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籍华人父母如何通过其他欧洲国家与子女团聚在英国?

2017年04月15日 英伦大叔


在前几期的分析中,我们曾提到2012年7月英国内政部对移民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移民法更加严格,比如对想要担保来自非欧洲经济区(包括欧盟成员国及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注:瑞士既不是欧盟成员国,也不是欧洲经济区成员,但是瑞士加入了欧洲单一市场。这意味着,瑞士公民享有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在英国居住、工作和生活。)的配偶或小孩留在英国的英国公民或是持绿卡的人士提出了最低收入门槛;成年依附亲属条款也变得更加严苛,申请人难以满足相关要求。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家人被迫分离,难以团聚。


在此背景下,由欧盟法院通过判例确定的‘Surinder Singh’路径提供了一种替代方式:通过依据欧盟的自由流动法,绕过严苛的英国移民条例,最终达到移民英国的目的。但实际上,该规则也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所谓的‘SurinderSingh’移民路径。

 

欧盟法相关规定解析

 

‘SurinderSingh’移民路径是由欧盟法院在Surinder Singhv 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Case C-370/90]一案中确立的。法院肯定了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国民有权从一个国家移居到另一个成员国,并且最重要的是他们有权同他们的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家庭成员一起回到其原国籍国。


Directive 2004/38/EC of the European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cil第7条赋予了欧盟公民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居住权如果他们行使他们的工作、自雇、或学习的条约权利。这在Oand B v The Netherlands [CaseC-456/12]一案中被明确肯定。该案还明确,根据‘SurinderSingh’移民路径,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住的时间至少是3个月。


这也就给了无法直接移民英国的英籍家属一个可行路径,因为相比来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移民政策没有英国的严苛。(上期提到,英国移民条例我在成年依附亲属路径上设置了重重障碍,仅仅是经济上依附是无法满足要求的。)但是根据‘SurinderSingh’移民路径,只需要成员国公民的父母或祖父母、孩子或孙子依附于该公民即可。

 

英国相关法规解析

 

 “Youmay be able to apply for an EEA family permit as a family member of a Britishcitizen who has worked in another EEA country. This is known as the ‘SurinderSingh’ route.

 

Tobe eligible, you must be a national of a country outside the EEA and related toa British citizen as their:

  • spouseor civil partner

  • childor grandchild (or the child or grandchild of their spouse or civil partner) andunder 21 years of age or dependent on them

  • parentor grandparent (or of their spouse or civil partner) and dependent on them

 

Youmust also be able to show that the British citizen genuinely lived (based their‘centre of life’) in the EEA countryin which you were both resident before returning to the UK.

 

Ifyou’re the spouse or civil partner of a British citizen you must also havelived with them in another EEA country where they worked or were self-employedbefore returning to the UK.”

 

根据规定,如果申请人有英籍家庭成员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工作,则申请人可以申请欧洲经济区家庭许可证,这就是所谓的‘SurinderSingh’路径。


为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来自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并且与英国公民存在以下亲属关系:


  • 配偶或民事伴侣;

  • 孩子或孙子(或是孩子或孙子的配偶或民事伴侣),并且在21周岁以下或依附于英国公民;

  • 父母或祖父母(或他们的配偶或民事伴侣),并且依附于英国公民。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返回英国之前,申请人和该英国公民都真正生活(基于他们的“生活中心”,下文会详细解释)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如果申请人是英国公民的配偶或民事伴侣,则申请人必须证明在返回英国之前,其同该英国公民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共同居住状态。

 

“生活中心”准则

 

在2014年,英国对2006移民(欧洲经济区)条例(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2006)进行了修正。在修正案中,英国加入了一条新的要求即,英国公民必须真实地居住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也就是说其要将“生活中心”转移至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关于如何判断“生活中心”是否被转移至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修正案规定

“(3)Factors relevant to whether the centre of British citizen’s life hastransferred to another EEA State include–

(a)the period of residence in the EEA State as a worker or self-employed person;

(b)the location of British citizen’s principal residence;

(c)the degree of integration of British citizen in the EEA State.”

 

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英国公民作为雇员或是自雇人员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生活的时间;

  • 英国公民的主要居住地;

  • 英国公民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紧密程度。

 

  1. 1.     英国公民作为雇员或是自雇人员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生活的时间,在一份关于内政部给出的指导文件中指出,关于英国公民作为雇员或是自雇人员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生活的时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生活时间越久,他们的“生活中心”转移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案例1,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工作生活2年的英国公民比起一个只工作生活4个月的英国公民更可能满足“生活中心”转移的规定。

 

  1. 2.     英国公民的主要居住地,所谓“主要居住地”即,英国公民生活的最主要的根据地。


案例2,一个英国人在法国工作3个月,在工作日期间,该人都住在酒店,但在周末或节假日的时候,他就回其在英国的家。在这种情况下,该人的主要居住地会被认为仍在英国而不是法国。该人也就无法满足“生活中心”转移的要求。

 

  1. 3.     英国公民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紧密程度

当考虑该点时,主要衡量因素包括:该英国公民是否有任何孩子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出生;该英国公民是否有任何其他家庭成员居住在另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该英国公民是否有完全融入当地的文化生活,如是否在当地购买房产或讲当地的语言等。如果一个案件中包含越多这些因素,则该英国公民会被认为“生活中心”已经转移。


案例3,一个英国人工作生活在法国,能讲流利的法语,并且在法国购买了房产。他的小孩出生在法国并在法国上学。那么,该人该英国公民会被认为“生活中心”已经转移。


案例4,如果一个英国人在法国工作3个月。工作期间住在酒店,周末会返回英国。他并不讲法语,他的小孩也在英国上学。那么这种情况下,该人的主要居住地会被认为仍在英国而不是法国。该人也就无法满足“生活中心”转移的要求。


当然指导文件也明确指出,这些因素并不是起决定意义的因素,到底一个英国公民的“生活中心”是否转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结分析

 

实际上,欧盟法下‘SurinderSingh’路径很容易被满足。根据Oand B v The Netherlands [CaseC-456/12]一案的判决,事实上只要求一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国民在另一个成员国居住至少3个月;在该居住时间内其创造或是加强了他的家庭生活关系。


“生活中心”准则在Oand B v The Netherlands [CaseC-456/12]一案中并未被提及。有分析人士指出,事实上英国是在超越欧盟法的基础上,采用了未被欧盟法院最终判决中采纳的“生活中心”判断标准。该标准实际上与欧盟法完全不兼容。英国内政部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也还是为了达到缩减移民数量的目的。


2014年,一个英国公民移居到爱尔兰工作生活数月后,同其家人回到了英国。而英国否认其家人有所谓的欧盟居住权。在该案之后,欧盟委员会曾对英国采用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这一行为启动了调查程序,但最后也不了了之。


‘SurinderSingh’移民路径是绕过严苛的英国移民法律,最终达到移民英国目的的一个替代选择。尤其是对无法满足配偶签证中资金要求或者成年依附亲属签证中严苛规定的人,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而爱尔兰因为邻近英国,地理上的便捷使其成为了理论上最有操作性的周转国家。


但英国对该移民路径的限制也对依据该方案移民英国造成了阻碍。再者,SurinderSingh’移民路径是以欧盟法和判例为基础,英国公投脱离欧盟的发生,也对该移民路径在英国的未来发展状况带来了不确定性。


从实际案例中来看,难度最大的是时间的安排,大部分英籍华人都已经在英国有稳定的工作及生活,很难有机会证明自己在欧盟其他国家有生活重心。 其实,如果父母身体尚可,完全可以考虑为父母办理一个十年多次英国访问签证,既能满足父母的思念之心,同时也能尽到自己的孝道。 


具体的10年父母探亲签证,欢迎添加大叔微信号,索取相关细节操作信息。 




https://www.gov.uk/eu-eea

http://www.eearegulations.co.uk/Latest/ByPage/part1_9

Colin YEO, https://www.freemovement.org.uk/surinder-singh-immigration-route/#Centre_of_life_test

http://www.freemovement.org.uk/eu-to-investigate-uk-interpretation-of-surinder-singh/


本文不代表任何彼得森律师行及大叔的任何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及学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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