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上市业务律师的工作手记

2014年09月02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在提供上市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会代表保荐人、投资人、财务顾问,但更多地是代表发行人。回首企业在纽交所IPO上市的各阶段——结构重组、组建上市团队、尽职调查、引入私募、起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回复美国证监会聆讯等等,我们作为发行人的中方律师和企业及其他各方共同奋战的日子历历在目。现在选取每个阶段记忆最深刻的片段记录下来,一方面留作律师工作经历的回忆,另一方面也作为项目工作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结构重组阶段

(一)企业产业政策分析

在接受企业委托后,我们组成了项目工作小组,针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组织形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各部委颁布涉及经营范围审批的法律法规,先行对企业展开详尽的产业政策分析。在与企业充分沟通其现行的产品范围、企业未来拟拓展的产品领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国对于企业经营领域未来发展导向的大政方针、企业所在地域对于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土地供给政策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四种类型(鼓励、允许、限制及禁止)等影响因素,我们出具了对企业产业政策的分析报告,为下阶段的企业结构重组奠定了基础。

(二)企业结构重组

1、确立企业境外上市模式

鉴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当时受限于“456”门槛性规定(即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集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规定已被废止)及需要获得证监会的审批等限制,境内企业特别是境内民营企业通常选择境外间接上市的模式。其间主要涉及的法规是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联合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现已被“37”号文替代)。在10号文和75号文的监管框架下,考虑企业适用的产业政策,依据丰富的境外上市项目操作经验,我们作为发行人中方律师,确立该企业采用股权控制搭建红筹架构,并以IPO方式在境外(美国)间接上市。

2、离岸架构的搭建

围绕选定的境外上市模式,我们开始着手设计企业境外上市离岸架构。搭建离岸架构是成功上市的重要前期环节,在诸多方面影响后续上市进程。在离岸架构的搭建过程中,离岸地的选择、离岸公司类型的选择、离岸公司的层级设计以及离岸公司的设立要素必须考虑与境内企业商业目的、境内企业股东人数、投资人的投资偏好、境内法律规制及税务筹划保持一致。在与保荐人、境外律师、离岸公司注册代理等各方中介机构进行反复座谈和论证后,最终形成以若干BVI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开曼公司作为上市申报主体,以香港公司连接境内企业的结构重组方案。

二、组建上市团队阶段

企业境外上市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方通力配合方能完成。企业结构重组的同时,我们利用在国际资本市场领域广泛的人脉关系,协助企业在上市费用预算内寻找并推荐适合其产业规模、行业领域、预期融资的各方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境外律师、审计师、注册代理、金融公关公司等,并协助企业审阅、修改与各方的聘用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尽职调查阶段

鉴于境外上市招股说明书涉及境内企业的风险披露部分,主要依据于中国律师的尽职调查情况及对中国法律的分析理解撰写,因此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结构重组的同时,我们已经进入企业开展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该项工作也贯穿境外上市的各个阶段。

前期阶段,我们依据工作流程向企业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采用各种方式收集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结构、重大合同、财务、资产、产品质量、环保、保险、劳务用工、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方面材料,逐项分析并随时与企业召开座谈会梳理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定期归纳企业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碍,制定法律方案协助并督促企业扫除上市的各项法律障碍。

中期阶段,配合发行人的境外律师、保荐人及其中方和外方律师、审计师的尽职调查工作,针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我们通过一次次的电话会议、现场会议展开地毯式的排查。

后期阶段,配合招股说明书的起草、修改和美国证监会的聆讯函,针对企业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我们与企业及各方中介机构又进行多次充分的沟通,确保招股说明书涉及中国法律的部分的准确性。

四、引入私募阶段

基于募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提高企业估值、提升发行定价等因素的考虑,企业在境外上市之前一般都会考虑引进私募股权投资人。因此在筹备上市材料阶段,该企业积极与多家私募投资人接触,并展开多轮商务谈判。从投资条款书的审阅修改、配合私募投资人尽职调查、投资协议书的修改及后续的股权交割等各阶段,我们都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期间,我们先后与多家私募投资人接触,审阅各种类型的投资法律文件,逐条与投资人据理力争维护企业的权利,最终在团队的努力下,该企业最终成功引入三轮私募股权投资。

五、起草、修改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回复美国证监会聆讯阶段

起草、修改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回复美国证监会聆讯阶段,我们主要协助企业起草、审阅、修改招股说明书中涉及中国法律方面的内容及其他递交美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协议等,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及回复美国证监会聆讯函中涉及中国法律的内容。

本着时刻准备为客户提供快速、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宗旨出发,项目工作小组分工合作,随时待命解决突发问题。

比如针对项目邮件的回复,我们保持一贯的及时性。特别是美国证监会聆讯阶段,包括主保荐人、联席保荐人、发行人的中方律师、发行人的外方律师(美国律师、开曼律师、香港律师)、保荐人的中方律师、保荐人的美方律师、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师、印刷商等各方中介机构基本都已介入回复美国证监会聆讯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的工作。基于加快企业上市进程的考虑,各方中介机构答复问题、解决问题的速度都是非常迅速的。作为发行人中方律师,在工作时间,对那些立即可回复的问题,我们一般都会在当日之内及时回复邮件;对于复杂的问题,我们一般都会随时回复正在处理并告知预计回复时间;在非工作时间,我们都会随时上网查看邮件、回复邮件。

又如参与项目电话会议,我们保持随时待命的状态。鉴于中介参与方众多,基于尽快统一各方意见的考虑,企业及各方中介机构可能需要就随时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电话会议。由于中美两国所处的不同时区造成大跨度的时差,为配合境外中介机构、美国证监会及纽交所的工作时间,我们经常深夜11点甚至凌晨才开始召开电话会议,即使在双休日、节假日也不例外;如果恰逢每次递交招股说明书的截止日,为随时与美国证监会和各方中介机构保持顺畅沟通,我们作为发行人中方律师,项目工作小组成员连续24小时高度紧张,随时待命处理突发问题,工作强度达到极致状态,

再如为确保撰写法律意见书及回复美国证监会聆讯函的专业性,我们注重以各种方式提高团队的专业服务水平。在平时,我们固定分派人员分析研究最新境外上市案例,注意随时收集涉及境外上市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文章观点,并定期召开内部学习研讨会;在紧急时刻,根据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我们分工合作,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完成针对特定问题的法律分析。特别是作为发行人的中方律师,为确保撰写准确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必须对企业做全方位的法律尽职调查,熟知企业产品及项目涉及的全部审批流程,理解企业全部的运营过程,包括最初的原材料采购、产品加工的各个环节、产品研发、产品销售等。为此,我们会阅读行业分析报告,分析研究同行业上市案例,与企业高管进行面谈,通常至项目完结时,我们对于该行业都会有系统和深入的了解。

结语

项目完结后,我们获得了企业及其他中介方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誉。要成为让客户满意的合格的证券律师,不仅应该具备勤勉尽职尽责的专业精神、强烈的团队合作意识、熟练的外语表达能力,还应该具备快速专业的应对素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会计、金融、证券知识等。

(声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投资美国法律事务部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为投资美国法律服务微信平台。本文及其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被看作是我们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如您需要法律意见,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

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感兴趣,请:

①点击文章标题下方的“投资美国法律服务”进行关注

②搜索我们的IDusinvestment

③搜索我们的名称:投资美国法律服务

④轻松扫一下我们的二维码,关注我们!

⑤如需了解更多投资美国资讯,敬请关注投资美国网:

http://www.usinvestment.com.cn/

或与我们联系:[email protected]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