交EB-1C的申请,获得绿卡。

L-1申请和批准时间短,顺利的话,最快三四个月就可以成功获得签证。另外,还可以选择加急处理进行审批,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可以為其家人和孩子申请L2签证。
小编有话说:这个世界是没有免费午餐的。L-1有优势的同时,当然也有它的严格要求,并不是人人适用。
1. 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中国分公司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L-1A)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L-1B)去美国分公司工作。

受益人在提交L-1签证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L1跨国公司还可以包括非营利性的,宗教的,或慈善机构。

在这当中,对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合格的公司以及合格的公司关系是关键。
2. 正在筹划在美国设立公司或者办公室,而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派到美国境内来进行筹备的跨国公司;小企业到美国创业拓展业务和服务,抽调精通业务的经理或具备业务实战经验的高管,按照公司总部设立的目标和宗旨来设立新的分公司。

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L1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一年时间。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美国移民局对不知名的中小企业,及新筹建的公司的L1申请审查很严格,在准备L1签证申请时,我们建议您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公司要求
在申请过程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公司。L1申请可以由其中任何一个公司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但是这两个公司之间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合格的公司的另一最大要求公司需正常运营。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正常开展业务或将要开展业务。这里的“运营”是指L1公司通过其境内外公司固定的、正常的、有系统的、连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大小、资产的规模、雇员的人数、营业额的多少。但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它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

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在L1签证申请、L1签证延期及L1签证转绿卡的审理中,移民局会对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经济实力都进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的经济财政实力,它更看重美国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公司雇佣了 多少个美国员工,营业额多少,只要保证业务量足够发员工的工资,有没有净利润并不是最重要。公司的行业不同,对营业额的规模、员工的人数的衡量标准也不 同。如外贸行业,营业额会很大,但是不一定需要雇佣许多员工。而劳动密集型行业,会需要雇佣很多员工,营业额可能不是很大,但需要确保员工的工资。总的来 说,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否则无法证明美国公司需要一个外国的高级经理去做管理。

随着进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申请L1签证,L1申请和L1延期、尤其是L1签证转绿卡的要求越来越高。L1申请及L1签证转绿卡的关键还是在于否能在美国顺利开展业务,雇员越多、业绩越好,成功的机会越大。根据我们多年来的经验,一般美国公司营业额需在二三百万美元以上,雇员在八、九个以上成功的机 会比较大。 尽管法规看似简单和直接,但是对新公司、小公司,L-1签证的申请还是非常困难得到批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L-1B的申请人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这样才能更好的准备相关的证明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要求(需要补充文件),缩短签证的申请时间。
L-1A受益人要求

对于作为收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要全职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而且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职位要求不是只要给你加个经理或主管的字样就好了,必须要满足法律定义中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或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的要求。一线主管或经理,即直接管理和监督非专长员工的工作,是不满足移民法对高级管理职责的认定,没有资格获得L1-A,即使其职务头衔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而管理和监督专业人士的一线主管是有资格获得L-1签证的。

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监督和掌管的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裁决权;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总而言之,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高管)需要具有必要的权力,而且他的大多数职责是运营管理或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政策。高管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公司的主要部门,通过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实现公司的目标。高管可以直接管理或指导公司内部的日常运营或管理,但是日常运营或管理应该由部门经理直接管理而不是由高管直接管理。

L-1B受益人(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B签证受益人也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要全职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并且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职位。

什么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或特殊知识)?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度了解以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力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在涉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等事项的特别知识时,调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而不能仅仅是技术工人。

在L-1B申请的时候,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移民局常常有提交证据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如果移民局有过多的REF要求,签证申请时间会延长。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以更好的准备相关的证明是避免这些的途径。

小编有话说:说了这么多,还只是对这类L签证的科普,主要用于大家对自己有一个组略评估。具体实际操作还是建议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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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现在是德州的野花季节,在高速开车可以看到两旁和隔离带开满野花,很漂亮。给大家分享两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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