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L1的好消息:移民局颁布新规!

2016年11月23日 太和美国移民法律资讯






2016年11月18日,美国移民局(USCIS)颁布了新规定,对H-1B签证和已经申请了美国职业移民但仍在等待绿卡的外籍员工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改进,对以往在实践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细节作出了补充。该规定体现了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及《美国竞争力及劳动力提升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方便美国雇主招聘及雇佣已获得移民申请批准,但仍在等待绿卡的外籍雇员。同时,新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涉及H-1B的雇员。这项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在新总统川普正式宣誓就职前生效。


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已经获得I-140批准的外籍员工:


1、I-140获批后,I-140不会自动废止


如果外籍员工的I-140申请已经被批准,那么即使雇主要求撤销,I-140也不会被自动废除。另外,在I-140批准后的180天或者I-485绿卡申请递交后的180天后,雇主公司一旦倒闭或停运,外籍员工已经批准的I-140也不会被自动撤销。(当然,如果被移民局查出存在签证欺诈、伪造材料等行为,外籍雇员是无法继续保留已批准的I-140的, 但这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 在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下,I-140获批后可以申请 EAD工卡


新规定允许在美国持有E-3,H-1B,L1或O-1签证的,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申请工作许可(EAD):


  1. 他们作为主申请人的I-140移民申请已经获得了批准

  2. 由于排期的原因,尚未获得绿卡

  3. 他们可以证明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形存在,移民局得以根据此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工作许可(EAD)


在这一规定中,美国移民局并未给出“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具体定义,但说明了在以下情况可能会核发该工作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 严重疾病或残疾

  2. 雇主纠纷或保护

  3. 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

  4. 对雇主的重大干扰


3、有关I-140获批后换工作的规定


由于排期的存在,大部分外籍员工都会将移民申请(I-140)和绿卡申请(I-485)分开提交(即在I-140获得批准后,要等到排期到了以后, 才能递交I-485绿卡申请)。


在提交了I-485后,美国移民局这一次明确规定:


如果外籍员工的I-485身份调整已经进行等待审理到达180天或以上,那么,在此基础上换工作,不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岗位,则在申请绿卡时需要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来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如果I-485 绿卡申请未达到180天或以上,那么,如果外籍员工更换工作,虽然不会影响之前的PERM排期,但需要由新雇主重新递交一份I-140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原PERM排期优先日可以保留。






有关H-1B工作签证的规定:


1、H-1B失业后有60天的宽限期(Grace Period)


持有H-1、L-1、O-1、E-1,E-2,E-3签证以及TN签证的外籍员工及其附属签证家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最高60天宽限期(Grace Period)。


例如,一旦H-1签证的持有人遭遇裁员,签证持有人有60天的时间可以合法留在美国,并利用这段时间寻找另外的工作机会,转换工作,继而延续在美合法身份。目前,持有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士,一旦失去工作将会立即失去有效身份,本次增加的宽限期规定,大大缓解了一旦失业就面临必须尽快离境的尴尬局面。


另外,Grace Period可以使用多次。以上每一个非移民身份有效期到期后都可以使用一次Grace Period,但处于Grace Period期间的外籍人士不能在美国合法工作。


2、移民局有更自由的处理时间


此次规定删掉了美国移民局(USCIS) 应当在工卡申请(Form I-765)提交后90天内作出决定的规定。根据新规定,移民局有更自由的处理时间。如果移民局未能在90天内作出决定,可以通过发放临时工作许可(Interim EAD)的方式,使工作签证申请人在等待案件结果的同时,仍可以合法工作。


3、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 高等教育机构

  2. 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

  3. 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美国移民局(USCIS) 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

  1. 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

  2. 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美国移民局(USCIS) 进一步修订第(3)项“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总体而言,这份新规定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弥补现行职业移民法规定的不足,一方面为美国雇主行方便,使其能够更加便捷的为优质外籍员工申办绿卡、留住人才,另一方面也从外籍员工的实际需要出发,方便其改变工作,更换雇主。





王律师点评





这一新规定呼应了美国“欢迎人才, 留住人才”的一贯政策,对H-1B签证和已经申请了美国职业移民但仍在等待绿卡的外籍员工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改进,对以往在实践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细节作出了补充。总的来说,对持有H-1B签证和已经获得I-140批准的外籍员工是一大利好,这些人性化规定使在美国的外籍员工可以有更多更灵活的合法工作机会,让他们可以更加便捷的改变工作, 更换雇主, 更好地服务于美国的公司和机构,从而保证美国高端人才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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