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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合规,投资人需要知道,任何EB-5项目都涉及发行和销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的股权交易),在操作中都需要100%符合以下美国四大证券法律的约束:1)证券登记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一个投资移民项目,如果想避免正式登记,需要使用S规则或D规则。前者适用于投资人在美国境外签约,后者虽接受美国境内签约但要求一系列限制性宣传措施和对申请人资格的预先审查。2)证券交易执照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一个投资移民项目,如果想通过中间人宣传并签约,该中间人需要持有有效的中间人(Broker-Dealer)执照,无照经营等于违法。这个执照要求也同时适用于发行证券单位(比如项目方)的内部销售人员。美国境外的中介机构可以免除执照要求,但境外中介一旦进入美国境内则同样受制于该法律。3)投资顾问执照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40年通过的《投资顾问法》。一个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有专业投资顾问指导。如果没有持有投资顾问代表执照的投资顾问公司签约指导,同样是违法行为。4)投资公司执照 – 这方面约束性法律是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任何一个EB-5项目都必须申请成为注册的投资公司,除非满足以下免申请条款:项目上投资人数少于100人或者项目以地产贷款模式进行,并有地产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