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西安】个税改革,高净值人群的财富如何规划?

2018年09月05日 每日出国资讯


  2018年6月,在经过多年的酝酿之后,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在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的审议后,人大常委会在官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应该会再次就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修订、审议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本篇我们一方面简要分析个税法改革对高净值个人财富规划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也会重点分析个税法改革给海外家族信托结构带来的影响。

  1.个税法改革对高净值个人的影响

  影响1 税收居民身份的重新定义

  根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住所的税法定义比较笼统,实践中无住所的个人基本指外籍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这与现行的个税法相比,将税收居民的触发时限缩短至每个自然年度183天(现行的规定是每个自然年度累计离境90日或者一次性离境30日即可确保不触发税收居民身份)。这给旨在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个人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现行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个著名的“五年规则”。根据该规则,非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即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触发了税收居民身份,只要不连续五年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则该自然人仍无需就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中由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在中国缴税。个税法改革后,该五年规则是否仍然有效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考虑到本次改革的趋势是靠近国际立法惯例,那么很可能该五年规则将被取消。一旦取消,那么意味着境外税收居民个人如果在任何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3天,则需要就其当年取得的全球所得,包括境外公司分红或投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CRS规则下,高净值个人如果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则其相关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也需要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最后,如果这些高净值个人来自于高税率国家,比如美国,那么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可以用来抵免在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所以一般不会导致双重征税。但对于来自如新加坡或香港这样的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新的规定会增加实实在在的税负。

  影响2 离岸公司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

  出于种种原因,包括外汇方面的考虑、投资便利或搭建红筹架构等,许多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拥有离岸公司。常见的离岸公司注册地包括香港、新加坡、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针对这种离岸公司,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即如果由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偏低意味着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该企业对居民个人进行了分配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规则的出现,意味着中国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用来投资的传统离岸公司基本都将成为“受控外国企业”。随之而来的后果将是这些离岸公司被视同以其利润每年对中国居民个人股东进行了分配,并由后者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我们预测,为了有效执行受控外国企业的法律,配套的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年度信息申报规则很快也会出台,即中国居民股东每年必须将其拥有的离岸公司的信息申报给中国的税务机关。配套的规则很有可能还会包括未申报的高额处罚措施。

  影响3 增加离境申报制度

  根据中国的国籍法,一旦成为外籍人士,个人必须要放弃中国国籍,包括注销中国的户籍。虽然实践中并非每一个变成外籍人士的个人都会主动注销中国国籍,但目前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越来越严,所以注销户籍将会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相应地,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离境申报”的规定。根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中国籍个人在注销户籍时应当办理纳税申报。这个所谓的离境申报主要是要求中国籍个人在注销户籍前应当结算并清缴个人此前未完税的部分(如有)。如果在退出国籍前所有个税均已足额缴纳,则在离境申报环节并不会产生额外的税负。

  那么问题来了,个税改革后,对高净值产生如此多的影响,如何更有效地使你的财富增值?怎样实现从财富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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