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谭宝政府制定在澳交税作为海外投资的一项条件

2016年03月07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财政部长斯科特·莫里森今天宣布,谭宝政府将实行新的申请要求针对外国投资者用来确保在澳投资的跨国公司在澳运营产生的利润依法纳税。

莫里森先生说,“政府致力于确保公司在澳运营产生的利润依法纳税。如果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我们将有权利采取行动,包括强制出售澳大利亚资产”

外国投资申请程序须符合澳大利亚税法要求,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提供与投资相关的指导信息,如果投资者涉及与非居民的交易可能涉及澳大利亚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或反避税措施规定需告知澳大利亚税务局

如果某具体个案识别到重大税收风险,其他额外的条件可能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可包括要求投资者与澳大利亚税务局达成预先定价安排(APA)或征求澳大利亚的税务个体情况裁定,或依照澳大利亚税务局根据其具体情况做出的其他指示”。

违反这些条件可能导致遭起诉、罚款及可能被强制要求出售资产谭宝政府致力于确保在澳投资者支付应缴的税款”。

澳大利亚民众希望,所有在澳运营的公司,无论是澳大利亚本土还是外资企业均保持最高水准的企业行为。参与企业运营的人员需了解澳大利亚的监管环境并绝对承诺确保完全达到相关要求”。

澳大利亚政府希望在澳经营的外国企业履行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及时完全的配合澳大利亚税务局工作。政府颁布的强化改革框架新增变动包括:

  • 提高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合规工作权限,对违规企业适用严格的新处罚条例;

  • 新的外资农业用地登记制度,由外国私人投资者拟购买农业用地的审查门槛降为1500万澳元;

  •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对于直接持有农业权益的审查门槛定为5500万澳元或以上;

  • 大卫·欧文先生(澳大利亚安全情报局和澳大利亚秘密情报局前总干事)加入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从而提高了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对国家安全问题提供建议的能力;

  • 由外国人非法购得的27项资产被勒令强制出售,总价值超过7600万澳元。


莫里森先生表示,对适用现有国家利益测试的外国投资者的额外要求,也会考虑一系列因素,譬如国家安全、对竞争的影响、投资者性质、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针对未与国家利益相悖的申请,需符合的标准条件如下:

申请人的行为,以及因行为引起的,与直接或间接购得资产或运营业务相关的任何交易、运营或资产,必须遵守澳大利亚税法。


1.    申请人必须尽其所能,在其能力范围内确保其相关方的行为,以及因行为引起的,与直接或间接购得资产或运营业务相关的任何交易、运营或资产,均遵守澳大利亚税法。


2. 申请人须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在适用或可能适用澳大利亚税法的情况下,提供与行为,以及因行为引起的,与直接或间接购得资产或运营业务相关的任何交易、运营或资产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这些文件或信息须在澳大利亚税务局指定期限内提交。


3. 申请人必须尽其所能,在其能力范围内确保其相关方根据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在适用或可能适用澳大利亚税法的情况下,提供与行为,以及因行为引起的,与直接或间接购得资产或运营业务相关的任何交易、运营或资产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这些文件或信息须在澳大利亚税务局指定期限内提交。


4. 如果申请人涉及任何与行为,以及因行为引起的,与直接或间接购得资产或运营业务相关的任何交易、运营或资产相关,可能适用《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案》(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中815 – B部分的转移定价规定,或《1936年税收评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中第IVA部反避税规定的(澳大利亚税务局定义的)“重大买卖交易”(material transaction(s) and other dealing(s))在之前从未知会税务专员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通知澳大利亚税务局。


5. 如果申请人相关方涉及任何与行为,以及因行为引起的,与直接或间接购得资产或运营业务相关的任何交易、运营或资产相关,可能适用《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案》(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中815 – B部分的转移定价规定,或《1936年税收评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中第IVA部反避税规定的(澳大利亚税务局定义的)“重大买卖交易”material transaction(s) and other dealing(s)在之前从未知会税务专员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尽其所能,在其能力范围内确保相关方通知澳大利亚税务局。


6. 申请人需确保在拟采取行为时付清到期应付的未缴税款,并尽其所能,在其能力范围内确保相关方亦做到这点。


7. 申请人须就符合这些条件向FIRB提交年度报告。首份报告须涵盖从原始通知日期起算的最初12个月期间。所有后续报告须涵盖从每年通知日期起算的12个月。每份报告须在12个月期间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


此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若与英文原版存在不一致,请以英文为主,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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