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指南】EB5女王攻略

2014年07月04日 投资美国



文/王令蒂


疑问1 :请问我的企业可不可以做自己设计、包装的区域中心项目?因为靠人不如靠自己,I-829 永久绿卡申请也不会有那么大的风险。如果可以,请问有何要求?注意事项是什么?

最近—两年中囯“走出去”的企业越来越多,中企对美国投资及开发方案的兴趣也甚为浓厚。反正需要大量投资,为什么不利用投资移民的资金呢?


中企对美国投资及开发的方案主要分两大类:一是自己设立区域中心,另外方案是与区域中心合作。如果打算自己设立区域中心,美国移民局对区域中心申请人并无特别要求,个人(非美国籍亦可)或美国公司个体(非美国人股东亦可)均可以申请。如果成立自己的区域中心,投资人可以完全控制区域中心及项目的运营。


目前,移民局进行了内部改革,成立区域中心的批复平均而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但最近也有七至八个月获批的案例。根据工业类别和地理区域的不同,准备文件的费用也不同(约15万美元),获得移民局批文后可以做无限量的项目。


成立区域中心后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区域中心及项目,每年需要按照规定向移民局递交年检报告。其中的优点是自己的区域中心可以做不同的项目,集资金额也可大可小,完全由自己掌握,对有计划在美国进行长期投资不同项目或参与项目开发的投资人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案。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希望投资人能尽快提供资金,因为好的项目不能等,但成立区域中心需要等待移民局的批准。对于等不起自设区域中心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采用第二种投资及开发方案,即是企业和已被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合作开展自己的项目。


这样,时间上可在一至两个月內收取资金让项目启动。投资人可以与区域中心的负责人进行商讨,在文件中明确合作条款,比如区域中心为企业的项目提供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通常以每个投资家庭为单位,收费2-5万美元而且由投资人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区域中心同时与多个项目方合作开发项目,如果此区域中心其他项目出现问题,移民局有可能撤销之前对该区域中心的批准,企业项目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投资人在选择与区域中心合作方案的时候,需要对该区域中心的背景、运营历史、是否有其他合作行为、其他合作项目的移民申请的批准、被拒比例及其原因等了解清楚。


以上两种投资及开发方案中,“过桥贷款”(Bridge Loan)是移民局认可的,所以看到好的项目,企业如果有自己的资金可以先投入使用,之后再等投资移民资金到位进行替换。


疑问2 :当初与朋友合伙在美国开企业并办理投资移民,后来知晓合伙人有非法雇工的问题,而我还有半年即将办理永久绿卡(I-829)申请,请问怎么办?

非法雇佣的工作岗位不能算作该新企业创造的工作岗位。为了确保投资人的永久绿卡能够获得批准,该企业需要尽快雇佣合法员工填补非法雇佣的工作岗位。否则,投资人的永久绿卡获得批准的几率不高。


换言之,从第一天获得临时绿卡批准到达美国开始,必定自己主动每月要求——索要并审核企业每位员工资料,确定所有员工的雇佣合法性及其在美国工作的合法身份证明,也可要求移民局参与员工合法身份的确认。


王令蒂律师为美国加州执业律师,从业超过26 年,曾担任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南加州分会主席和EB-5 委员会副主席。她在过去几年多次被票选为加州最佳移民律师,圈子里大家爱叫她“EB5 女王”。现在“女王”驾到,运用她的经验与智慧为投资移民人士解疑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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