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申请造假“株连”家人! 依亲成员“间接造假”,身份将会不保!

2017年12月26日 加拿大移民_曼省特殊技术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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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国永久居民身份时,如果主申请人有隐瞒、造假等情况存在,日后被移民部发现而决定剥夺其永久居民身份,那么当年作为依亲成员,随主申请人取得永居权的人士,是否会受“株连”影响到其公民身份和公民入籍申请?

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时最聪明的做法,是诚实申报。相中人物与案件无关。星报资料图片


华汉瞒罪移民株连家人 

依亲女儿入籍上诉驳回

近日联邦法院就驳回一名早年随父移民加国的华女,要求移民部继续其入籍审批的强制执行命令申请,因其父申请移民过程涉造假正等待听证,或被裁禁入境。

联邦法院于本月19日做出裁决,驳回一名华裔加拿大永久居民女子,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命令(writ of mandamus),强制移民部继续审批其公民入籍的请求。移民部发现该名女子的父亲,早前因申请加国移民过程中存在问题,现时正等待听证及裁决是否被禁止入境。

联邦法院本月驳回一名华裔加拿大永久居民女子,要求移民部继续审批其公民入籍的强制执行命令申请。资料图片

审批程序已全部完成

该名女子当年是作为家庭依亲成员跟随父亲移民。移民部认为现时同样需要透过听证,确定该名女子的永久移民身份,是否会受其父的案件拖累而被取消,在此情况下,移民部决定暂时停止审批该女子的公民申请。

案中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令的华裔女子(当事人),于2006年10月以永久居民身份随父母定居加拿大。她的父母是以商务类签证被加拿大接纳,该女子则是作为依亲家庭成员(accompanying member)得到永久居民身份。

女子在2015年3月申请公民入籍,其审批程序已全部完成,只待最后一步安排参加入籍宣誓仪式。但移民部一直未有安排该女子参加入籍宣誓,反而在2015年9月,依据加拿大移民法第13条1款,决定暂缓其入籍审批程序,直到移民部举行听证会,确定该女子依加国移民法,是否属于应被禁止入境或是应被递解出境的情况。

移民部有权暂停审批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第13条规定,移民部在审批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获得进一步资料、证据和调查结果,以确定申请人是否达到申请资格,或是认为有需要透过听证,来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被禁止入境或应被递解的情况时,移民部有权暂时中止(suspend)申请个案的审批程序。

当事人认为移民部因其父受审查,而停止她本人的公民申请程序做法不合理,于是依据加拿大联邦法庭法第18条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联邦法院颁发强制执行命令,要求移民部继续审批其公民入籍申请。法官在判词中表示,案件涉及移民部暂停审批当事人入籍申请是否具备充分理据,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42条。具体而言,当事人的父亲目前正被移民部审查是否会被禁止入境,而当事人作为主移民申请人(其父)的依亲家庭成员,在当年获得的永久居民身份,是否也会被认为非法。

移民部在审批过程中,若认为有需要透过听证来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被禁止入境或应被递解的情况时,有权暂时中止审批程序。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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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涉犯严重刑事罪行

当事人的父亲被怀疑在申请移民之前犯有严重刑事罪行、有组织犯罪以及在申请移民过程中造假(misrepresentation),被移民部指违反移民法第36、37及41条,目前等待移民部听证并裁定,是否属于禁止入境或是应被递解。移民部认为当事人的公民申请是否获批,应取决于对其父的调查听证结果。如果其父被裁定应被禁止入境,那么当事人作为依亲申请人,也应该被禁止入境。

法官仔细研究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有关条文及过往案例,并听取双方的陈述,最后做出有利于移民部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强制执行令申请。

申请人获永居权后犯法 

依亲成员可不受牵连

华裔女子因父亲正受移民部审查,并暂停其公民申请程序,而向联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命令被拒。法官在长篇判词中强调,当事人存在不同意见,法庭必须考虑及接纳移民部就移民法第40条有关「造假」和「间接造假」,而提出的新陈述。

同时移民部援引早年另一名华裔判例,适用于本案情况,其判词对本案仍有约束力(good law)。这意味着一旦本案当事人的父亲被裁定禁止入境,当事人可能因其「依亲家属」的身份,被认定间接对重要事实做出过虚假陈述,从而也被裁定禁止入境。

法官又对移民法第42条中,有关依亲成员成为永久居民后,享有比「外国公民」更优惠对待的条款如何适用做出说明。法官指第42条规定依亲成员成为永久居民后,可以不受主申请人不法行为的拖累被裁定禁止入境。法庭的意见是,这一条的前提是主申请人的不法行为发生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其依亲成员才不受拖累。

法官最后裁定驳回当事人向移民部颁布强制执行令的申请,不强制移民部必须处理当事人的公民申请案件,也不强制移民部必须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采取其他手续令当事人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每年有大量移民家庭抵加,安居乐业。资料图片

申请移民造假拖累妻子 

早年以依亲家庭成员身分随父移居加国的华裔女子,被移民部暂停其公民申请程序。法庭上,移民部最初援引移民法第42条1款规定,一个「外国公民」(foreign national,受保护人士除外)如果有家庭成员被禁止入境,而本人是这一家庭成员的依亲亲属(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则本人也被禁止入境。而当事人反驳指这一条款不适合她的情况。因为这条款只适用于「外国公民」,而她是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法所指的「外国公民」不包括永久居民。

夫妇均需要接受听证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告诉移民部代表,第42条1款很可能不适用于原告当事人,因为她具有加国永久居民身份,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定议,她不能被视作「外国人」。移民部随后要求进行补充陈述。这次移民部援引了公民及移民法另外一条,来证明当事人因「间接造假」而令当初取得的移民身份可能不合法。

移民法第40条1(a)款规定,一个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会因为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而被列为禁止入境(inadmissible),具体而言包括下列情况: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造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妨碍移民法的公正执行;或是已经因造假而被裁定禁止入境的人,正在担保或已经担保其他人入境加国。

成“间接造假”重要案例

移民部在法庭陈述中援引早年一宗涉及另一位王姓华人的判例,提出「间接造假」的概念。该判例中丈夫因申请过程造假,对妻子的移民身份造成影响,令两人都要接受移民部听证,以确定他们是否被禁止入境或是应被递解。

法庭判决指,因为丈夫造假造成了妻子的「间接造假」。虽然妻子没有直接造假行为,但由于她与其丈夫的关系性质,而产生「结构性造假」(constructive misrepresentation)后果,令有关申请人的重大事实出现偏差。 「结构性造假」由此一判例之后被视为「间接造假」,日后在许多其他类似案件中,法庭均采用了这一原则。

父被禁入境女或遣返

移民部认为上述判例中两名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与本案中的父女关系类似,都是主申请人的造假行为,造成依亲成员的「间接造假」。本案中一旦父亲因移民造假被裁定禁止入境,移民部就会依移民法第44条,对女儿发出调查要求,然后女儿要经过移民听证会,来确定她是否因「间接造假」被禁止入境。如果移民局听证做出对女儿不利的裁决,那么会向她下达递解令,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身份。这样该女子就变回「外国公民」,可以依移民法第42条将其递解出境。

法庭大致认同移民部的分析逻辑,但仍不认同移民法第42条适用于原告当事人。法庭认为一旦当事人被认为有间接造假,依移民法第40条,她就会被裁定禁止入境。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可以直接将该女子递解出境,而不必再考虑适用第42条。法庭指出,当事人一直纠缠她作为永久居民不适用于第42条,目的是为了阻止移民部援引新的「间接造假」条文来说服法官。

(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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