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贴】澳洲旅游签证“任何18个月不得在澳逗留超过12个月”条款,如何理解?快来看哟,各种情况举例,一应俱全!!!

2017年12月06日 侨居澳洲资讯



现在有越来越多澳洲永居或公民的父母持长期600旅游签证来到澳洲。这种长期旅游签证通常给予的长度为1.5年、 3年或5年,且可在澳单次停留时间最长可达到12个月。在批准这种长期600旅游签证的同时,移民局总会在签证上放置一个“8558条款”,即


“在任何的18个月期间,签证持有人不得在澳逗留超过12个月” 

The visa holder must not remain in Australia for more than 12 months in any 18 month period。


那么这句话该怎样正确理解?该条款放置的目的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况会违反该条款?那我们今天就用实例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相关法规解析


1. 什么是"8558条款"? 


8558条款是一条自由裁量条款。该条款规定签证持有者不可以在任何18个月内在澳洲停留超过12个月。其意图是保持访客签证的真实性,同时为澳洲永久居民/公民的父母在境内停留更长时间提供便利。


该条款反映了移民法Schedule 2的要求,即申请人的意图应只是访问澳洲(即为“真实的访客”),同时反映了移民法r2.43(1)(i)中如果签证持有人不是,或者不再是真实访客时,移民局有取消该签证的权力。


2. 在什么情况下会放置8558条款?


正如上面所述,8558条款是一条自由裁量条款。但是,根据现行政策,如果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获批了满足以下条件的签证时,必须附上8558条款,即:



该签证有效期为3-5年;

该签证允许多次出入澳洲,并且;

每次访澳可以停留12个月。



父母申请1.5年期长度的600签证,也通常会被放置8558条款。


对于停留期限更久(超过12个月)的签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放置该条款。对于停留时间较短,但是可能形成事实上的长期居住的情况,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放置该条款。



该条款只对放置了此条款的签证有效。就是说持有其他签证在澳洲停留的时间不能算在停留12个月的时间限制当中。这个每18个月只能停留12个月的限制只应用于当前持有的签证。


3.放置8558条款的目的何在? 


放置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阻止签证持有人利用此签证在澳洲连续居住下去。

根据移民法r2.43(1)(ii),不再是澳洲真实访客的签证持有人,其签证应被取消。放置8558条款的初衷是使签证持有人更容易理解,并且也更清楚地强调600签证的真实访客的目的。


4.什么样的情况会违反 8558条款?后果如何?


根据移民法s82规定,如果签证持有人在澳洲停留连续12个月以上,签证将自动停止。


如果签证持有人在18个月内在澳洲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2个月,就违反了该条款,但是签证不会自动停止。根据移民法s116(1)(b),违反该条款将导致签证被取消。根据移民法PIC4013(2),因违反8558条款导致的签证取消还可能会导致被放置入境限制期。


如果某人在持有之前的签证时违反了此条款(就是说他们利用签证来达到事实居住的目的),并且因此签证被取消,此人就会受制于入境限制期。这一点和由于不是真实访客而导致600签证被取消所得到的待遇是一致的。


5.有无在澳停留时间超过12个月的例外?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境内持有其他签证停留了相当的时间,以至于时间超过了18个月内只能停留12个月的原则,那么他们是否意图做真实的临时停留、以及他们是否受制于事实居住原则就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在另一个签证获批前,需要离境一段时间。


如果作为持有以下一类或多类签证的申请人,在澳洲的合法停留期限可能超过12个月,则必须存在特殊情况才能获批600签证:

访客签证(600,601,651以及所有过去的同类签证)和/或

打工度假签证(417) 

打工和度假签证(462)和/或 

过桥签证



对于在2015年11月21日及之后递交的申请来说,过桥签证也算是移民法600.215中规定的需要计算‘连续12个月’的签证之一。(在包括过桥签证之前,当申请人等待签证决定,持有的签证变成过桥签证时,新的12个月期限就开始了。所以就不需要例外情况来延长停留时间了。)


根据政策规定,例外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 签证申请人在澳洲关系较近的家人去世、重病或身体状况极差,并且签证申请人需要留在澳洲提供帮助或支持其生活。

  • 申请人或某澳洲居民的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1.该变化无法在访客签证获批时预见到,并且

2.不在签证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内,并且

3.不批准该签证会给某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带来巨大困难


例如:一个之前持有打工度假签证的申请人在他12个月的签证期限内在澳洲只停留了6个月,在签证到期前离境。这样就需要考虑


之前停留的时间、

此人要求停留的时间、

以及访问的意图。


之前签证中没有停留在澳洲的时间可能会对申请人作为真实临时访客的声明有所帮助。签证官应当注意这两种签证包含条款的区别(例如工作权利),以及关于事实居住的政策的不同。

在申请人最近在澳洲总共停留了12个月或以上,但不是连续停留的情况,签证官应慎重考虑申请人是否仍然满足“真实临时停留”的要求。


例如:某人在澳洲境外短暂停留后返回澳洲,并希望在澳洲停留较长时间,这种情况可能就比较难于满足真实临时停留的要求了。(Persons returning after a short stay outside Australia and wishing to remain for a significant period may have difficulty meeting the genuine temporary stay requirement.) 


各种情况问与答


18个月的时间是从我提交一个新的签证申请那天开始还是从我入境那天开始?我认为如果我在18个月的期限之外提交申请,就应该可以再次回澳洲。


一旦您在最近一次离境后,在澳洲境外停留了6个月,应该就可以了。 在上一个600签证到期到申请下一个600签证中间应该留有几个月,特别是已经连续在澳洲生活过12个月的,出了境,最好留下6个月的空隙,因为600签证不是临居或永居签证,签证官倾向于不会批准可能帮助形成事实居住的访客签证。即使批准了,也要注意在任何18个月内不要在澳洲停留超过12个月。 而在境外居住满6个月后再申请,违反8558条款的情况就绝对不可能发生了,也就是说在任意18个月内住满12个月的情况不会出现,因此是最安全的。


如果我父母的3年签证过期了,但他们并没有在过去18个月内在澳洲呆满12个月,会怎么样?(实际上他们在过去18个月内只待了5个月)他们能否直接在境外申请另一个3年有效期的600签证呢?还是申请前要等6个月?


您父母可以申请,但是如果他们打算近期返回澳洲,应该注意不要在任何18个月内在澳洲停留超过12个月。



我持有3年访客签证,签证被放了8558条款。我在2016年6月28日来到澳洲,2016年11月21日离开(大约住了不到5个月)。18个月的期限是从2016年6月28日到2017年11月21日。 现在,在澳洲境外呆了整一年后,我又想在2017年11月15日来澳洲。我觉得我现在可以再停留12个月。请问是不是有在境外停留6个月就能重置时间限制?


与其说这是法律规定的重置时间,不如说是一道数学题。条款规定在任何时间,如果问道“这个人过去18个月在澳洲呆了多久?”答案应该总是12个月或以下。把它想成是一个可移动18个月的限制,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限制。说到这里,我很确定在数学上,如果您在澳洲境外停留了6个月以上,就可以再回到澳洲,并停留12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从哪一天往回追溯,您都不会违反8558条款的。 


同样的情况,我没有在澳洲境外停留6个月,因为我最后一次访问澳洲是2017年7月17日。上次我离境的时间是2017年1月25日(境外呆了6个月少一周)。VEVO显示签证过期日期是2018年7月17日 – 整整12个月。然而,根据我自己的计算,这次并不能呆满12个月,因为在这次来前我并没有在境外呆满6个月。所以我必须在2018年7月9日前或当天离境才能满足8558条款要求,而不是VEVO上显示的签证过期时间。 注意:有时候VEVO显示的签证过期时间,不一定是对的,一定要确保持有人在过去的18个月内没有呆累积超过12个月)


正确,假如您想要在不违反8558条款的情况下最大化境内停留时间的话。


8558条款规定:“签证持有者不能在任何18个月内在澳洲境内停留超过12个月。”那么设定一个月是30天是否合适?如果我在1个月内呆了10天,另一个月内呆了20天,这样是否加起来算是整1个月?这样不算是在澳洲境内呆了2个月吧?


最安全的方式是计算实际在澳洲停留的天数。在任何18个月的期限中,总天数都不应超过365.



我持有访客签证,上面有每18个月内最多停留12个月的条款。我的签证是3年有效期。现在我已经呆满了12个月,并且根据签证条款离开了澳洲。但是我想在在境外呆满6个月前就回来,因为女儿已经怀孕,我是唯一有条件且愿意陪伴她的长辈。现在我的问题是能否在我呆满6个月之前,在境外提交一个新的访客签证申请?如果可以,获批的概率有多大?如果不可以,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途径?


可以,并且的确,如果您希望6个月内回来,您就必须这样做。但是签证能否获批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我想问问600签证持有者就8558条款的澳洲停留时间,移民局是怎么计算的?以下信息是我持600签证进出澳洲的日期,以及停留天数的计算。


根据以上信息,请问一下上述计算和移民局系统的天数计算是否一致?因为我不知道是否违反了8558条款。


这取决于您在2016年2月离境后什么时候打算回来,以及您打算在澳洲境内再呆多久。如果打算再来澳洲呆12个月,就要在境外停留最少6个月,这样才不会违反8558条款。


如果打算短期停留,您就得谨慎计算一下了。通常我的做法是从第一次持该签证入境开始,画一条18个月的时间轴(如果必要,把未来的访问也包括进来),然后记录在澳洲境内和境外的停留时间,确保在这18个月内在澳洲境内的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这是最好的方法了。注意:持有没有放置8558条款的签证在澳洲停留的时间是不算在18个月内停留12个月的时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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