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投资房产之6年自住房法则全面解析

2017年11月30日 澳盛集团


六年法则:是指原先的自住房转作出租用途,有租金收入,最多不能超过6年,如果这个房子在6年到期之前卖出,按自住房处理,可以申请不必缴纳增值税,如果这个房子卖出交割那天超过了6年那怕只有1天,也要按投资房缴税。


符合六年法则的前提条件是:买入房子以后必须自住六个月以上,实际操作以自住1年以上为好。如果在这6年里你再搬回来自住2年,然后继续出租,是不允许重新计算6年期限的,这个两年自住期仍然视作出租期处理。如果在6年期满前收回来自住,那就永远住下去,今后出售也可视为自住房。反正这个6年法则,只有一次机会,而且是连续的6年,不可分割处理。


首先,税法指的是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相关的条文是section 118-145 Absences

第一条说,如果你的自住房不再成为你的自住房,你仍然可以继续选择把它当做你的自住房。

第二条说,如果你使用自住房来获取收入,在你搬出后最多6年内仍然可以继续将它当做自住房。每当房子停止成为你的自住房后又重新变成你的自住房,这个6年期限会重新计算。

第三条说,如果你搬出后没有用自住房获取任何收入,该房产可以无限期被当做你的自住房。

第三A条说,对于一些房产被损毁,强制征收等特殊事件导致的旧房换新房等特殊情况,6年法则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这一条发生概率不多,就不展开了)

第四条说,如果你选择使用6年法则,在同样时间段内,你不可以再将其他房产当做你的自住房。(特例是如section118-140所规定,在换自住房的情况下,你最多有6个月时间可以同时拥有两套自住房,有条件限制)


举个栗子,李女士在墨尔本clayton买了一套自住房,住了三年。因为工作/天气/小孩上学/个人喜好等关系,要搬到Doncaster。于是李女士在Doncaster租了一套房,工作了两年,两年期间没有购买其他房产,clayton的自住房则用来出租。两年后李女士决定卖掉在clayton的房子。那么6年法则适用于李女士,在卖掉房产时,该房产仍然是自住房。


更多信息登陆ATO网站有对于6年法则的通俗解释,打开税务局网站www.ato.gov.au,右上角搜索: QC1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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