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春合法?华人性工作者在加拿大接连被杀害,处境危险!很多事你不懂

2016年02月21日 加拿大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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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在安省了近两年来第5起华裔性工作者被杀案,加上过去一个月内接连有6名亚裔性工作者被遣返,令安省性工作者维权组织昨日再次发声,呼吁各级政府重新修法,使性工作者的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也许你会奇怪,卖春在加拿大也能成立"工会"?首先,我们就要对加拿大这方面的法律做个了解。


加拿大前保守党政府在2014年推出并通过了新"卖春法"草案– C36法案,法案保持了卖春在加拿大的合法地位,但用金钱换取性服务、拉皮条、为性服务做广告则触犯法律。


简单地说,新法案对准的是嫖客和皮条客,买春犯法,卖春无罪。




卖春合法化是近来加拿大社会的辩论热点之一。当时,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反卖淫三大禁令有违宪法,也就是说今后任何法律上都不能禁上"卖春"的合法化。


加拿大曾经有过这么一个轰动的案子,最终以政府败诉,妓院胜利收场。


这起案件的原告特里·简·贝德福德今年50岁,她经营的妓院在10多年前被警察搜查并关闭。




贝德福德的逻辑很清楚,她指控国家法律迫使这些姑娘不得不在街头"做生意",将她们置入险境。


安大略省最高法庭作出判决:贝德福德胜诉,这些反娼妓法规侵害了性工作者"生命、自由和安全"的宪法权利。


这一判决意味着开妓院和招揽生意将不再是违法行为,事实上将卖春就此在加拿大完全合法化了。


贝德福德在胜诉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挥舞着马鞭,宣称这是"加拿大伟大的一天,性工作者的解放日"。




事实上加拿大的C-36法案,仿效的正是北欧模式。(北欧模式指的是冰岛、挪威和瑞典的相关法律)


在这些国家,买春、经营妓院、拉皮条犯法,但卖春合法。嫖客被抓住后可定罪,判处监禁或罚款。但卖春者是很安全的。


瑞典在1999年开始实行这一法律,挪威和冰岛从2009年开始实行。




瑞典政府当时负责卖淫问题的官员是古尼拉·艾克伯格(Gunilla Ekberg),正是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的法律系毕业的,他把北欧模式描述为:把卖春视为男性性暴力的一种形式。


但,同处北美的美国法律则完全不同。在美国,买春、卖春都是犯法,只有内华达州除外




在美国(除内华达州),卖春、招揽嫖客等活动被列为会受惩罚的罪行。拉皮条、买春、为卖春进行宣传,会受到重罚并被判刑。


法案无法保护安全,华裔性受害者最多


上月一名叫Tammy Le的华人性工作者,被发现在咸美顿市一个旅馆中遭掐颈窒息而死。




致力于为亚裔性工作者维权的民间组织「迁蝶」创始人、社会工作者林依玲昨天接受访问时表示,在过去一年多的外展工作中发现,华裔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并没有因新C36法案的实施得到改善,相反她们的处境却更加危险。


林依玲称:「事情已经过去了一个月,该事件却并没有引起外界太多的关注,如果死的是一名大学生,结果可能就不同,因为人们往往认为性工作者的生命不是和普通人一样宝贵。」




这已经是过去两年来,在咸美顿和密西沙加地区第3名被杀的亚裔性工作者,前两人分别来自中国和菲律宾。


打击走私人口加快遣返


此外,随着联邦政府不断加大打击人口走私行动的力度,亚裔性工作者面对的冲击更大。


从去年12月到今年1月,已经有6名亚裔从事此类活动被遣返,她们都是「迁蝶」的成员。


林依玲表示,这样的力度是非常罕见的。




她认为性工作者的处境与政策法规是直接相关,譬如反人口走私行动,政府一年的拨款超过600万元,绝大部分都拨给警方和边境服务局,她声称这是以打击人口走私为名,加快对性工作者的遣返。


一般民众可能认为这是出于对被迫卖春妇女的保护,但性工作者的来源很复杂,她们的权益和人身安全同样需要受到保障。


林依玲强调,华裔性工作者正成为被打击的对象,由于她们不像本地性工作者那样,更清楚自己的权益也更有组织,因此更容易被人欺负,既有来自顾客的暴力,也有来自警方的骚扰。


而且很多亚裔性工作者由于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差异,不得不需要他人协助,如帮助打广告等,这也就成为了新法打击的目标。




许多人由于与警方接触后的负面印象,即使发生危险或被勒索、打劫、侵犯,也不敢报警。


她表示,自由党政府在竞选承诺中表示,要重新审议保守党制定的C36法案,现在是时候了。


而且要想真正保护性工作者的权益,让她们建立对警方的信心,及知晓自身的权益,比把钱都用在遣返上更重要。


《星岛日报》《RCI》家园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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