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案例集锦 | GDS万国数据招股说明书法律评析

2016年12月19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美国上市案例集锦 | GDS万国数据招股说明书法律评析

一、背景导读

万国数据是中国领先的高性能数据中心开发商和运营商,于2016年11月2日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交易。由于公司业务涉及到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且公司上市前进行了一系列结构重组,因此本文拟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并与大家分享。

二、基本信息

上市主体:GDS Holdings Limited

行业: IT及数据处理

资本市场: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

最终版招股书公布日期: 2016.11.02

股票代码: GDS

发行价: 10美元(每份ADS)

融资规模:约1.925亿美元(共发行1925万份ADS,每份ADS代表8股A类普通股)

公司概况: 万国数据是中国领先的高性能数据中心开发商和运营商,数据中心分布于国内核心经济枢纽,规模大,电力供应充沛、密度高且高效,所有关键系统均具备多重冗余。截至2016年9月30日,万国数据运营中的数据中心总机房面积超过48,000平方米,在建中的数据中心总机房面积超过37,000平方米。

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经调整的EBITDA(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2014年为3800万元人民币,2015年增长至1.647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结构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上市时结构图如下:

注:实线代表股权控制;虚线代表协议控制。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结构及历史沿革如下:

  1. 2000年9月30日,万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DS Suzhou)在苏州成立;2001年,Further Success Limited(简称FSL)收购GDS Suzhou。

  2. 2003年,公司主要股东(包括创始人黄伟先生)成立了Global Data Solutions Limited(开曼公司)。

  3. 2006年,北京万国长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DS Beijing)和上市主体分别依据中国法律和开曼群岛法律成立。

  4. 2008年,EDC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EDC Holding)在开曼群岛成立,该公司主要为数据中心提供基础设施服务。2014年6月,上市主体通过向EDC Holding当时的股东发股,全资收购了EDC Holding。即EDC Holding成为上市主体的全资子公司。

  5. 2009年,公司对GDS Beijing进行重组,使GDS Beijing成为VIE结构下的运营公司。

  6. 2011年,上海曙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GDS Shanghai),2014年其成为VIE结构下的另一家运营公司。

  7. 2013年11月,GDS Beijing获得跨地域IDC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涵盖上海、苏州、北京、深圳、成都和广州等城市。为符合法律要求,并考虑到GDS Suzhou之前与客户签署的相关合同,FSL将其持有的GDS Suzhou的股权转让给GDS Beijing, GDS Suzhou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GDS Beijing的全资子公司)。此次重组后,GDS Suzhou可以使用GDS Beijing的IDC证来运营数据中心业务。公司对上海外高桥万国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DC Shanghai Waigaoqiao)也进行了类似的重组。

  8. 2015年12月30日,EDC Holding的子公司EDSUZ(HK) Limited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上海自贸区万国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FOE)。

  9. 2016年5月,GDS Beijing从第三方全资收购广州市维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uangzhou Weiteng),该公司在广州运营有运营一家数据中心并持有IDC证。

VIE+股权结构: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司从事的数据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的领域。因此通过WFOE与运营公司GDS Beijing、GDS Shanghai签署一系列VIE协议来运营相关业务。这些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独家技术许可及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独家购买协议、贷款协议。通过上述协议安排,上市主体得以有效控制GDS Beijing、GDS Shanghai。

除了上述VIE架构,上市主体在开曼群岛的全资子公司——EDC Holding还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多家全资子公司,并通过这些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多家WFOE(如下图)。

四、主要风险因素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1. 数据中心资源或者管理服务的市场需求的下降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 如果公司未能有效地把控公司的运营扩张,可能会扰乱公司的商业运营,以及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如果公司未能成功地扩展服务产品,公司可能无法实现财务目标,同时业绩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4. 由于数据中心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公司的资本能力可能不足以达到计划中的资本需求

  5. 公司的债务水平可能不利于公司融资以支持运营需要,这将可能使得公司所负债务的利率上升,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清偿其债务

  6. 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融资以满足未来资本需求,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并稀释既有股权

  7. 由于公司性质,公司用电量巨大。因此电力成本的提高以及电力供给的限制均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 公司目前处于净亏损状态,且未来可能还将持续

  9. 数据中心设施重大或持久的障碍会给公司带来高昂成本,甚至造成运营中断,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并给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10. 新的数据中心的建设或者既存数据中心的扩张如果出现延迟,可能会对公司造成重大风险

  11. GDS Shanghai 2016年4月之前的业务运营范围超越了其IDC许可证允许的经营地域,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中国有关增值电信服务的法律法规要求

  12. GDS(HK)Limited此前在中国境外与少量客户签订了IDC服务合同,但实际提供IDC服务的是GDS Beijing或者EDC Shanghai Waigaoqiao,这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中国有关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限制政策。公司目前正在对相关IDC服务合同进行修订,确保GDS Beijing或其子公司提供IDC服务。

五、主要监管法规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7.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六、红筹分析

10号文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尽管目前对10号文的实施不甚清晰,但公司进行的此类发行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为公司并未进行10号文所述的相关股权和资产的并购。但是,公司不能保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是否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37号文和13号文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创始人黄伟在2012年根据当时有效的75号文进行了初始登记(75号文现已被汇发[2014]37号文以及汇发[2015]13号所取代),目前正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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