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葛说税之02/36发子弹】侃侃《五十度灰》与土澳税法

2017年09月29日 土澳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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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开幕式的电影为《忍者之国》(忍びの国),于今年7月1日在日本公映。故事发生在战国时代,描写了织田信长与伊贺的忍者之间的战斗。无门是拥有超人般能力的、被称为伊贺第一的忍者。他对伊贺与武士的战争毫无兴趣,每天过着被妻子阿国责备钱赚得太少的日子。但是,战争开始之后,无门也被卷入了战局。。。


VIP赠票活动细节将在近期公布。


【让子弹飞】系列 总目录

引子  前言  1.小目标


失败案例分析·02


上期我们提到既然双方当时都试图互相诋毁对方(比如,双方当时都开设了专门的网站和网页互撕),为什么都没有告对方诽谤(defamation)呢?原因在于法院的管辖权,英文叫 jurisdiction。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法院”二字是非常广义的。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我们在判断完要告对方什么后,第二步就是要判断土澳的哪一家法院会对此进行受理。打个比方吧,您突然牙疼,要拔掉一颗。于是您看见了一个牙医诊所就往里冲,结果牙医告诉你,这颗牙不是谁都可以拔的,你需要去见一个专门拔这颗牙的专家specialist才可以。


我当年就出了这桩笑话。虽然读完了LLDip(NSW),但说句实话,大学对于土澳不同法院的管辖权并没做太详细的说明。我一开始确实告了她诽谤,直到我被当地法院(Local Court)的法官批评后才豁然省悟:“葛佳,你不是学法律的吗?难道不知道Local Court没有处理诽谤的管辖权吗?这条需要删掉啊。”



我今天就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新州和土澳联邦的法院系统。首先,大家记住每一个法院和仲裁署的背后都有至少一部独立的条文法案支撑着。


先说说新州的。咱们州主要有4类法院:Other(其它)、Local(当地)、District(地方)和Supreme(州最高级)。Other法院里包含了很多细分的法院,如Land and Environment(环境法院)、Children's Court(儿童)、Youth Drug and Alcohol Court(青年毒品酒精法院)等等。


在新州,大多数民事和刑事的诉讼开始于Local(如我的案子)。新州当地法院的最高民事赔偿为10万澳币(注意,这里只是民事赔款,不包双方的律师费等其它相关费用),地方法院的最高民事赔偿为75万澳币,州最高级法院处理民事赔偿大于75万澳币的民事案件。谋杀和叛国的刑事案件也直接在州最高级法院处理。在州最高级法院里,还有刑事和民事两个复审的法庭(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和Court of Appeal),再往后就只有去联邦的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了。


联邦有5类法院:Other(其它)、Federal Circuit(联邦巡回法院)、Federal(联邦)、Family(家庭)和High Court of Australia(澳洲最高法院)。较为简单的联邦法律纠纷一般起始于巡回法院(如商标、版权、税务、破产、移民等联邦类法律)。Other法院里也包括了很多不同的细分类别,如人权署、产业关系署等。最后,大家再记住一点联邦巡回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


好了,在我被法官鄙视后,接下来还会发生什么呢?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第二课·比《五十度灰》还要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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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条款检查日期:2017年9月29日

本文关键字:五十度灰  ITAA 6-5  ITAA 995-1  税务居民测试  临时居民  公司  美国  双边税务协议  183天测试  永久居住地测试  政府公务员养老金测试  常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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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粉们,大家好,


我是葛佳。今天是我们【小葛说税】的第二讲。周树人先生曾经说过一句类似的话:“世上本无税,交的人多了,也就有了税。”税本身其实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一个主观概念,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是抽象的。说得再直白一点,税务概念的逻辑不一定完全遵循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逻辑,税务的语言也不一定句句都是人话。


咱们今天这节课其实只有一个知识点:您是不是澳洲的税务居民?


这。。。这有什么好讲的呢?但您还别小瞧,这里面学问可大着呢!很少有会计可以真正地把这个知识点讲透彻的,小葛不才,况且现在连会计也不是了。我今天就试图极限挑战一下自我。本节课的内容量高于每节课的平均值,建议土粉们多听几遍。


苏轼的《题西林壁》有一千古绝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要看清澳洲税务居民的真面目,仅仅讨论土澳的税法是不够的,我今天还会给您唠叨几句美国税法对于税务居民的定义以及中国与土澳之间的双边税务协议,让您可以体会到“看清庐山真面目,原来身在山外山”的意境。


今天的话题在很多情况下呈现着黑白不分的灰色。您懂的,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随着国际性人才和资本在国与国之间加速性来回转移,这个灰色简直比《五十度灰》还要灰啊。


为什么搞清楚您是不是税务居民如此的重要呢?1997年联邦税法法案第6-5条道出了玄机:


  1. 如果您是澳洲的税务居民,英文是Austral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您全球范围内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收入都必须申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全球征税制度。澳洲的税务居民可以享有18,200刀的免税额度;

  2. 如果您是海外居民,英文是foreign resident,那么您只需要申报与澳洲相关联的收入,比如您在澳洲的投资房租金等等。要注意的是,海外居民是没有免税额度的,但也不需要缴纳澳洲的医保税。


一般说来,对税务居民的划分说到这就算是讲完了。但是,税法里面其实还有两类特殊的人群:


  1. 第995-1条里提到的临时居民,英文叫 temporary resident。什么样的人才可能是临时居民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第一,您持有合法的临时签证(也就是非澳洲永久居留签证和非澳洲、新西兰护照的持有者,如广大的留学生群体);第二,如果您有配偶(这里面包括同性关系和事实关系),您的配偶不可以持有澳洲永久居留签证或澳洲、新西兰护照。所以,就算您满足第一点,持有的是临时签证。但如果您的配偶已经拿到了永居或澳洲、新西兰的护照,您就不可能成为临时居民了;

  2. 从2017年1月1日起持有澳洲417或462的假期工作签证的背包客们,税务局叫这群人为working holiday makers。


请注意,以上这两类人不是对税务居民的独立划分,它们必须与先前的两大类别结合起来一起使用。我们稍后会举例说明。


澳洲税务居民与海外居民在纳税义务上的差别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您才是澳洲的税务居民?


1936年联邦税法法案第6条规定了4大澳洲税务居民的测试,其中3个测试是具体事件测试,1个测试是常理测试。您只要满足任何一个测试,就是澳洲的税务居民了。我们从较为简单的3个具体事件测试说起:


  1. 第1个具体事件测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183天测试。这个测试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您在澳洲的财年内在澳停留时间大于等于183天。注意澳洲的财年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我们假设您在3月1日入境澳洲,10月1日离境澳洲,在澳洲总共停留天数超过了183天,但是如果以7月1日为界,每个财年里的天数都不到183天,所以,这个测试肯定是通不过去的。我还要强调的是这每个财年的183天可以是非连续性的,也就是说虽然您每次入境的时间不到183天,但是您的多次往返停留时间加起来大于等于183天的也算数。通常来讲,人们对这个测试的理解就到此为止了。可惜他们还漏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与183天同时满足才可以通过这个测试。是什么呢?第一,您的常规居住地点是否在澳洲境内?第二,您是否有长期居住澳洲的主观倾向?只有当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再加上某财年在澳停留时长大于等于183天,这个澳洲税务居民测试才算是通过了。这样说太抽象了,我来举一个例子,小明的父母来澳帮他照看两个小孩,他的父母持有一年的澳洲探亲签证,在国内有多套投资房产的租金收入。父亲还喜欢炒A股。假设他们在澳的时间超过了183天,但我们要看到的是,小明父母的常规居住地点其实还是在中国,而且小明的父母完全可以主观地说他们此时还没有长期居住土澳的意愿。由于两个前提条件都是否定的,那么小明的父母至少在这项测试上是无法通过的,还是海外居民。

  2. 第二个具体事件测试就是永久居住地测试。这里说的永久并非永恒这个概念。税务局会看您在澳洲境内外实际或主观意愿的逗留时长、逗留的连续性和您在澳洲境内外是否拥有房产。那么,您需要在海外逗留多久才有可能不是澳洲的税务公民呢?这其实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税法行政条例第2650号给了一个参照时长,在海外逗留两年以上者,就有可能不是澳洲的税务公民了。说实话,这个测试蛮不好用的。举个例子,小强是个土豪,在中国有5套房子,在悉尼也有5套房子,而且经常在两地穿梭,这个测试就不好使了。

  3. 第三个具体事件测试就是政府公务员养老金测试。这个测试挺简单的,只要您是现任的澳洲联邦政府公务员,同时还拿着联邦政府的养老金。那么您、您的配偶和小孩就一定是澳洲的税务公民。


说完了3个具体事件测试,我就要说说比《五十度灰》还要灰的常理测试了。税务局会从一个第三者的角度来分析您在澳洲境内外的行为趋势,进而判断您跟土澳亲密关系的程度。比如:


  1. 您在澳洲是否有固定的住所,这个住所可以是买的,也可以是租的;

  2. 您的小孩有没有正在接受澳洲的教育;

  3. 您来澳的次数、时长以及频率;

  4. 您在土澳的工作情况;

  5. 您在土澳的朋友圈;

  6. 您在土澳是否有购置物业;

  7. 您在土澳银行里的金融资产规模;

  8. 您的国籍。


等等客观和主观的因素。。。就好像税务局如上帝一样在天上默默地看着您的一举一动,到最后再审判您是不是澳洲的税务公民。在这个测试下,您的实际行动或主观意愿如果与土澳越亲密,就会越倾向为澳洲的税务居民。您可能会吐槽了,那岂不是在判断某人是否是澳洲的税务居民时就没有标准答案了吗?没错!您正在体验着澳洲税法版的《五十度灰》。光说没用,重在练习和掌握。我来考考您:


小红和小华是一对夫妻,有俩小孩。他们在中国就拿到了澳洲的永居签证。由于工作调配的关系,丈夫小华还需要在中国待上一段时间。所以妻子小红辞去了工作,和孩子们就先来到了悉尼定居,夫妻双方在北区买了一套2室1厅的公寓,算是安定了下来,小孩也就近入了学。最后,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在中国。我要问了,小红是税务居民吗?我们可以看到小红长期移民澳洲的意愿还是比较清晰的,因为她在悉尼买了房产来定居、小孩也在澳洲就学、她还把在中国的工作给辞掉了。如果运用常理测试,虽然丈夫还在中国,但我们可以判断从小红入境的那天开始,她就已经是澳洲的税务居民了。因此,如果在中国,小红的名下还有不少的资产,在入境澳洲前,就必须进行妥善的处理,比如该卖的卖,该转移给父母的转移给父母。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入境后183天内再处理。因为在4个测试里,只要自动满足一个就行了。小红刚入境后,虽然183天的测试无法通过,但常理测试通过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既然一入境就成了澳洲的税务居民,她的全球资产在那一刻就受到澳洲税法的约束了。这一点很关键,土豪们一定要理解。


那小华呢?虽然他的主要家庭成员都移民到了悉尼,自己也拿到了澳洲的永居签证。但是,小华的工作和收入的来源仍然在中国,朋友圈也在中国。小华至今也还没有入境澳洲,在中国也有自己的固定住所,综合来看,小华可以采用永久居住地测试和常理测试来说明自己还是海外居民。所以他在中国的资产目前还不受到澳洲税法的制约,在中国的收入也跟土澳税务局没关系。


我再问,如果小华想妻子和小孩了,向公司请假了8个月,飞来悉尼与家人团聚,之后又飞回国。这段期间小华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吗?答案依然不是。虽然小华在澳洲居住超过了183天,但是183天测试中的两个前提条件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因此无法通过。那用常理测试呢?虽然小华来澳的时长超过了183天,但是小华在8个月后依然需要回国工作,他在中国依然有自己的永久居住场所,他的朋友圈估计也都在中国。所以,小华还是海外居民。怎么样,有点感觉了吗?


还记得我先前提到的临时居民的概念吗?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就拿大学留学生来说,一般情况下,留澳大学生入境后就会成为澳洲的税务居民。但是,税法还指出他们是临时居民。结合在一起就是留澳大学生是具有临时居民特性的澳洲税务居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特性呢?


从2006年7月1日起,1997年税法的第768-R章正式生效。临时居民只需要对澳洲境内的相关收入以及澳洲境外的雇佣类工作收入纳税。换句话说,1997年税法的第768-R章指出临时居民的海外资产商业类收入是免申报的。比如一个持有457临时工作签证的单身人士,虽然是澳洲的税务居民,但中国国内房租收入以及炒股或炒房所赚得的增值是不需要在澳洲申报的。同时,这位单身人士付给海外个人或机构的利息开销也不需要为税局代扣利息预扣税。这是澳洲税务居民全球征税政策里的一个重要特例。土粉们别忘了我上面几段说过的话,如果这位单身人士在持有457签证的期间,与有澳洲身份的人士结婚或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从而不再满足临时居民的第二个要求,那么1997年税法的第768-R章就不适用了。经常还会有土粉问我,如果临时居民已经递交了永居签证的申请呢?请记住,只要永居签证的申请还没有被正式批准,768-R章就依然有效,直到永居签证获批准的那一天。但是,临时居民递交永居签证申请的那天起,就需要缴纳全民医保税了。所以,在海外有一定资产的临时居民在递交了永居签证的申请后,一定要好好地规划一下。


最后,我再提一下背包客。从2017年1月1日起,持有澳洲417或462假期工作签证的背包客们要注意了,就算您通过了4项测试中的1项,成为了澳洲税务居民,税法会将您强制归类到具有背包客特性的海外居民一类。这又是什么特性呢?首先由于税法说您原则上无法成为澳洲税务居民,所以不享有18,200刀的免税额度。作为一般的海外居民,87,000刀以下的税率是32.5%,87,000刀以上的税率与澳洲税务居民的税率相同。但是,在这里背包客的前37,000刀收入的税率是15%,超过的部分按澳洲税务居民的正常阶梯税率计算,也就是37,001刀至87,000刀的税率为32.5%,87,001刀至180,000刀的税率为37%,180,000刀以上的税率为45%。最后,背包客是不需要支付全民医保税的。


这里我顺便插几句话,以上我们都在讨论自然人。那如果是公司呢?公司也是独立法人哦,税法是如何判别它是否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呢?我在这里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有三大测试,满足一个即可:


  1. 在澳洲成立的公司就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哪怕公司里所有的股权都掌握在海外居民的手中;或

  2. 公司在澳洲境内有运营,并且公司的中央管理部门在澳洲境内;或

  3. 公司在澳洲境内有运营,并且公司的股东投票权掌握在澳洲税务居民股东的手中。


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我们澳洲税法对于澳洲居民的概念与澳洲其它几部重要法律是相互冲突的,比如:


  1. 《澳洲公民法》说如果您拿到了澳洲的永居签证或入了澳洲的国籍,不管您在全球的哪一个角落,您都是澳洲居民;

  2. 《澳洲社保法》跟《澳洲公民法》很相似,但要求您必须长期住在澳洲境内,才是澳洲居民;

  3. 《澳洲海外收购兼并法》就更复杂了。首先,如果您是澳洲国籍,不管您在全球的哪一个角落,都是澳洲居民。其次,如果您没有澳洲国籍,那么您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内,持澳洲永居签证或新西兰护照待在澳洲境内至少200天。


因此,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澳洲永居和国籍其实都是浮云,有永居或国籍的您不一定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反之亦然,无永居或国籍的您也可能成为澳洲的税务居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税法上判断澳洲居民需要通过4大测试中的任何一个,而判断永居或国籍只需要看您有没有永居签证或澳洲护照就可以了。


这跟美国的税法是非常不一样的。在美国,只要您是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不论您在全球的哪个角落,您就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受到美国全球征税的控制。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常年待在澳洲的美国公民和美国绿卡持有者,他们既是澳洲的税务公民,又是美国的税务公民,所以每年在两国几乎都需要申报。您可能会问了,那他们是不是要交两次税呢?答案是不会,因为澳洲与美国有双边税务协议,有效地防止了这种不公平的可能性。


双边税务协议,英文是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或double tax treaty。我以前讲过,条文法案的级别高于案例法,今天我要告诉您的是,议会认可后的双边税务协议级别高于条文法案。我们就拿澳洲与中国的双边税务协议做一个说明。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双边协议,那就只适用于中国和澳洲的两国公民,对第三方国家的公民是没有约束性的。澳中双边税务协议于1991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那协议里面有些啥呢?还是蛮多东西的,我们今天就讲讲其中的第四章对两国税务居民的判断。分两步:


  1. 先看纳税人永久性的住所在哪个国家,那么纳税人就是该国的税务居民;

  2. 但如果纳税人在澳中都有永久性的住所,那么就要看纳税人的经济和人脉纽带与哪个国家更近。


您看出来什么了吗?第一判断就是我们今天讲的永久居住地测试,第二判断就是我们今天讲的常理测试。所以,我们澳洲的联邦税法并没有与澳洲双边税务协议有直接性的冲突。


好了,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我试图让您对税务居民这个概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让大家意识到很多情况下,税法是无法给出一个标准答案的。我们在分析自然人是否是澳洲的税务公民时,要灵活运用澳洲税法的4项测试,并需要参考双边税务协议。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澳洲税法对于澳洲居民的概念与澳洲其它几部重要法律是相互冲突的。因此,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澳洲永居和国籍其实都是浮云,有永居或国籍的您不一定是澳洲的税务居民,反之亦然,无永居或国籍的您也有可能是澳洲的税务居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最后,我们还提醒了中国新移民来澳前需要留意对中国资产的处理和优化。


听小葛说税,懂得越多,才能交得越少。小葛说税的第二课就讲到这里。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知识小测试

上期答案:C  A  C  A,您答对了吗?本期答案会在下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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