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分享 – 开发商之我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2016年12月13日 AU澳洲土地开发那点事


前几天老F去参加了 PIA (澳洲规划协会)的一个讲座,两个讲师,都是规划和法律界的大神,分享了一共五个法院判例。听着感觉蛮有意思的,本想着一股脑分享出来,但是涉及的知识点真心有点太多太杂,怕贪多嚼不烂,还是只分享其中一个案例吧,管中窥豹,时见一斑。


项目: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v Brisbane City Council & Anor [2016] QPELR 654


这个项目在布里斯班的 443 Queens Street 上,是一个土地改性的项目,开发商要做264间公寓加上零售和饭店,然后布村 Council 审批通过了。但是这个结果让昆州大学(QU)感觉非常不爽,就把这个项目捅到法院里去了。

 


(该项目效果图)

 

这个项目走的是“Code Assessment”,换句话说,符合规定就完事,用不着走“公众参与”的程序,所以在法定程序上,谁也没有机会来反对这个项目。那这个昆州大学有什么能力把开发商弄上法庭呢?那就先要屡清楚上诉中的两个概念:“merit appeal”(就案情上诉)和“judicial review”(行政上诉)。(在老F之前的文章《连载四| 对比一下新州、维州和昆州的规划系统- 公众参与》中有简单提到过)


  • Merit Appeal”(就案情上诉)就是通过开发商或对项目递交了反对信的反对者上诉,让法院履行 Council 的责任,从头重新审理这个项目,然后对这个项目进行审批。


  • Judicial Review”(行政上诉)就是某些被影响了的人(比如这个项目里的昆州大学)对项目进行上诉,认为 Council 的审批没有按行政流程正确进行。法院主要是裁决 Council 的项目批文是否有效。但并不能履行 Council 的职责来对项目进行审批。


一般来说,“行政上诉”是根据澳洲的普通法,只有“被影响”的人才有资格上诉。但是新州和昆州,尤其是新州这30年一直用的是“open standing”,就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上诉,还是蛮不错的。这里面涉及的东西太多,比如法律的界定、合法性、合理性、越权、审批中相关和不相关的问题等。有机会老F我会推送些文章,具体聊聊这些。


那显然,没有公众参与的情况下,昆州大学只能走“行政上诉”这条路。那么在上诉的“状纸”里面提了六个理由,总结起来也就三大方面问题:


第一,“开发权转让”(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的审批问题;

第二,项目需不需要公众参与;

第三,项目审批的合不合理。


那首先,问题就来了。什么叫做“开发权转让”呢?


这个就是一个土地开发的概念。一块地有被开发的潜力,这潜力就是个无形的资产。在布村,我们可以通过“transferable site area permit”把这个开发的潜力转嫁到另一块地上。


之所以整出这么个概念,主要也是 Council 希望通过这个方法来保护需要被保护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比如咱们今天说的这个 443 Queens St 的项目,就是把旁边一个历史建筑的“开发潜力”(300平米的建筑面积)转嫁过来的。如下图所示。


 
SourceNYC Planning

 

昆州的规划法(Sustainable Planning Act 2009)里面并没有提到所谓“开发权转让”的概念。所以昆大就说了,这个法律里没允许你这么整,所以你搞来搞去的都不合法嘛,你没有权利去批这个开发权转让。


法院的意思是说,虽然法律里没有提,但是开发权转让来转让去,不还是为了给土地开发的项目做审批嘛,这个是规划法里允许的。所以呢,开发权转让算是一个“附属”的概念,所以 Council 作为项目审批的机构,自然有权利搞这个“开发权转让”啦。


所以各位不在布村的看官们,如果谁手里有块地,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充分开发(比如文物古迹、洪水、高压线或者生态环境问题),实在推不动了可以试试这种方法,和 Council 说,如果你实在不让我开发的话,我可以不做,但是我这个项目没法用的“开发权”你能不能给我转移到另一个项目去,让我多盖点…  虽然这么说的话,能让 Council 正式同意的希望很小,但是让 Council 的规划师在另一个项目的审批中放的稍微宽松一点还是有可能的。这好歹也算是在项目审批的运作中值得尝试的一条路嘛。


 

然后就到了第二个问题:这个项目需要不需要公众参与?


昆州对公众参与的要求真的是够低的(Impact Assessment 需要公众参与,Code Assessment 不需要)。类似这种规模的开发,放在维州或新州,要说不用公众参与,那简直是不可想象。


昆大觉得这个项目明明是 Impact Assessment 嘛。Council 一开始也是这么说的,后来开发商争辩,说本身确实是 Impact Assessment,但是咱这不是拿到了300平米建筑面积的开发权转让嘛,Council 的基准线上再加300平米,就到不了 Impact Assessment 的程度了。Council 一想也对,确实是这么回事。结果法院也同意这个想法。


昆大然后又说 Council 对建筑面积的计算不对,因为停车位的高度超过了规定要求,所以应该算在建筑面积里面,这点法院不同意。尤其是政府规划文件里早有说明,说上层公寓,下层商业是不用公众参与的,而且用地性质里也没说包括停车位啊!所以停车位只是公寓和商业使用的“附属”使用,根据布村的规划条例,不应被算入建筑面积。


说实话,这楼确实有点高,看着很突兀,矮点确实会显着舒服的多。不光是昆大,周围居民对这个项目也很不高兴,还上街游行呢,然并卵。因为法律不要求公众参与,所以民众也无法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法院自然也无法通过“反对者上诉”的途径来履行 Council 的职责,对这个项目进行重新审批了。



 

昆大反对这个项目,也只能走“行政上诉”这条路。法院并没有权利去审批项目本身的好坏,看的只是审批流程是否合法,批文是否有效。那么从法律角度,这块地自带的开发潜力再加上了300平米建筑面积的开发权转让,是可以被算为 Code Assessment 的,确实是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要求,所以昆大又输了一局。



第三个问题:项目审批合不合理


其实这个问题和前两个问题也是连起来的。换句话说,如果你认可“开发权转让”的合理性,就等于提高了 Council 审批的这条标准线。想想也是,如果开发权转让了半天,审批的标准线没有提高,该怎么审批还怎么审批,那所谓的开发权转让又有什么意义呢?


昆大说 Council 没有真正根据规划条例,合理的审查该项目的表现和影响。但是法院最后总结说,他们找不到任何重要的证据来证明 Council 没有按照规划条例来合理的进行项目审批,所以从流程上讲,Council 是没有任何错误的,所以该项目的批文是合理合法的。


不管怎么说,从这项目的地理位置和效果图上这几层的很多树就可以看得出来,这个项目做的公寓还是要走非常高端的市场,俯瞰布村全景和这条著名的 Brisbane River。


昆大作为著名的法律和城市规划为特长的大学,在这次行政上诉中的失败也算是被打了脸,以失败告终。


同样,在没有公众参与的审批里,反对者就算对这个项目再义愤填膺,也没有权利继续去法院挑战该项目了(比如申请“就案情上诉” merits review)。所以嘛,老F我仿佛能看见这位开发商大哥在暗爽 “我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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