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事件”引发的证券法律关注点

2018年09月07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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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京东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因涉嫌性丑闻被捕。消息传出后,京东股价在2018年9月4日下跌1.87美元至每股29.43美元,跌幅5.97%;9月5日收盘时,京东股价再次下滑10.64%。

 

如今,刘强东事件也已迅速引发了美国法律界关注,已有三家美国律师事务所Rosen Law Firm、Pomerantz LLP和Schall Law Firm分别在官网宣布,将调查京东是否失实披露刘强东案情,并且邀请投资受到损失的股民参与调查和可能的集体诉讼。其中Schall律所表示损失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者,可参与调查和集体诉讼。


投资者集体诉讼

(Investors Classic Action)


根据网上发布的信息显示,针对此次刘强东事件,几家律师事务所一致认为,京东或向投资者发布了误导性的商业信息。Pomerantz律所表示,将代表京东的投资者进行调查索赔,调查涉及京东及其部分高管和/或董事是否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商业行为。而Schall律所认为,京东可能违反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中,§§10(b)和20(a)的规则,以及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10b-5规则。调查的重点是京东是否涉嫌发布虚假和(或)误导性陈述,以及(或)未能披露与投资者相关的信息。Rosen律师事务所也在新闻稿中提到了类似内容,正代表京东的股东向该公司提出可能的证券索赔,理由同样是京东可能涉嫌向投资者发布重大误导性商业信息。Rosen律师事务所表示,正准备提起集体诉讼,以弥补京东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此次美国律所是代表京东的投资者对京东及其部分高管和/或董事是否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商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该项程序能够进行,也是基于京东是一家美股上市公司,应受美国证券法律的规制。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的规定:“一个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股东,可以因为公司上市时候按照证券法要求所披露的信息中存在不实、遗漏或者误导给股东带来的损失起诉公司和其他相关方”。

 

又根据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4条也有相应规定:“对任何重大事实作不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的、按一定情况下应予以表达才不会引起误解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行为。”美国证券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信息公开透明,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换言之,如果上市公司在招股书等公开文件中未全面披露风险因素等信息,欺瞒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向公司要求赔偿。

 

京东在其最新的年度报告中表示,截至今年2月28日,刘强东拥有公司总投票权的79.5%,且作为京东的CEO,他“对重要的公司事务产生巨大的影响”。根据美国相关证券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如实披露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得隐瞒或发布不实信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不能如实披露公司或高管人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能会侵害众多投资人的权益。而此次三家美国律所指的信息披露真实性问题,或是指向在刘强东事件中京东对外发布的声明和明尼苏达警方的公开报告有出入,进而导致京东涉嫌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律的相关条款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明尼苏达当地时间8月31日23时32分,刘强东因“涉嫌性犯罪”行为被当地警方拘捕,当地时间9月1日16时05分释放。9月2日美国明尼苏达州的警方逮捕记录显示:刘强东因涉嫌性犯罪,正在取保候审等待正式指控。



北京时间9月2日,京东发布官方声明称,“今日,我们关注到了微博上有一些用户在散布关于刘强东先生的一些不实传言。特此声明如下:刘强东先生在美国商务活动期间,遭遇到了失实指控,经过当地警方调查,未发现有任何不当行为,他将按照原计划继续其行程。我们将针对不实报道或造谣行为釆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北京时间9月3日,京东再次声明称,刘强东未发现有任何不当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指控。现已经回到中国,正常开展工作。


然而,警方随后公布的信息却与京东此前披露的内容大相径庭,9月4日,明尼亚波里斯警察局Minneapolis Police Department公布了关于刘强东案件的五页文件,文件显示刘强东上周因涉嫌强奸而被捕,警方在报告中是以“609.342”-“Criminal Sexual Conduct -Rape - Complete”的罪名逮捕刘强东。根据明尼苏达州的法律,609.342为性犯罪五级中的一级重罪(Criminal Sexual Conduct in the First Degree),警方正对此案继续调查,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有起诉。



京东面临的投资者集体诉讼调查结果如何还仍待时间的检验,但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可能遭遇集体诉讼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事实上,因为“发布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而招致美国律师事务所集体诉讼的中概股公司,早有先例:网易曾因为修改2000年全年财报而被判决要赔偿中小投资者;中国人寿及其5位高管、董事在美国也曾经遭到集体诉讼;尚德电力集团甚至因为被集体诉讼而最终破产;东南融通在针对公司的其CEO及CFO的集体诉讼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司和董事长缺席被判决赔偿881.3万美元外加利息,至今累计超过10亿美元赔偿;高速传媒于2014年1月17日公司在集体诉讼判决中被缺席判决,赔偿额超过5.35亿美元;新东方也曾面临集体诉讼危机,但最终选择和解方式进行赔偿。而最近的,是今年8月15日,美国加州法院受理了Rosen Law Firm代表投资者对拼多多展开的集体诉讼。

 

像这种造成投资人损失而引发的集体诉讼通常会有约80%都采取和解的方式结案。也有通过法院最终判决的,当然,时间要长达数年了。

 

京东面临集体诉讼也为筹备赴美上市和已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敲响警钟,一定要重视和履行好完全披露义务。在上市文件中充分说明风险及重要事实,并对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Director & Officer Liability Insurance)



如上文中提到的,美国律所目前针对京东的调查中,涉及京东的部分高管和/或董事是否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商业行为。而在美国律所针对上市公司提起的集体诉讼中,通常情况下公司的高管也会一同面临指控,且如果公司最终被判决败诉,那么这些公司高管也将被追究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也是会面临巨大风险的。那么有什么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法吗?答案就是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D&O责任保险)。

 

所谓D&O责任保险,就是可以在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Misconduct)(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根据美国1933《证券法》: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的所有上市公司都被要求投董事高管责任险。D&O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其对于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受到他人索赔时所遭受的损失,在该等损失不能从公司得以补偿的范围内,可以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被保险的上市公司来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在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有疏忽或者不当行为而受到他人索赔时应当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补偿,也可以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Investor Relations(IR)公司



除了事先防范风险,危机发生时如何做好危机公关处理,也是上市公司必须重视的问题。

 

投资者关系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深化而形成的企业内在动力和市场需求,并伴随其资本市场的日益规范而逐步发展成熟起来的。概括地说,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是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和股权文化兴起的产物。其中又以美国最为典型。专业的IR公司或团队对于企业上市前后的运作都有重要的作用。一家好的IR公司的选择,可以帮助不熟悉市场规矩的中国企业进行更好的上市策划以及上市后危机公关的处理。


美国上市体系是以充分信息披露的注册制为原则。中概股赴美上市,应充分了解美国的Class Action, D&O 保险,以及IR的安排等,并遵守美国证券法和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各项规则与要求。


B&D 团队由具有法律、财务、金融、投行和基金等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可为拟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法律、财务梳理、审计、金融公关等全方位综合的解决方案。团队对美国上市、私募基金等资本市场领域有深刻的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帮助数十家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以及OTC市场等多个板块完成上市;除传统的IPO方式外,还以RTO/APO、 Self-registration、SPAC、Form-10、RegA+ Mini IPO 等方式助力企业赴美上市。同时,帮助已上市企业进行升板、转板、私有化退市、红筹回归等相关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发行人,还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基金投资人、公司大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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