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美国置业:美国投资移民法律与规定总结版

2015年01月17日 联邦美国置业



美国移民法规定,每年共有一万个移民名额分配给具备个人资格且通过为美国企业投资的外国居民。美国投资移民种类以下又分百万美元投资和五十万引导投资(或称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两种。投资指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丶设备丶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丶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资格有七项规定:

第一: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

第二:申请人不需要有任何学历,也不需要有经商经验和任何工作背景。

第三:投资金额应为一百万美元,若是投资于地区中心,则投资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第四:投资资金必须来自合法渠道,投资人必须提证明投资人的资金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而不是通过走私或非法经营赚取的。

第五:投资者的生意和公司必须有益于美国经济,并在创造至少十个全职职位。

第六:投资申请人必须从事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申请人必须没有犯罪记录或欺骗移民局的记录

百万投资计划概要

在百万美元投资的范围内,申请人首先要建立一个新的美国公司(或者购买一家现成的美国公司) ,并已经投资或者正在积极投资一百万美元给这个公司。这笔钱必须有文件证明是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所得。这个美国公司必须雇用十个美国工人。这一申请种类的申请人本身必须参与美国公司的日常管理或者通过政策制定来参与这个美国公司的管理。百万美元投资的申请条件非常严格,特别是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和雇用十个美国工人的条件。其结果是多年以来此类投资移民的一万个名额远远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个人的财务资料,经商计划,投资地区说明,及其他的辅助证明。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丶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由于投资移民只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在百万投资计画下,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百万美金幷不需要全部是现款。存款证明,贷款,工厂设备,库存货品均可抵算投资额。但贷款不得以投资企业之资产作为抵押品。

所谓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 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 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 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职员工,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丶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如果当时临时绿卡持有人之投资已停业或撤资,就无法申请转换为正式绿卡,而临时绿卡也将于两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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