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精神障礙在美國辯護成功的幾率有多高

2015年09月09日 美国华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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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個詞火了,原因是南京寶馬肇事案中嫌疑人王季進被司法鑒定認爲車禍案發時患有此病,因此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個結論一出頓時引來了網友的一片質疑聲,因爲這将直接決定對嫌疑人的量刑輕重,很多人因此留言問我美國是否有這類案子,以同樣的理由做無罪辯護的成功幾率究竟有多少?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這個“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并非什麽新鮮詞,英文是Acute and transient psychotic disorders,在牛津神經醫學教科書、美國醫學聯合會的相關手冊上都有詳細的描述。作爲一種精神病性障礙,該病的特點是起病急驟,病程較短,主要的表現以片段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障礙爲主。而且,作爲“暫時精神障礙”(temporary insanity)辯護中的一種,用“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做無罪辯護在美國更不是現代才有的做法。


美國最早用“暫時精神障礙”成功脫罪的案例發生在十九世紀中葉,1859年國會議員丹尼爾·西克萊斯(Daniel Sickles)在白宮對面的拉法耶特廣場開槍打死了他太太的情人、華盛頓特區檢察官飛利浦·巴爾頓·基,後者是美國國歌的詞作者弗朗西斯·斯科特·基(Francis Scott Key)的兒子,陪審團以暫時性精神失常爲由判丹尼爾·西克萊斯無罪,他們認定他是在極度憤怒和嫉妒的狀态下開槍殺人的,這是美國第一個由于暫時性精神失常而被判無罪的案例。


那麽美國法庭的陪審團是怎樣判定一個人是否具有暫時性精神障礙呢?


對于是否有“精神障礙”美國法律的判斷标準很多,也很具體,例如著名的有南頓測試标準(M'Naghten Test)、沖動控制測試标準(Irresistible Impulse Test)和達勒姆測試标準(Durham Test)等。不過對“暫時性精神障礙”,上面這些測試的适用性都有限,因爲這種精神障礙的特點是“短期”和“暫時”的,辯護方隻能将當事人的肇事行爲和出事前後的行爲進行對比,因此證人在“暫時精神障礙”案件的辯護中變得十分關鍵。美國法庭對是否滿足“暫時性精神障礙”的定性不會隻采用一家機構的鑒定結論,辯訴雙方都有機會提請各自的醫療專家作證和庭辯,并在法庭回答雙方律師的提問,最後由陪審團在法官的指導下綜合考量各方面的證詞證據,再來決定“臨時精神障礙”的辯護是否成立。


那麽用“暫時性精神障礙”在美國無罪辯護的幾率究竟有多高呢?


喜歡看美劇的人可能會留下這樣的印象,在很多美國電視、電影中的辯護人常能因精神失常被判無罪,但在美國法庭案件的實際判決中,嫌疑人是很難用精神疾病成功做無罪辯護的,而用“暫時精神障礙”成功的就更少。有統計數據證實,上個世紀中葉時在美國精神障礙辯護成功的幾率較高,但此後逐漸下降,到今天,隻有不到1%的刑事案件會去使用“精神障礙”作爲辯護,而這其中僅有26%的案例被判決無罪。在那些被判無罪的案例中,絕大多數犯罪人此前已被确診患有精神或神經疾病,雖判無罪但之後将長期呆在精神病醫院中隔離治療,而這其中用突發性“暫時精神障礙”的成功案例極少,究其原因是極其難以舉證,而陪審團成員會天然傾向于認爲當事人有用此做借口逃避法律懲罰的嫌疑。在刑事案件中,隻有滿足下面兩個條件的暫時性精神障礙案例比較容易辯護脫罪,即此前當事人曾被确診過精神疾病、并在按時服藥或進行有效的治療中;即使曾被确認精神疾病但卻沒有進行治療或沒有進行有效治療、繼續對社會構成危害的案例,陪審團一般不會因“短暫精神障礙”給出無罪判決的。


很顯然,在美國用“精神障礙”做無罪辯護成功的幾率并不高,目前隻有全部刑事案件的0.25%左右,就更别說“暫時精神障礙”了。最新值得關注的案例是今年初有關科羅拉多影院槍擊案兇手和殺害《美國阻擊手》原型兇手的判決,精神失常的辯護都沒被陪審團認同,難怪判決過後CNN新聞網絡的法律分析專家Danny Cevallos忍不住撰文疾呼:“再也别濫用精神失常來辯護了(Don't rely on insanity defense!作者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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