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新一轮EB-5改革前瞻以及对中国市场的影响

2016年02月29日 美国移民情报站




回顾2015——新一轮改革的前世今生 


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为了改革我们现有的EB-5项目,美国国会在一系列的谈判角力之后达成协议,将现有项目原封不动的暂时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


在过去的七年间,EB-5项目以爆炸式的速度增长,当然在现有的制度中有一些元素已无法顺应现在市场上的一些大项目的要求。同时,近些年区域中心的高速增长使得政府对EB-5项目监管需求日益增大。基于此,2015年试图改革EB-5项目的努力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试图解决诸如目标就业区域、最低投资额以及签证配额分配的技术层面的规则;

(2)被称为“诚信方案”的措施,旨在加强政府监管EB-5项目的能力,从而防止欺诈并保护投资人。 


在2015年在国会发起供讨论的五个议案均试图将上述问题一次性解决。然而,由于EB-5项目十分复杂,由诸多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一旦改变一个部分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其他内容。其中,那个谈判到最后一刻(2015年12月15日)的议案试图进行太多的变革,但却没有足够的时间讨论,最终无法通过,一方面因为其试图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议案没有收到EB-5团体的一致支持。 


然而,尽管在技术层面有很多分歧,但对诚信方案的需求争议却一直不大。基于此,2015年12月,亚利桑那州的参议员Flake提出了一个新的议案。这个议案被称为“2015年EB-5诚信法案”即S.2415,由Flake在12月17日提出(即前述改革议案落败后的两天时间内),其发起人还包括德克萨斯州共和党参议员John Cornyn和纽约州的民主党参议员Charles Schumer。本议案包含诸多旨在提高区域中心透明度与诚信度的规定,其中一些提案与之前未通过的EB-5议案中的内容相似。




展望2016——衔接中国市场,改革未雨绸缪 


这个议案中大多数的条款明显是为区域中心制定的(例如所有区域中心每年须缴纳的2万5千美金的年费),但我想在本文中指出此议案中一些有可能影响中国市场及投资人的条款。 

1)EB-5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市政债券或其他任何债券,只要此债券一般公众亦能购买。


2)在投资人提交任何项目的I-526申请前,区域中心必须已经提交样本申请,但此样本申请不需要已通过。(现在的情况是,区域中心先行提交样本申请被认为是最佳实践,但并未规定必须这样做。跟现行规定相同的是,投资人提交申请I-526申请前不需要样本申请已经通过。) 


3) “参与” 区域中心的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所谓 “参与” 区域中心的人一般被定义为对区域中心持所有权的人或者在其职位上有权作出运营上或管理上的决定的人。

 

4)外国政府实体不能向区域中心提供资金,或直接或间接的拥有区域中心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这个规定与2015年12月未通过的议案规定相比相对宽松。上一个议案规定外国政府实体不仅不能参与区域中心,还不能参与新商业企业或就业创造实体,这基本上杜绝了中国国有企业的美国关联公司以任何形式参与EB-5。) 


5)投资人在现行的1500美元的申请费之上需额外支付1000美元。(未通过的议案原本规定为12000美元)。 


6)移民中介需在美国移民局注册,并且向移民局披露相关收费。美国移民局将向公众提供已注册的中介名单。 


7)每个投资人的I-526申请中需包含一份由投资人签署的文件,披露所有由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所支付的与投资人投资相关的费用与报酬。


8)投资人在50万美元投资款外还需提供管理费的资金来源。(其他未通过的议案中包含的较有争议的与资金来源相关的规定未被包含在这个诚信法案中,例如,只有来自于直接家庭成员的赠与才能是合法的赠与来源,以及只有由特许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EB-5贷款才是合法的贷款来源。) 


9)投资人必须披露任何对其不利的财产相关的判决,以及任何未决的在美国内外的法院针对投资人的与政府相关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程序和任何有可能涉及财产判决的民事程序。 


10)诚信法案为拯救那些I-526已通过但区域中心被撤销的投资人提供了方案。这对于深陷区域中心撤销案例但自身并无过错的投资人而言是极大的好消息。也就是说,如果投资人的I-526申请已经通过或者已经是一个附条件的永久居民,但其投资所基于的区域中心被撤销,投资人有6个月的时间重新投资一个新的项目,从而不会丧失他们的I-526批准或他们的附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同时,整个新商业企业也可以选择重新挂靠一个未受影响的区域中心,这对于那些租用区域中心的项目而言可能有很大的帮助。 


总的来说,这个议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它并未试图解决任何争议很大的问题,但却可以使国会在因为游说压力过大,未能通过EB-5改革法案而备受指责的情况下挽回颜面。因此,我们应当密切留意与此议案相关的动向,为不久的将来有可能发生的规则变化未雨绸缪。 


文章来源:采编自Julia Park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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