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业监管初尝破题:银监会拟推AMC集团监管

2014年03月04日 英国注册独立董事协会



一边是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的既有模式,一边是事实上的混业经营来临,针对这种实际,中国监管机构开始尝试更有效的监管。

3月3日,接近中国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事实上的集团化经营,银监会拟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AMC的监管。

“AMC大都拥有银行、保险、证券等多张金融牌照,新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分业模式下的监管空白问题。”该知情人士还透露,这一办法已向四家AMC和各地的银监局征求过一轮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并且可能以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

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曾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加强对AMC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与国外不同,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银行、证券、保险分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并不承担对具体机构的监管,除了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之外,还承担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2003年银监会成立,确立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此后这种架构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一位国有大行战略管理部人士表示,但在金融机构层面,尽管名义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现实中已出现了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雏形。

以AMC中的华融为例,其已拥有华融湘江银行、华融租赁、华融信托、华融证券、华融期货等11家平台公司,已初步建设成为国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

总的来看,中国主要有五种形式的金融综合化经营实践。

第一种是商业银行在综合金融领域的探索,如工行,通过控股工银金融租赁、工银瑞信基金、工银国际、工银东亚等子公司实现了对租赁、基金、证券、投资等多领域的布局。第二种是保险企业在综合金融领域的探索,其中以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两大巨头为首。

其他三种分别为:以央企为代表的各类实体经济企业在综合金融领域的探索和实践,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华润集团等;四大AMC在商业化转型创新发展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和综合化、市场化转型趋势;地方政府重视金融发展,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新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金融机构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集团化经营,但尚无一部专门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规定。若此次银监会拟出台的AMC集团监管办法得以出炉,将为更大范围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甚至混业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同时,正是注意到了当下金融业的一些最新变化,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2013年也得以建立。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不但包括了“一行三会”,而且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样的成员框架,保证了联席会议的宏观高度和覆盖广度。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在中国金融业向混业逐渐演进过程中,联席会议被认为是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一种发挥监管合力、消弭监管真空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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