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开?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看看英国是怎么做的?

2016年12月30日 英伦大叔



随着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于12月23日对5名涉‘雷洋案’的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沉寂了数月之后的雷洋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将中国司法的公正性推到风口浪尖。


今天,透过‘雷洋案’,我们来详细对比分析中英两国关于公职人员不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和程序

 

案件回顾

 

2016年5月7日20时,北京昌平警方接到举报,位于龙锦三街的某足疗店涉嫌买淫,警方随后出警。


当晚21时04分时,雷某到达足疗店。21时14分时,雷某从足疗店离开。警方随即跟进,向雷某表明身份,对其进行盘查,并试图逮捕雷某。在此过程中,雷某激烈反抗并逃跑。


当晚21时45分,雷某被民警带上手铐,并带上车。


22时左右,在将其带回审查途中,民警发现雷某身体异常,将其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22时55分,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8日凌晨1时30分,雷某家属抵达派出所,并被告知雷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5月13日14时至14日凌晨,雷某遗体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

5月17日,雷洋妻子吴某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公布雷洋尸检鉴定结果,称雷洋因为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同时逮捕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案件侦查终结时,相关涉案警员的罪名为玩忽职守罪。


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为由,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过程来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B%B7%E6%B4%8B%E4%BA%8B%E4%BB%B6)

 

案件评议

 

关于此案,有太多的疑点。到底雷某是否真的是有嫖娼行为?从逮捕到雷某死亡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雷某身上的伤到底如何而来?雷某到底是如何死亡?本案关键证据-视频证据为何缺失?……


就任何一个理性人的观点来看,该案都应该进入法院系统,走完整个司法程序,还原雷某死亡的真相。但是检方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且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这是最让人不能接受的。


在此,我们仅对检方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而不对事实问题进行探究,姑且以检察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准。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指出“鉴于邢永瑞等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雷某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且邢永瑞能够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邢永瑞不起诉。”


“情节”要素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要素。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定罪量刑都会有差异。根据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出,检方得出“犯罪情节轻微”结论的依据在于:第一,涉案刑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第二,雷某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第三,邢某某等涉案刑警有认罪悔罪情节。


1. 职务行为

这里我们先介绍一个概念即“违法阻却性事由”,这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常见的“违法阻却性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


关于“违法阻却性事由”我国《刑法》第20和21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法令行为和职务行为可以免责。在本案中,邢某某等人执行上级命令,统一开展执法行动,属于职务行为,但并不能作为阻却违法事由。


其次,即使我国承认职务行为可以阻却违法,但其并不适用于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被放在我国《刑法》第9章渎职罪里。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职务行为显然不能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2. 雷某妨碍执法行为

假设雷某没有任何反抗行为,仍然死亡并且身上有多处淤伤,那么涉案民警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等更为严重的罪名。但案件侦查终结时,相关涉案警员的罪名为玩忽职守罪,说明检方在考量涉案民警行为时,已经对雷某的反抗行为进行了考量,从而将罪名定为玩忽职守罪,还不是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


很显然,雷某妨碍执法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据。


3. 认罪悔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67、68条规定,自首和立功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认罪悔罪态度并非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并且,在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中也承认“.….. 发现执法对像身体异常变化后未采取现场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很显然,这并不算是很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除此之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答记者问中,检方承认:”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后雷某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反应出现明显变化,处于瘫软状态。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该说法也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被提及。


根据此段描述,作为一个理性人,显然很难得出涉案民警“犯罪情节轻微”的结论。整个不起诉决定书,通篇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真的很难就此说服社会群众,尤其是雷某的亲属。


12月25日,雷洋家属将向北京市检察院当面提交《关于要求严惩罪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将雷洋案全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申诉书》。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雷洋五个直系亲属将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五名嫌犯的刑事责任。



从概率角度看雷洋案:小概率事件 



英国相关规定解析

 

在英国,根据1996警察法(Police Act 1996)第87条的规定,内政部内政部颁布了针对警察不法行为(Misconduct)、令人不满的表现(Unsatisfactory Performance)、出勤管理程序(Attendance Management Procedures)的指导条例。


该内政部的条例(Home Office Guidance-Police Officer Misconduct, Unsatisfactory Performance, Attendance Management Procedures)将警务人员的不法行为详细划分为一般不法行为(Misconduct)和严重不法行为(Gross Misconduct)。


所谓不法行为就是违反该条例第一章规定的警务人员专业行为标准的行为。而严重不法行为则是该种违反行为严重,以至于如果该种违反行为被证实,解雇是能够被认为正当的。


通过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对待公职人员尤其是警务人员的不法行为是非常严格的。警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稍有不慎就会被认为是不法行为。其旨在保护社会公众的私人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除此之外,该条例2.42条还特别规定,投诉、执法行为导致死亡和重伤将会由投诉条例(Complaint Regulation)和警察改革法案(Police Reform Act 2002)专门规定。

 

英国警察渎职获刑案分析

 


在2016年2月时,根据英国卫报报道,布里斯托一名警察(Police Constable)Kevin和社区支持官员(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Andrew由于失职,导致一名残疾难民被其邻居杀害,两人分别被判10个月和4个月的监禁刑


44岁的被害人Bijan在其被杀害前,曾报告当地警局,他的邻居James强行冲进他家并威胁他。警方当时到Bijan家勘查取证后却将Bijan带回警局。Bijan被释放后曾多次打电话给警局,声称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要求警方的保护。但是警方认为这种保护是没有必要的。


在庭审中,陪审团了解到,Kevin实际上早在6年前就认识受害人,并且他坚信受害人只是一个惯常的抱怨者,他不能让他的同情心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处理。

在Bijan遇害前的几个小时,他曾联系Kevin寻求帮助,声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但是Kevin拒绝去查看Bijan。Kevin联系了Andrew,让他去Bijan家附近查看。Andrew声称他在受害人家徒步巡逻了一个小时,并未发现异常。但在调查中发现,Andrew实际上只是开车绕过2-3分钟。


之后Bijan被其邻居残忍杀害并放火烧了他的尸体。


至此,陪审团作出判决,认为Kevin和Andrew应该为Bijan的死负责,因为他们没有尽到一个公职人员应该尽的职责,也就是努力去保护每一位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总结分析


在英国:作为公职人员,没有尽到自己义务责任,保护辖区公民的合法生命财产安全,渎职,被判入狱10个月。 

 

在中国: 作为公职人员,暴力行为至他人死亡,无论是否发生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否讨论后续的妨碍公务,伪证等等。 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我们无意去探讨中英法律的基础,无意去探讨不同的法律,社会环境,只是深深的感受,司法独立,政法分开,仍然是一个漫长的道路要走。 


从两个案件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英国重视保护公民的权益,以及其法制的健全和独立性


中国一直致力于司法改革,强调司法独立。但是从“雷洋案”我们可以看出,明显涉案民警的行为不能够认定了情节轻微,但检方仍然依次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实在是很难令民众信服。


我们不知道雷洋到底为何而死,关键视频证据到底去向何方,警方是否买通足疗店等等疑点该如何解释,但我们知道公众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英国司法一视同仁,旨在保护每一个市民的权利,这是由其普通法系的背景和陪审团制度决定的。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并且很多法律规定的不够详细,这使得很多案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虽然法律制度不同,但是我们也可以向英美等发达国家学习,吸收合理的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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