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杀了人,但我别无选择.......】

2017年03月27日 美国房产与投资移民


这个周末,整个中国社交网络被《南方周末》的报道所震惊。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简短介绍一下过程: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经营困难,银行借贷无门之下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后因涉黑被控制)借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以杜志浩(曾涉交通肇事撞死人逃逸)为首的11名人再次上门暴力催债。在辱骂、抽耳光、胸口弹烟灰、鞋子捂嘴之后,杜脱下了裤子用极端方式侮辱了苏银霞,并且按住儿子于欢强迫其观看。

冲突中母子曾报警但到场后表示“要账可以,但不能打人”并离开。于欢绝望之下拿刀反抗,捅伤包括杜在内的四名催债人,其中杜在自行就医后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原告、被告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报道大面积曝光,正是3月24日。高利贷套中套,儿子目睹母亲被凌辱、报警得不到救助、法院苛刻的“正当防卫要求”……这些戳中了人们心灵中最柔软的部分,社交网络一片沸腾。夹杂其中的“辱母情节”,其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可以说近来无案出其右,全然站在了社会道德的对立面。我可以想象到当警察转身离开的时候,儿子的绝望,无助,恐惧,试想一下在一个法治国家,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受到威胁,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寻求执法机关的保护,可事实却不是想象的那样,只希望中国的司法制度今后能更一步完善,毫无疑问,于欢将和孙志刚、佘祥林、雷洋等许许多多的名字一样,载入中国司法史册。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沉重的现实。每一次全民讨论,才能换来微小的进步......

关于于欢案的各种分析已经连篇累牍,本文不打算赘述,只简单讲一个之前在美国发生的案例供大家思考。

事情发生在2013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18岁母亲Sarah McKinley有一个仅3个月大的儿子,而她的丈夫才因为癌症过世,留下他们母子俩相依为命。

Sarah的家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就在新年钟声敲响后,Sarah喂饱了儿子,正要准备休息,却听到前门传来骚动,她跑去一看,发现一名男子带了个同伙试图闯入她家,而他们手上还有一把30公分长的猎刀!Sarah并没有因为恐惧而吓瘫,她赶紧先用沙发堵住门,然后拨打911报警,并把儿子安顿在房间裡,然后她抄出了藏在家中的一把霰弹枪跟一把手枪,守在门口。

以下为当时Sarah (S) 与911接线员 (9) 的通话记录:

9:请问发生什么事呢?

S:有个男人在我家门口。从我认识他之后我家的狗也失踪了,我觉得这个人不怀好意。而且我先生刚过世,所以家里只有我和小婴儿。可以请你们立刻过来救我吗?

9:麻烦与我保持通话,你的门是上锁的吗?

S:没错,而我手上有两把枪,请问,如果他真的闯进门的话,我可以开枪射他吗?

9:呃,你有绝对的权力来做任何事保护自己,我不能告诉你应该那么做,但为了保护你的孩子,你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他现在还试着想要进去你家吗?

S:他正在疯狂敲门。

9:好的,我明白了,你有没有类似车子的防盗系统来把他吓跑?

S:不,我没有。

接着接线员就把电话转接到离Sarah邻近地区的警局,录音的对话在这里就结束了。

之后Sarah直直把枪管对准了门口,等到他们成功闯入的那一刹那,她就开枪射击,当场把其中一个人射死在沙发上!而另外一个共犯也吓得逃之夭夭。


在Sarah跟911接线员通话了21分钟后,警察终于赶到现场。事后他们告诉Sarah说,她这是属于自卫行为,在俄克拉荷马州是合法的。而当时逃逸的共犯也在两天后主动到警局投案,他承认他们是看到Sarah孤儿寡母,认为他们一定没什么防御能力,才会想要闯进去抢劫。

这两名抢劫犯很明显地错估了这位年轻母亲的力量,她在事后的访问里说:“如果不是为了儿子,我不会这么做,Sarah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而且令人惊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Steward虽然没有任何枪击行为,而且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自首,但是,地区检察官还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他。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于欢被判“无期徒刑”是否合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无从辩驳。但引用《人民日报评论》上的话: 


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母亲受辱),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同样引自《人民日报评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我赞成的观点,原因很简单,如果此情此景发生在我自己的身上,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后果是什么,至亲受辱,虽寡不敌众,也必殊死一搏,因为我别无选择!有些时候我们不想奢求太多,但是请给公民一个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就足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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