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寿】美国人寿保险信托介绍

2018年08月04日 美国安居置业一点通





“人寿保险信托”对于国内的保险客户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是,其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了。它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和德国,很快地传入到美国。

       美国是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美国的银行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监管部门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开办此项业务,并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业务的代理人和律师。

      在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运用保险金或保险金遭监护人挪用的问题。人寿保险经常是人们遗产的主要项目。投保人可以提供保险金给他的配偶、教育子女或孙子女,或者将钱交给一个最喜欢的慈善机构。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最大愿望就在于能够保护受益人,让他们生活得更好。我们也希望投保人辛苦建立起来的人寿保险,能够满足他的这些愿望。

    美国人寿保险金的给付在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IRS)第7702条的規定下可免交所得税。但是,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或控制保单,或者保单所有权被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例如,一家公司或一个信托,保险金就会被包含在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大额保险金计入遗产很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遗产超过遗产税免税额,保险金本身也会因缴纳遗产税而损失,这样就使得继承人不能得到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金和遗产。将收取保险金、指定受益人、保单贷款和其它任何保单权益转移给第三方,并满足一些运作规定,可以将保险金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免缴遗产税。

     第三方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但是若该配偶死亡之前未将这笔保险金花掉,则剩余金额仍要作为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将保单权益转移给被保险人的孩子,可能面临孩子未成年或不具备管理和处置保险金的能力,并且被保险人常常不希望其子女马上消费这笔保险金的问题。在很多案例中,家长让其成年子女做受托人,而他们并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

      与此相比,将保单交付信托具有明显优势。


首先,受托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生前的规划支配保险金,保障未成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保险金的利益;

其次,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

      一方面表现在受托人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多份保单集中管理;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受托人需要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处理保险金。比如人寿保险信托可以用保险金来为被保险人支付遗产税;如果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能为其家庭提供持续的收入,或者用做家庭成员的特殊用途,受托人将会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对保险金进行投资和持续管理。

第三,如果将保单交付信托,可以实现保单财产隔离,使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免受诉讼和索赔。


注:中国身份,和美国没有任何联系的客户,需要通过设立保险信托的形式才能有资格购买美国人寿保险。

美国广泛采用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的运作模式

       美国广泛采用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ILIT)的运作模式。投保人将保单的所有权利转移给受托人,不具有变更信托合同的内容及受益人设定的权利。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制定保险计划、签订保险合同,还要负责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受领保险金并依照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金。通过订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委托人将一切保单权益转移给受托人。

       我们知道,美国《遗产税法》对于保险金的免税规定非常严格。而这种模式可以全面考虑到《遗产税法》的规定,保证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收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并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完全分离出来,满足美国税收法的保险金免遗产税规定,实现成功避税。因此,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计划也成为美国最常使用的遗产税避税方式。



文章选自《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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