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作为存续血脉的重要手段─新西兰毛利人领养史的传统变革

2015年11月16日 每日新西兰



文:鄭國生(澳洲國立國家大學人口學博士生)

相對於台灣對直系血親的重視,承襲自毛利人傳統的紐西蘭人,將領養視為存續家族子嗣的重要手段,無論是領養與送養的人,都會被寫入祖譜之中。隨著現代化法律與醫藥的進程,這項傳統也起了重大的變化⋯⋯。


殖民時期的領養情形


在紐西蘭,毛利人通常不是由親生父母帶大,更多時候是親戚之間互相撫養,送養的小孩(adoptee)仍會跟原父母往來,親人彼此都清楚各自的關係。認領(whāngai)是形塑毛利人對於家庭(Whānau)、家族(hapū)以及部落(iwi)的廣泛理解,而有時還牽扯到財產繼承。

紐西蘭在1840年納入大英國協的一部分,而後頒布已在英國實施45年的〈認領暨收養法 [1](Adoption Act 1881)〉讓養父母可以成為合法監護人,無論小孩是依親與否。領養 [2] 案件初期的數量不多,具勞動力的學齡兒童較嬰兒受歡迎,大家不避諱在領養兒童面前談其身世。

在殖民早期,民間普遍接受毛利人的認領模式;但在1901年後、毛利人必須要在原住民土地法庭(Native Land Court)登記後,認領一事才算完成。這是首次國家力量介入毛利傳統習慣;1909年先頒布毛利人不可領養外族人,1955年又修法讓毛利人有跟英國人(Pākehā)同等的地位,但這只是意味著許多遭送養 [3] 的毛利小孩,從此失去了對自身血脈(whakapapa)的認識。

二次大戰前,懷有私生子(illegitimate children)的女性時常遭受輿論譴責,也因為單身女子的收入難以養育小孩,所以許多私生子就會被送到孤兒院或工業學校當童工。二次大戰後,紐西蘭教育局兒童福利科(the Child Welfare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與部分民間團體共同提倡把小孩送養。

這些人宣稱:許多單親媽媽(single mothers/separated women)是本性良善的好女孩,送養制度讓她們可以再次開展人生。同時膝下無子的已婚夫妻也大力贊同,要讓孩子有機會進入「正常」家庭,請未婚媽媽不要「自私地」把孩子留在身邊。

自此、送養嬰兒的比例不斷增高;從不到全國新生兒的2%(1939年之前)、升至4%(1944年),而後又到達6%(1970年)、歷史新高;該年逼近4000的案量中,有約四分之三是非婚生子女,而有過半是由無血緣關係的陌生人收養。

1950年代一開始,嬰兒數量遠不足領養的需求,隨後戰後嬰兒潮意味著年輕女性大多樂於生產,而年長女性則求子孔急;到1960年代中期,則是養父母有太多選擇可以挑嬰兒。其中女孩比男孩更受青睞,新生兒尤其是;可仍有些小孩會面臨難以送養的過剩情形,許多人在有健康的白人寶寶可以挑選時,其他種族或身體殘疾的小孩就相對失寵。兒童福利科確信新生兒過剩持續到1980年代。

領養案件的成長導致了1955年的修法,這版本仍用到21世紀。修改後的《(新)認領暨收養法》,其信念就是要完全切斷原生父母與養父母的連結;自1950到1970年代,許多生母從來沒見過自己的小孩(一出生就被抱走),有些人則因同意書內容而能與小孩見面。在這過程中、生父完全被排除在外。


修法後的毛利人與家庭關係(whānau)


《(新)認領暨收養法(Adoption Act 1955)》讓毛利人可以領養任何族群後裔;可是被外族收養的毛利小孩,其與原部落的關係就不再被記錄,可能連族群都會被誤植。一開始毛利土地法庭還有登記族內的送養案件,聽證會(hearings)以公開形式舉辦,還有訴訟(proceedings)可供參考。1962年後所有的領養案件改由裁判法庭(Magistrates’ Court)處理,聽證會不再開放、也沒有流出記錄可供查閱,許多毛利小孩從此失了根。

1955年之前,大部分的領養手續都是由私人機構、生產單位(maternity homes)、醫生或醫院護理長(matrons)處理;1955年後、非家庭的個案就必須要有社工人員的核准,所以1960年代中期、非常高比例的案件是由國家社工師在處理。一個毛利籍的社工或族群代表,通常處理的認領雙方都是毛利人,讓程序完善好讓領養正確合法。然而有時候,特別是送養人生母為英國人時,這小孩通常會判給外族人,而辜負毛利家庭對該小孩的盼望。

多年過後毛利人逐漸反對這種斷絕子女關係又要保求密的收養法案,既不保存送養小孩的血脈(whakapapa)記錄,也很少讓外族小孩納入毛利的親族系統(whānau)之中,這樣的爭議持續到2000年後。簡單來說、毛利人的血親系統多在同族內流通,送養去外族的小孩就失去追蹤,要收養外族小孩又常期望落空,從而使得族群血脈愈生萎縮。


1960至1970年代的領養與生育狀況


1970年代之前,年輕女性對於性行為以及生育知識可說是相當貧乏,更遑論避孕。許多年輕女性會因懷孕而離家出走,因為此事會帶給自己與家人蒙羞;有些慈善團體願意提供空間(home)給這些人待產,而很多這種機構其實就是收養中介。另一些人則是繼續與家人同住、提供家務勞動。這些女性會在小孩出生並順利送養後活到原本的生活,但曾經懷孕一事卻還是不能討論的禁忌。

在1954年到1977年這期間,販賣避孕藥給16歲以下的青少年或青少女算是非法行為,在1989年之前,連「談論」避孕藥都算是觸法。第一間家庭計畫實驗所(Family Planning clinic)於1953年開幕,但直至1970年以後女性才願意避孕,主要是為了將來的婚姻生活先防範、並要讓小孩能名正言順冠夫姓。雖然女用口服避孕藥在1961年後在市面上大肆流通,醫療機構的倫理委員會在1965年時還是「建議」醫生不要把避孕藥開給未婚女性。

另外,墮胎在1977年之前都還未合法,年輕孕婦若要施作是要承擔高昂費用以及生命危險的威脅,故墮胎在高風險的條件下而較晚才普及大眾。從1962年到1972年,年輕孕婦(20歲以下、無論已婚未婚)的人數從5315人攀升到的9150人(幾乎占了當時15-19歲女性的7%);隔年、20歲以前就生育的女性達到全國三分之一。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單親媽媽權利運動與立法


以單親父母為主軸的全國運動自1960年代中期風起雲湧。許多協助單身孕婦的人們,同情她們送養小孩時的痛苦,想為那些欲將小孩留在身邊的人們爭取權利,並試圖克服向生父追討贍養費的障礙。

此後,《家事訴訟法(Domestic Proceedings Act 1968)》《法律扶助法(Legal Aid Act 1969)》在1960年代末期相繼頒布,讓單親媽媽有權從生父身上獲得贍養費 [4](maintenance),從1968年後,單親媽媽就有權要求緊急照護(emergency benefit),縱然當時很多人都還不知道;一份1970年的報告指出:單親媽媽最容易遭遇到收入、育兒以及住房等問題。

隨後、皇家社會安全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Social Security)於1972年頒布明確的救濟方案給育有一子女的單親(無論已婚或未婚),一個完備的《家庭目標福利系統(Domestic Purposes Benefit)》於1973年才總算出爐。另外、過去對未婚媽媽的道德譴責,讓有小孩的(未婚)同居伴侶有所減少。1969年的《兒童身分法(Status of Children Act)》正式將非婚生子女除罪化(the legal significance of illegitimacy)。


領養數量的減少


養父母數量的不足,逐漸被大眾警覺。由單親媽媽所撫養的非婚生子女,比例自1960年代中期逐漸飆高,非親族所收養的非婚子女比例從41%(1965年)掉到30%(1972年)。再過一年,未婚媽媽所撫養的嬰兒數超過親族認領的數目(2293>2128)。另外、1970年代中期過後,送養嬰兒過剩的情形已逐漸消失,非親族所收養的紐西蘭小孩逐漸減少,自1993年之後每年都低於125案。

雖然《家庭目標福利系統》的運作,讓單親媽媽能安健地養育小孩,但送養數量減少的最主要原因是避孕知識的推廣以及避孕藥的廣泛取得,才能讓未婚女性的受孕率大幅降低。從1972-1982年,20歲以下女性的生產數量已經減少一半以上,從每年的70‰掉到30‰;2002年青少女的生育率更達到歷史新低──25‰,但是2008年又回升到33‰。


從秘密到公開的領養過程


1915年後的送養兒童都會以為養父母的姓氏為名,由於以非血親的外人收養已是稀鬆平常的事情,因此送養的軌跡遍的越來越難追蹤。毛利人對於送養一事的態度則完全不同,主要是他們極端重視背後的親族系統(whakapapa);《(新)認領暨收養法》讓毛利人也可以收養外族人,一舉改變了這樣的傳統。

生母其實可以知道小孩送養給誰,但整個程序設計得讓她無法發現,縱然生母能得到一些非個人性的資訊。1955年之前,生母必須要知道養父母的姓名,同意書才算具有法律效益,但是律師通常會在簽署同意書時,把這類資料掩蓋。

《(新)認領暨收養法》施行之後,同意書有可以看到養父母姓名與否的兩種版本。反之、養父母可以看到生母的姓名及年齡,以及其他資料;同時領養聽證會還是閉門會議,所以對於大部分人對細節都一無所知;即使許多養父母會告訴小孩這樣的身世,但是送養人想知道更多自己的「源頭」。

1950年代被領養的小孩長大後,有些人戮力要求政府公開原生家庭的資訊,並拿到出生證明;其中不乏也有養父母出來支持自己的小孩多了解原生家庭。另一方面,生母也開始出來說話,想要知道她們的小孩下落何方;協助領養過程的第三方社工人員,深知這是一個沒有辦法帶進棺材的秘密,所以也出來大力協助這個運動。

呼籲改變的聲浪自然也會遭受到反彈!反對派養父母與律師認為:生母已經同意不再接觸送養兒童的種種、無能反悔;養父母也害怕生母會回心轉意,也沒讓子女知道自己是認養而來。時任總理Robert Muldoon(1975-1984)也贊同此派,但主要立論於對生母隱私權的保障。

經過長達7年的辯論,國會在1985年通過《領養資訊公開法(Adult Adoption Information Act 1985)》,允許年滿20歲的送養人可以申請出生證明,並且取得原生父母的資料;原生父母也可以依此法找到自己的小孩。相關資料只有當事人可以取得。截至1996年底,有22927個送養人以及6163位原生父母提出申請,許多人與自己的血親見面並保持聯絡,這無損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關係。

另一方面,在《領養資訊公開法》前已經簽署同意書的原生父母,他們可以有十年效期的變卦去關閉(veto)或公開個人資料,送養人也可以同樣要求。拒絕公開的生父母,人數曾一度達到3350人,但在1996年又降至993人;送養人則從一開始的1240人,掉到1996年的357人。

時代的浪潮也帶來公開收養的趨勢。1970年代初期,就有社工人員建議:生父母與養父母應該要在小孩出生前就先見過面,並在收養後還要保持聯絡。在2000年後,多數生母都能從養父母名單中挑選合適的家庭;養父母會在生母牽署同意書前先看過嬰兒,為了往後的聯繫還會有進一步的協議。公開收養程序被廣為倡導,但沒有明確立法,所以還是可能有小孩不曾知道自己是領養而來。另外、領養有時也會牽涉到代理孕母的議題,可理解為生母把養育責任轉移給指定對象的合法過程。

2000年後、也因為被送養的小孩不多,有些人會選擇成為義父母/乾爸乾媽(foster parents),養育那些與父母離異或分居的小孩;義子女/乾兒女(foster children)的身分永久有效,義父母與原生父母同樣享有小孩的監護權,但通常法院只會判給單方父母。以2008年為例,家事法庭(Family Court)有486個領養案件,但是只有77個紐西蘭小孩不是由親族收養,大多都是跟繼父繼母、家庭成員、或是來自外國的小孩 [5]。


《(新)認領暨收養法》的施行細則與爭議

紐西蘭現今的領養規範還是遵循《(新)認領暨收養法》所延伸出來的管理架構。條款如下:

1.不可宣傳或私下交易


•公開徵求送養或收養算是刑事犯罪(criminal offence)。
•透過金錢交易來「預約」收養絕對是犯法。


2.合意領養


•20歲以下的青少年或兒童才許送養,當事人的意願非主要考量。
•無論年紀、生母的同意書通常是必要文件(除非涉及虐待、疏於照顧或無能撫養),但小孩至少要出生十天後才能送養,同意書極少可以撤回。
•假如生母已經結婚,那生父的同意書也是必要文件、或是生父身為監護人;有時家事法庭會視情況(expedient)要求生父的文件。
•只要同意書一經簽署,養父母就可以在社工人員許可的條件下將小孩帶回;養父母會先拿到短期領養令,六個月後可再申請正式領養令。


3.領養人資格


•要認領血親的話,申請人(一方或雙方)必須要滿20歲;若收養非血親,則要25歲,且與小孩年紀相差20歲以上。
•已婚夫妻可以申請共同領養,單身者也可申請;除非有特殊情事,不然不接受單身男子領養小女孩。


4.出生證明


•收到正式領養令後,新生兒的出生證明就只會登記養父母為唯一父母。
•法理上而言,領養取代所有親族關係。假如一位女性領養其孫子,則孫子的母親就會成為領養人的姊妹;若是由繼父母領養,原生家庭的血親將與送養者(於法理上)不再相關。


多年來大量的研究報告都主張要修改《(新)認領暨收養法(Adoption Act 1955)》,主要批評該法案缺乏「告知後同意」的原則,送養兒童的權利與福利並未注重,也不允許同性伴侶領養;對於領養程序公開,也沒有法源上的支持與保障。直至現在,《(新)認領暨收養法》還是紐西蘭人訴求領養時,最基本的法源依據。


近代趨勢:替代性的跨國收養


紐西蘭就跟其他小孩不夠領養的西方國家一樣,對於外國小孩有高度興趣。1980年後紐西蘭人才開始從國外收養小孩;羅馬尼亞小孩的生活困境透過大眾媒體映入紐西蘭人眼簾,使得收養羅馬尼亞小孩的案件大增,1989-1991年紐西蘭共收養超過150位。俄國小孩的風潮則是從1992年開始,至今已收養了超過670位,是透過生父母在俄國教育部合法立案的仲介完成國際配對。其他跟紐西蘭有收養關係的則還有立陶宛、泰國,菲律賓、以及印度。

跨國收養常會被非難為「買小孩來收養」,而且這些兒童在新國家的人身安全也令人疑慮。1993年在荷蘭海牙舉辦的「兒少保護與跨國收養合作會議(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是兒童與其家人免於遭受非法與不當跨國收養的一項國際協議,紐西蘭於1997年也加入連署。1999年的跨國收養法(國內法),明訂紐西蘭人可以合法收養有簽署海牙公約任一國家的小孩。

要在海牙公約連署國之間開始收養之前,各政府都需要先有雙邊收養協議;紐西蘭養父母則需要兩國的「兒童青少年暨家庭服務處(Child, Youth and Family)」的審核及批准。就算如此,紐西蘭人還是有從非海牙公約連署國成功收養的案例。直至2000年後,每年還是有500-600位兒童從世界各地被送養到紐西蘭,超過半數是薩摩亞裔認領她們的血親,而最終這些小孩都能成為紐西蘭公民。


附註


[1] 在台灣的法律語境中,僅有「認領」及「收養」。「認領」係指養父母與被認領者有真實之血緣聯繫,「收養」則意味養父母與被收養者並無血緣聯繫,如不孕夫妻收養他人之子女。此條文內容因兼有認領及收養之規定,故翻譯為〈認領暨收養法〉。

[2] 在本文中,「領養」一詞同時包括血親間的認領、非親族間的收養。

[3] 「送養」係通俗用語,於台灣的法律用語中稱「出養」(相對於接收方稱為「收養」),因不影響文義,故本文以「送養」為主。

[4] 所謂「贍養費」,在臺灣的法律文義僅指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後,生活恐陷於困難,所應給付之費用叫「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另外在中國,「贍養費」則是指子女提供給父母必需的生活費用。

[5] 1992年紐西蘭政府宣布:國民接受的14歲以上外國兒童,不再授予紐國國籍。

參考資料:Encyclopedia of New Zealand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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