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杂谈】醒醒吧!江歌案注定不会昭雪,日本是肯定不会判杀人凶手死刑的。

2017年12月11日 领航雪梨站



最近,国内媒体及海外华文媒体,再次高度关注江歌被害案。此案于去年11月在东京发生。江为保护刘鑫,遭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杀害。12月11日,该案将在东京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来看,中国媒体关注的主要有两个问题:首先,日本法院如何判处陈世峰,第二,江歌室友刘鑫对江案的态度。


▲江歌案犯罪嫌疑人陈世峰


读各种报道,江母“失独”,以及刘鑫对江母刻意回避的态度,激起国内舆论对刘鑫普遍的谴责以及对江母的同情。

另一方面,今年8月开始,江母开展征集要求判处嫌疑人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这个活动引起国内普遍关注。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媒体没有将报道重点放在刘鑫身上,只将其视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而对于江歌母亲的一些做法,不少日本人提出批评,认为这种“道德审判”对解决此案并无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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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案件,透露出中日法律以及社会观念的差别。

由于此案发生在日本,嫌疑人被日方羁押,未来要依照日本法律判决。那么陈世峰是否能如江母呼吁的那样被判处死刑?

在对杀人事件量刑标准上,中日刑法存在不同。日本现行刑法的死刑规定共有12条,陈世峰最可能被适用的是199条即杀人罪。该条规定,杀人者处以死刑、无期或5年以上徒刑。


一般来说,日本死刑判决要考虑犯罪性质、动机、形态、严重程度、被害者家属感情、社会影响、犯罪者年龄、有无前科等。

上述标准中,“形态”是指杀害方法的残酷性,“被害者家属感情”的确受到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方面,江母目前开展的征集判处陈死刑的签名活动,也会唤起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

但是,上述量刑因素中的“严重程度”,根据以往的判例,要考虑被害者的人数。现实中,日本法院判处死刑,要考察被害者是否2人以上。此外,还要考察是过激杀人还是蓄谋杀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者,才可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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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都是法治国家,但是两国刑法适用各有特点。例如有人曾经比较过中日刑罚“孰轻孰重”的问题,认为中国刑法的特点是“窄而深”,即只有非常重大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一旦犯罪,其刑罚严格。另一方面,日本刑法的特点是“宽而浅”,即犯罪不论大小,一律定为“犯罪”。但对这些犯罪的刑罚却较轻。


▲江歌遇害的事发现场。来源于江母微信号


依据日本法律,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陪审员一般不愿意给死刑投赞成票,因为想到可能存在的误判,会让他们背上非常沉重的心理负担。即便判了死刑,还得由法务大臣(法务相)签署执行令方可执行。而不少法务大臣因为政治主张或其他个人的原因拒签执行令。曾有法务大臣在其任内没有签署一例执行令。因此,日本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获得死刑判决20年没有执行的大有人在。


参加活动的在日华人(左)及江歌母亲。


举个简单的例子:因主谋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及5510人以上受伤的奥姆真理教创始人麻原彰晃,于2004年2月27日被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时至今日,他的死刑判决仍未实行。

和这个杀死多人的邪教教主相比, 陈世锋的罪行显然“小得多”,所以,无论江歌妈妈多么的想为自己的女儿还个“公道”,在日本,这几乎是 misssion impossible!

▲(作者是日本杏林大学研究生院教授)

编辑整理:领航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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